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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7-27 生效日期: 1989-07-27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工务[1989]9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桥隧建筑物是铁路线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构造复杂,修建困难,价值较高。因此,做好桥隧建筑物的大修和维修工作,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第1.0.2条 桥隧大修、维修工作,是搞好运输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其基本任务是:
  一、经常保持桥隧建筑物状态的均衡完好,以保证列车按规定的速度,安全和不间断地运行。
  二、有计划地改善桥隧设备状态,提高承载能力,满足建筑限界要求和增强抗洪、抗震能力,充分发挥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以适应铁路运输发展的需要。
  三、最大限度地延长桥隧建筑物各部分的使用年限。


  第1.0.3条 桥隧维修工作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采取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整治病害,及时消除危及行车安全处所,以保持桥隧建筑物经常处于均衡完好状态。


  第1.0.4条 桥隧大修工作应根据桥隧技术状态和运输需要进行。整治重大病害和有计划地进行设备改善,以提高桥隧建筑物的使用效能。


  第1.0.5条 “检查”是做好桥隧大修、维修工作的重要依据,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检查制度,开展桥梁隧道检定和试验工作,及时发现病害和分析病害原因,据以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积累技术资料,系统地掌握桥隧设备状态变化,以正确规定建筑物的运用条件。


  第1.0.6条 为了做好桥隧大维修工作,铁路局应设工务段、桥隧大修段、大修设计和桥梁隧道检定等组织,对特大、技术复杂的桥梁和隧道群,铁路局可视具体情况设置养护机构,配置必要的机具、仪器及检修设备。


  第1.0.7条 桥隧大维修必须认真执行检查、计划、作业、验收等基本工作制度,全面实行现代化管理,大力发展养桥机械化,积极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搞好主要作业项目的标准化,不断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1.0.8条 桥隧大维修施工,应特别注意行车和人身安全,正确处理施工与运输的关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中断行车和限制行车速度的时间。


  第1.0.9条 桥梁、隧道按长度分类的规定:
  一、桥梁
  特大桥至桥长500m以上;
  大桥至桥长100m以上至500m;
  中桥至桥长20m以上至100m;
  小桥至桥长20m及以下。
  注:桥长至梁桥系指桥台挡碴前墙之间的长度,拱桥系指拱上侧墙与桥台侧墙间两伸缩缝外端之间的长度,刚架桥系指刚架顺跨度方向外侧向的长度。
  二、隧道
  特长隧道至全长10000m以上;
  长隧道至全长3000m以上至10000m;
  中隧道至全长500m以上至3000m;
  短隧道至全长500m及以下。
  注:隧道长度系指进出口洞门端墙之间的距离,即以墙面与内轨顶面的交线同线路中线的交点计算,计算时,双线隧道以下行线为准,位于车站上的隧道以正线为准。


  第1.0.10条 桥隧大维修工作,除按本规则办理外,还应遵照《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规章办理。凡本规则没有作具体规定的内容,各铁路局可以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本规则的精神,结合实际需要和具体条件,制订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二章 基本技术要求


第一节 荷载

  第2.1.1条 改建桥梁的承载能力应符合设计标准的规定。运营中桥梁的承载能力,应按“铁路桥梁检定规范”进行检算,以“检定承载系数K”表示,K为结构所能承受的活载相当于标准活载的倍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钢梁、圬工梁拱及墩台、基础应满足K≥1。
  二、临时性桥,桥上容许通过的运行活载,必须满足Q<K,Q为运行活载相当于标准活载的倍数。


  第2.1.2条 承载能力不足的桥梁,对钢梁应进行加固或更换;对圬工梁拱、墩台及基础应进行详细检查,根据其技术状态确定加固、更换或暂缓加固(暂缓加固时必须满足K≥Q)。加固或更换后的承载能力必须满足K≥1的要求。
  对承载能力Q≤K<1的支线桥梁是否加固,由各铁路局根据情况确定。


  第2.1.3条 禁止多机(三机及以上)重联通过桥梁(梁拱跨度小于二台机车长度且墩台、基础又容许时除外),必须通过时,应设置隔离车,隔离车数通过计算确定,禁止蒸汽机车对头重联过桥。
  通过桥梁的特种车辆活载大于现行机车车辆时,由铁路局进行检算,规定运行条件和加固措施。
  专列回送机车,按“技规”第165条办理。

第二节 限界

  第2.2.1条 改建桥隧限界应满足国家标准中桥梁隧道建筑限界的要求。


  第2.2.2条 运营中的桥隧不能满足国家标准中桥梁隧道建筑限界的要求时,各部分及其附属设备均不得侵入基本建筑限界。
  限界不足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扩大,如尚能满足下列要求时,可暂缓扩大:
  一、实际建筑限界超过最大级超限货物的装载限界,并有70mm及以上的净距时;
  二、复线区段,有一线桥隧限界能满足上述要求时。

第三节 孔径及净空

  第2.3.1条 现有桥涵孔径应能正常通过规定频率的洪水(Ⅰ、Ⅱ级线路桥梁1/100,Ⅲ级线路桥梁及各线涵洞1/50)及历史上的最大洪水,对技术复杂、修复困难或重要的特大、大桥还应能安全通过校核频率(Ⅰ、Ⅱ级线1/300,Ⅲ级线1/100)的洪水。


  第2.3.2条 改建的桥涵净空高度应符合设计标准规定,在运营中的桥涵净空如不能满足规定时,应按“铁路桥梁检定规范”进行检算,不通航亦无流筏的桥孔其桥下净空高度应符合表2.3.2(1)(略)的规定。
  涵洞孔径一般按无压状态检定,即按涵洞构造高度的1.2倍临界状态的水位进行检定。无压涵洞洞内顶点高出洞内检定水位的净空,仍应满足表2.3.2(2)(略)的要求。


  第2.3.3条 桥涵孔径净空不足时,应有计划地进行扩大或改建。
  通过大型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桥下净空不足5m时,应设限界防护架。

第四节 刚度

  第2.4.1条 钢梁及钢筋混凝土梁在承受竖向静活载(不包括冲击力的活载)作用下所产生的弹性挠度,不应超过表2.4.1(略)所列限度值及中一活载计算挠度值。


  第2.4.2条 为保证钢梁具有一定的横向刚度,其宽跨比不得小于1/20。


  第2.4.3条 实测重力式桥墩墩顶横向水平振动的频率,波形和位移值后,用表2.4.3(略)所列综合评判指标B判定桥墩下部有无病害。


  第2.4.4条 梁跨挠度超过附录一(一)所列参考限值,梁跨横向刚度超过附录一(二)所列参考限值,桥墩技术状态按表2.4.3综合评判指标判定有问题时,均应进一步分析梁跨、桥墩的技术状态。对桥墩还应进行挖验和钻探,必要时应进行加固或更换。

第五节 基础埋置深度

  第2.5.1条 墩台基础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明挖基础及沉井基础
  (一)对于冻胀及强冻胀土,在冻结线以下不少于0.25m,对于弱冻胀土,不少于冻结深度的80%。
  多年冻土地区,基底设置应进行详细论证。
  注:冻胀及强冻胀土中的基础埋置深度必须满足冻胀力计算的要求。
  (二)在无冲刷处或没有铺砌防护时,一般在地面下不少于2.0m,困难情况不少于1.0m。
  (三)在有冲刷处,在墩台附近最大冲刷线下不小于表2.5.1(略)所列安全值。
  (四)墩台基础嵌入不易冲刷磨损的基本岩层不少于0.25m(嵌入风化、破碎、易冲刷磨损岩层的深度按未嵌岩层计)。
  二、桩基础
  (一)低桩承台的承台底面在土中冻结线以下不少于0.25m,或在最大冲刷线下不少于2m(桩入土深度不明时),或桩在冲刷线下的入土深度必须保证墩台稳定。
  (二)高桩承台的承台底面在水中时,应位于最低冰层底面以下不少于0.25m,或桩在最大冲刷线下的埋置深度必须保证墩台稳定。
  (三)木桩顶面位于最低地下水位或最低水位以下不少于0.5m。
  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墩台即为浅基墩台。


  第2.5.2条 浅基墩台应进行防护加固或予以根本改善。

第六节 抗震


  第2.6.1条 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及以上的地区的桥梁(基本烈度六度地区的省会和市区人口在百万以上城市的重要桥梁按七度设防)均需按“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检算,抗震能力不足者应进行加固并应有防止落梁的措施。


第三章 技术标准


第一节 桥面

  
  (Ⅰ)桥上线路


  第3.1.1条 跨度在30m及以上的钢梁,桥上线路应设置上弯度。设置时,应特别注意使钢梁两端线路的衔接平顺。
  上弯度值一般可采用:
  一、现行最大活载作用下实测弹性挠度(包括冲击)的一半;
  二、中一活载作用下计算静挠度的一半;
  三、悬臂梁端部的上弯度可采用按2倍悬臂梁长度的简支梁计算挠度的一半,自由梁的上弯度值,按简支梁设置;
  四、连续梁的端孔按简支梁设置。
  实测或计算挠度小于梁跨度的1/1600以及连续梁的中孔,可不设上弯度。


  第3.1.2条 桥上线路中线与梁跨中线的偏差,钢梁不得大于50mm,圬工梁不得大于70mm。超过规定值时,应进行检算。如影响承载能力(K<1)或侵入限界时,须进行调整。


  第3.1.3条 曲线上明桥面的线路外轨超高,可采用以下方法设置:
  一、在桥枕挖槽限度内调整;
  二、在墩台顶面做成超高,但应检算钢梁斜放后的应力和稳定性,并注意钢梁排水;
  三、楔形枕木;
  四、在曲线外侧的桥枕下加垫木垫板,用木螺钉(或螺栓)联结牢固。


  第3.1.4条 明桥面上下列位置不能有钢轨接头,否则应将其焊接或冻结:
  一、桥梁长度(挡碴墙间距离,以下同)在20m及以内的明桥面上;
  二、钢梁、拱桥温度伸缩缝和拱顶等处前后各2m范围内;
  三、设有温度调节器的钢梁,在温度跨度(由一孔钢梁的固定支座至相邻钢梁固定支座或桥台挡碴墙间的距离)范围;
  四、横梁顶上。


  第3.1.5条 大中桥明桥面的钢轨扣件应采用k型分开式扣件,以增强桥上线路的稳定,其螺栓的拧紧方法,根据设计要求确定。钢轨垫板与桥枕间的防磨胶垫厚度应为4~10mm。基本轨、护轨、护木、桥枕、钢梁间的联接,应牢固紧密,相互位置正确,整体性良好。
  现有桥梁的明桥面,可暂用道钉、垫板联结,结合整孔更换桥面(或换轨大修)时有计划地更换为K型分开式扣件。在直线上的桥梁,每块垫板上线路内侧钉两个道钉,外侧钉一个道钉。
  在桥头线路彻底锁定的条件下,若桥上基本轨有爬行,可安装防爬器。防爬器的安装设计,应经铁路局工务处批准。


  第3.1.6条 道碴桥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碴槽顶面外缘宽不应小于3.9m,轨底高出挡碴墙顶应不小于0.2m;
  二、梁上碎石道床、枕底道碴厚度,木枕地段不小于25cm,混凝土枕地段不小于30cm,最大不超过35cm。


  第3.1.7条 凡温度跨度超过100m的钢梁,在活动端上的线路应设伸缩调节器,每一温度跨度安设一副,对圬工桥,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温度调节器,安设时应使尖轨端与重车运行方向相顺(曲线型伸缩调节器不受此限),尖轨端位置正确。在任何情况下,伸缩调节器处轨距不得超过1451mm,不得小于1433mm。


  第3.1.8条 铺设无缝线路桥梁的作业条件:
  一、更换分开式扣件、更换防磨胶垫、单根更换及移动桥枕时,在实际锁定轨温加20℃以下;
  二、进行上盖板油漆,更换铆钉及其他原因须起道或成段更换方正桥枕时,在实际锁定轨温加5℃减15℃以内,低于或高于上述轨温时禁止作业;
  三、起梁、移梁、整治支座在实际锁定轨温加、减5℃以内,低于或高于上述轨温时禁止作业;
  四、桥梁架空或其他施工,必要时,采取放散应力或其他措施进行;
  五、在单独设计铺设无缝线路的桥梁上,应按设计规定拧紧扣件,并在设计允许的轨温范围内进行桥梁及线路大维修工作。


  第3.1.9条 下列桥梁应铺设护轨:
  一、特大桥及大、中桥;
  二、桥长10m及以上的小桥,当桥上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600m,或桥高(轨底至河底最低处)大于6m时;
  三、跨越铁路、重要公路、城市交通要道的立交桥;
  四、多线桥上的各线按本条一、二、三项办理,但多线框架桥可只在两外侧线路铺设。
  护轨一般应采用与基本轨同类型的钢轨,顶面不应高出基本轨,也不应低于基本轨顶面25mm。护轨与基本轨头部间净距应为200mm,增减10mm(铺设60kg/m及以上基本轨时,其净距为220mm±10mm)。
  护轨下容许加垫总厚度小于35mm的垫板,垫板厚度在20mm及以下时,每股护轨应在每隔一根桥枕上和每根线路枕木上钉两个道钉;垫板厚度超过20mm时,在每根桥枕上钉两个道钉;垫板总厚度大于30mm时,必须加设铁垫板(可以切边)和加长道钉。
  护轨应伸出桥台挡碴墙以外,直轨部分应不少于5m(在直线上桥梁长度大于50m,在曲线上桥梁长度大于30m者则为10m),然后弯曲交会于线路中心,并将轨端切成斜面联结。弯轨部分的长度不少于5.0m,轨端超出台尾的长度不少于2.0m。
  每个护轨接头安装4个螺栓,螺帽安装在线路中心一侧(在温度调节器处应采用一端带长孔的夹板)。自动闭塞区间,护轨应安装绝缘装置。
  护轨有爬行时,允许安装防爬器。
  注:因道口、道岔影响,护轨不能按标准设置时,按特殊情况处理,报铁路局批准。
  (Ⅱ)桥枕


  第3.1.10条 明桥面应用油质防腐桥枕,其尺寸按表3.1.10采用。

              油质防腐桥枕尺寸

                           表3.1.10

<font size=+1>
------------------------------------
|            | 桥枕标准断面  |     |     |
|  主 成纵梁中心距   |---------| 长度  | 附 注 |
|    (m)     | 宽度 | 高度 |(mm) |     |
|            |(mm)|(mm)|     |     |
|------------|----|----|-----|-----|
|1.5(包括1.524)|200 |220   |3000   |     |
|------------|----|----|-----|     |
|1.5以上~2.0       |200    |240    |3000     | 双腹板或|
|------------|----|----|-----|多腹板的主|
|2.0以上~2.2       |220    |260    |3000     |梁按内侧腹|
|------------|----|----|-----|板间距为准|
|2.2以上~2.3       |220    |280    |3200     |     |
|------------|----|----|-----|     |
|2.3以上~2.5       |240    |300    |3200或    |     |
|            |    |    |3400     |     |
------------------------------------
</font>

 

  第3.1.11条 桥枕铺设:
  一、桥枕间净距为100~210mm,专用线上可放宽到250mm。
  二、桥枕不能铺设在横梁上,与横梁翼缘边应留出15mm及以上的缝隙,以利排水。
  如横梁两侧桥枕间净距在300mm以及上,且桥枕顶面距横梁顶面在50mm以上时,应在横梁上垫短枕承托。短枕与护轨联牢,与基本轨底留出空隙。
  三、有桥面系的上承钢梁,桥枕只能铺在纵梁上(设计容许铺设在主梁翼缘上的除外)。在行车情况下,不容许桥枕压着钢梁联结系。
  四、钢梁上桥枕容许挖深30mm以内的槽口(也可不挖槽)。与铆钉头接触处,可挖纵槽。
  为调整桥面钢轨上弯度,可使用比标准断面较厚的桥枕,也可在桥枕下加垫木垫板,用螺钉(栓)或胶合牢固。


  第3.1.12条 桥枕与梁的联结:
  钢梁上每根桥枕须用两根直径22mm的标准型勾螺栓与钢梁勾紧。螺栓均应配以80×80×8~10mm的铁垫圈及10~20mm厚的木垫圈(或6~10mm厚的胶垫圈)。在自动闭塞区间,勾螺栓铁垫圈与钢轨垫板间应留不小于15mm的间隙,防止轨道电路短路。


  第3.1.13条 桥枕须经注油防腐,加工新面、栓钉孔眼按规定作好防腐处理。腐朽、裂缝或损伤,应及时进行削平、灌缝、捆扎、挖补等修理工作。


  第3.1.14条 桥枕出现下列状态之一时,即为失效桥枕:
  一、标准断面桥枕因腐朽、挖补、削平和挖槽累计深度超过80mm;
  二、道钉周围腐朽严重,无处改孔,不能满足持钉及保持轨距;
  三、桥枕内部严重腐朽;
  四、通裂严重,影响共同受力。


  第3.1.15条 有连续两根及以上的失效桥枕应予抽换。钢轨接头处的4根桥枕(支接时为5根)不容许有失效。一孔梁上的桥枕失效达25%及以上时,应进行整孔更换。单根抽换时,可使用整修后的旧枕。
  (Ⅲ)护木与防爬角钢


  第3.1.16条 护木断面为150×150mm的一级松、杉木,护木与桥枕联结处须挖20~30mm深的槽口,紧扣在桥枕上。每隔一根桥枕以及主梁或纵梁两端安装防爬角钢处、护木连接处均应用直径20~22mm的螺栓串联牢固。螺栓顶端不应超过基本轨顶面20mm。护木接头采用半木搭接,并设在桥枕上。
  护木内侧与基本轨头部外侧的距离应为200~500mm。
  钢梁活动端处,护木须断开,并留出空隙,使护木能与钢梁共同移动。


  第3.1.17条 跨度在5m及以上的钢梁,每孔梁两端各安装一对防爬角钢,必要时在梁的中部每5~10m再安装一对。有桥面系的钢梁,每个节间纵梁两端各安装一对。如节间长度在4m以下时,可在每两个节间纵梁的两端各安装一对。防爬角钢最小尺寸为120×80×12mm。钢梁两端防爬角钢的水平肢应安装成相反方向,并用直径20~22mm的螺栓与桥枕联牢(此处桥枕不安装勾螺栓)。
  (Ⅳ)人行道及栏杆


  第3.1.18条 明桥面应在轨道中心铺设步行板,并设置单侧或双侧人行道。道碴桥面应设置双侧人行道。直线上的桥,自线路中心至人行道栏杆内侧的净距,对于明桥面和区间的道碴桥面,小桥为2.45m;对于车站内的桥和区间内的道碴桥面,大中桥为3.00m;对于牵出线和梯线上的桥为3.50m。曲线上桥,人行道栏杆内侧净距应根据限界要求加宽。曲线半径小于600m时加宽0.50m;曲线半径等于或小于3000m而大于及等于600m时加宽0.25m;曲线半径大于3000m时可不加宽。牵出线和梯线上的曲线桥人行道不再加宽。
  既有桥梁人行道按上述标准加宽时,应进行检算,规定使用条件。
  人行道、栏杆在梁的活动端处均应断开,不得影响梁的伸缩。

第二节 钢结构保护涂装


  第3.2.1条 钢梁、钢塔架、人行道支架等都应进行保护涂装,防止钢结构锈蚀。所有保护涂装工作均应符合TB1527一84规定。


  第3.2.2条 在涂装第一道底漆前,应将钢料表面的污泥、油垢、铁锈、旧漆皮和氧化皮彻底清除干净。清除方法可采用喷砂、喷丸、抛丸、手工清理和溶剂擦洗,严禁使用腐蚀性物质清理钢表面。


  第3.2.3条 根据所使用涂料品种、施工方法和构件部位的不同,涂装前对钢结构表面清理程度规定如下:
  一、热喷镀锌、铝及涂装环氧富锌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一级清理标准;
  二、涂装红丹酚醛、红丹醇酸、无机富锌、环氧沥青、聚氨酯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二级清理标准;
  三、铆钉头、螺栓头和螺纹涂装红丹酚醛、红丹醇酸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三级清理标准;
  四、维护性涂装,使用油性红丹防锈底漆时,钢表面应达到手工清理标准。
  各级清理质量标准见附录三(一)。


  第3.2.4条 钢梁连接板和杆件上大于0.5mm的缝隙须将缝内污垢和铁锈清除干净,在第一层底漆干燥后,用石膏腻子填塞,待腻子表面干燥后,才可继续进行涂料涂装。如果缝隙是由于铆距过大所造成,应加铆铆钉(或增加高强螺栓),使最大钉(栓)距不超过160mm。小于0.5mm的缝隙,可用油漆封闭,石膏腻子的配方及使用方法见附录四。


  第3.2.5条 新钢梁初始涂装或运营中钢梁的整孔重新涂装。
  一、钢梁大面积部位涂装体系及主要应用技术要求见表3.2.5(1)。

        钢梁大面积部位涂装体系及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表3.2.5(1)

<font size=+1>
---------------------------------------
涂装|涂料 |    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涂装 |每道干|  涂料标准 
体系|名称 |                |道数 |膜厚度|       
序号|   |                |   |(μ)|
--|---|----------------|---|---|-------
 Ⅰ|红丹酚|1.附着力 3MPa      |2~3| 35|HG2一782
  |醛底漆|2.耐冲击 400N.m    |   |   |       
  |或红丹|3.耐弯曲 2mm       |   |   | 一74   
  |醇酸底|4.干燥时间     指干5小时|   |   |HG2-25   
  |漆  |          实干24小时|   |   |       
  |   |5.耐盐雾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一74   
  |   |  400小时         |   |   |       
  |---|----------------|---|---|-------
  |锌铝醇|1.附着力(对底漆)3MPa  |3~4| 30|       
  |酸面漆|2.耐冲击 500N.m    |   |   |HG2-1061-77
  |或云铁|3.耐弯曲 1mm       |   |   |       
  |醇酸面|4.干燥时间     指干5小时|   |   |       
  |漆  |          实干24小时|   |   |       
  |   |5.细度<65μ        |   |   |       
  |   |6.耐老化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400小时         |   |   |       
--|---|----------------|---|---|-------
 Ⅱ|环氧富|1.附着力           |2~3| 35|       
  |锌底或|   (环氧富锌)4MPa   |   |   |HG14-508-74
  |成无机|   (无机富锌)2MPa   |   |   |       
  |富锌底|2.耐冲击 400N.m    |   |   |       
  |漆  |3.耐弯曲 2mm       |   |   |       
  |   |4.干燥时间     指干3小时|   |   |       
  |   |          实干20小时|   |   |       
  |   |5.耐盐雾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2000小时无锈、无泡、无裂纹|   |   |       
  |---|----------------|---|---|-------
  |磷化底|1.附着力 3PMa      | 1 |15~|       
  |漆中间|2.耐冲击 400N.m    |   |20 |       
  |层或环|3.耐弯曲 1mm       |   |   |       
  |氧云铁|4.干燥时间          |   |   |       
  |中间层|  磷化底漆     指干1小时|   |   |       
  |   |           实干2小时|   |   |       
  |   |                |   |   |       
  |   |  环氧云铁     指干3小时|   |   |       
  |   |          实干20小时|   |   |       
  |---|----------------|---|---|-------
  |锌铝醇|同  前            |3~4| 30|       
  |酸面漆|                |   |   |HG2-1061-77
  |或云铁|                |   |   |       
  |醇酸面|                |   |   |   
  |漆  |                |   |   |
---------------------------------------
</font>

  根据钢梁所处腐蚀环境不同,底面漆采用不同道数涂装,干燥地区采用表中下限值,沿海及严重污染地区采用表中上限值,一般潮湿地区采用中间值。漆膜总厚度不小于160mm。
  二、不同腐蚀环境下,钢梁热喷锌涂装,锌镀层厚度要求见表3.2.5(2)。

           不同腐蚀环境下钢梁热喷锌涂装锌

   镀层厚度要求(μm)          表3.2.5(2)

<font size=+1>
-----------------------------------
|   \大气    |      |       |       |
|涂层厚度\ 环境  |      |       | 沿海或   |
|\    \    | 干燥地区 | 潮湿地区  | 严重污   |
| \    \   |      |       | 染地区   |
|涂装\    \  |      |       |       |
| 体系\    \ |      |       |       |
|----------|------|-------|-------|
|密封锌镀层     | 120  |  160  |  200  |
|----------|------|-------|-------|
|锌镀层上覆盖涂料涂层|80+100|100+100|140+100|
-----------------------------------
</font>

  密封锌镀层为在热喷锌后刷涂一道磷化底漆,再刷一道C01一7(HG2一589一74)醇酸清漆。当大气环境呈酸性或碱性、金属易直接遭受化学侵蚀时,需在喷锌镀层上覆盖涂料层,即为锌黄酚醛底漆一道(亦可涂装磷化底漆或环氧云铁底漆中间层,但不得使用红丹底漆)及锌铝醇酸面漆或云铁醇酸面漆两道。
  三、纵梁、上承板梁、箱形梁上盖板顶面的涂装体系及技术要求见表3.2.5(3)。
  四、铆接梁板层间及栓焊梁螺栓连接部位涂装的技术要求。
  铆接梁板层间涂红丹防锈漆一道。
  栓焊梁连接部位板层间应热喷镀铝涂层,厚度为100~150μm,或喷涂78一2无机富锌漆一道,干膜厚度为100~150μm。两种涂层,在拼装前,摩擦系数都应大于或等于设计要求(0.45)。
  栓焊梁连接处外露部位,可按表3.2.5(1)中第Ⅱ涂装体系进行。
  五、箱形梁内部涂装。
  涂装低溶剂(溶剂含量在20%以内)环氧沥青厚浆底漆和低溶剂环氧沥青厚浆面漆各一道,每道干膜厚度125μm,涂层总厚度不低于250μm。
  钢梁各部涂装体系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涂料应用指标达不到要求时不准使用。


  第3.2.6条 维护性涂装:
  一、涂层有小于百分之五的局部锈蚀,锈蚀处用手工清理,清理的钢表面涂红丹油性底漆两道,醇酸面漆两道,新旧涂层间应有一条过渡段。
  二、底漆涂层完整,附着力良好,钢梁无锈蚀,当面漆涂层达到GB1766一79《漆膜耐候评级方法》中规定的3级以上明显粉化时,旧涂层应清除污垢、烟黑、粉化物,并经打磨处理,然后覆盖面漆两道。

     纵梁、上承板梁、箱形梁上盖板顶面的涂装体系及技术要求

                           表3.2.5(3)

<font size=+1>
---------------------------------------
涂装| 涂料名称 |    主要应用技术指标    |涂装|每道 |涂料标准
体系|      |                |道数|干膜 |     
序号|      |                |  |厚度 |
  |      |                |  |(m)  |
--|------|----------------|--|---|-----
 Ⅰ| 棕黄聚氨酯|1.附着力 6MPa      | 2| 45|HG2-185
  |底漆    |2.耐冲击 500N.m    |  |   |  -73
  |      |3.耐弯曲 1mm       |  |   |     
  |      |4.干燥时间:   指干≤1小时|  |   |     
  |      |         实干≤16小时|  |   |     
  |      |5.耐盐雾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400小时          |  |   |     
  |------|----------------|--|---|-----
  | 银灰聚氨酯|1.附着力 6MPa      | 3| 60|HG2-134
  |面漆    |2.耐冲击 500N.m    |  |   |     
  |      |3.耐弯曲 1mm       |  |   |-73  
  |      |4.干燥时间    指干≤1小时|  |   |     
  |      |         实干≤16小时|  |   |     
  |      |5.细度 65μm       |  |   |     
  |      |6.耐老化试验时间(按使用厚度 |  |   |     
  |      |(400)小时         |  |   |     
--|------|----------------|--|---|-----
 Ⅱ| 热喷锌  |                |  |120|     
  | 棕黄聚氨酯|同  前            | 1| 45|HG2-185
  |底漆    |                |  |   |-73   
  | 银灰聚氨酯|同  前            | 2| 60|     
  |面漆    |                |  |   |HG2-134
  |      |                |  |   |-73
---------------------------------------
</font>

  三、涂层符合上项情况,有小于1%面积的针状锈蚀,可清除粉化层,锈蚀处用手工工具清理,涂Y53一1(HG2一581一74)红丹油性底漆两道,然后全部覆盖面漆两道。


  第3.2.7条 钢梁重新涂装:
  涂层有大于5%的局部锈蚀或涂层露底漆、龟裂、剥落、起泡和吐锈等面积超过50%时,全部(整孔钢梁或个别杆件)旧涂层应按规定清理并按涂装体系重新涂装。


  第3.2.8条 稀释剂应用:为了得到较好的施工粘度,在涂料中可掺入适量的稀释剂。希释剂的品种应与所用涂料体系相适应,如表3.2.8所列。


  第3.2.9条 涂装施工条件及要求:
  一、钢表面清理和涂装时不允许表面有凝水,结露期或其他恶劣气候,不得施工。
  二、酚醛、醇酸、油性漆不允许在气温5℃以下、相对湿度80%以上条件下施工;无机富锌、聚氨酯、环氧富锌、环氧沥青不允许在气温10℃以下,相对湿度80%以上条件下施工。
  三、钢表面清理至第一道涂料涂装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小时,热喷镀锌、铝后二小时内涂头道清漆或底漆。

                稀释剂品种

                 表3.2.8

<font size=+1>
-------------------------
| 涂料类别  |   稀 释 剂 名 称   |
|-------|---------------|
|酚 醛 类  |200号溶剂汽油(又名松香水)|
|-------|---------------|
|醇 酸 类  |醇酸稀料(松香水1:二甲苯1)|
|-------|---------------|
|环 氧 类  |环氧稀料(丁醇3:二甲苯7) |
|-------|---------------|
|氟化橡胶   |苯成二甲苯          |
|-------|---------------|
|聚氨基甲酸酯 |无水二甲苯1:环巴酮1(掺入少|
|       |量醋酸乙脂)         |
|-------|---------------|
|无机富锌底漆 |工业酒精           |
|-------|---------------|
|78一2富锌漆|水              |
-------------------------
</font>

  四、两道油漆涂装时间间隔,前一道漆膜未充分干燥,不得涂装第二道,但间隔时间亦不应超过7天,超过时涂层表面应用细砂纸打磨成细致毛面。


  第3.2.10条 涂料层不允许有剥落、咬底、漏涂、分层等缺陷,应达到涂层均匀、平整、丰满、有光泽、厚度符合标准。
  锌、铝涂层不允许有碎裂、剥落、漏涂、分层、气泡等缺陷,涂层应密致,均匀一致、无松散粒子。

第三节 钢结构


  第3.3.1条 钢结构应经常保持清洁,冬季应及时清除冰雪,钢梁上的存水处所应加泄水孔。泄水孔直径不宜小于50mm。钻孔时须对杆件强度进行检算。


  第3.3.2条 钢结构应具有要求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运营中应根据其结构形式,加强对各部联结节点、杆件、铆钉、销栓、焊缝等养护工作,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对承载能力或刚度不足、结构不良等设备应进行加固和改善。加固修理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施工质量和行车安全。


  第3.3.3条 钢梁杆件伤损容许限度超过限度时,应及时进行整修、加固或更换(经检定不影响钢梁的正常使用者除外)。


  第3.3.4条 不良铆钉的容许限度应符合规定。


  第3.3.5条 在行车线上更换铆钉时,应铲除一个铆钉,上紧一个精制螺栓。必要时,可使用30%以下的冲钉。禁止使用大锤和锛斧铲除钉头。铆合时,应拆一个螺栓(或冲钉),铆一个铆钉。
  施工困难处所,铆钉可用双帽精制螺栓代替(一个螺栓代替一个铆钉)。


  第3.3.6条 新换钢梁或加固杆件的组拼:
  一、组拼或加固部件应符合设计图纸;
  二、组拼板层用螺栓均匀拧紧,板层密贴,缝隙用0.3mm插片探入深度不大于20mm;
  三、组拼工作应在无活载情况下进行,并至少有1/3的孔眼安装螺栓及冲钉,其中2/3为冲钉,1/3为螺栓;
  四、如在无活载情况下铆合时,一般应每隔2个钉孔装一个螺栓,螺栓间距不得超过400mm,必要时,应每隔1个孔穿一个螺栓,每组孔眼应打入10%的冲钉。


  第3.3.7条 栓焊钢梁使用的高强度螺栓、螺母及垫圈的质量技术条件必须符合GB1228~1231一84的规定,工厂应附有出厂合格证。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对成品进行抽查,无出厂合格证或抽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第3.3.8条 高强度螺栓的施工预拉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欠拧值或超拧值均不应超过规定值的10%,各种型号的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如表3.3.8所列。

            高强度螺栓的设计预拉力值

             表3.3.8

<font size=+1>
--------------------
|       |直  径|设计预拉力|
|高强度螺栓材质|    | (kN)|
|       |(mm)| (tf)|
|-------|----|-----|
|       |M22 | 200 |
|20MnTiB|    |(20) |
|       |----|-----|
|  40B  |M24 | 230 |
|       |    |(23) |
|-------|----|-----|
| 45号钢  |M22 | 160 |
|       |    |(16) |
--------------------
</font>

 

  第3.3.9条 高强度螺栓的初拧值应根据试验确定。一般取终拧值的40~70%,终拧方法可采用扭短法或转角法。
  一、扭矩法:采用扭矩法施拧时,根据选用的施拧工具,应先进行螺栓扭矩系数的试验,从试验数据中求算平均值作为施拧依据,如离散性过大,应认真研究采取措施。供货时如扭矩系数值有保证,可不再作扭矩系数试验。
  施拧时,使用电动或音响示功扳手将螺母拧紧到规定的扭矩。扭矩值按下式计算:
       M=k·P·d
式中:d至螺栓计算直径(mm);
   M至扭矩值(N·m);
   k至扭矩系数;
   P至螺栓施工预拉力(kN)。
  二、转角法:采用转角法施拧时,确定初拧预拉力值后,按板束厚度及层数,试验测定螺栓轴向力与相应转角的关系,作为施拧依据,即在初拧后的螺杆和螺母的端面相对位置划一细线,再用长扳手或风动扳手将螺母拧至规定的角度。


  第3.3.10条 高强度螺栓更换,对于大型节点,同时更换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节点螺栓总数的10%,对于螺栓数少的节点则要逐个更换。在一个连接处(或节点)少量更换的螺栓、螺母及垫圈的材质、规格,必须与桥上使用者相同,不准混用。


  第3.3.11条 高强度螺栓拧紧后,为防止雨水及潮湿空气侵入板缝,节点板束四周的缝隙均应腻缝封闭。高强度螺栓、螺母和垫圈的外露部分均应涂装油漆防锈。


  第3.3.12条 对于栓焊梁全焊梁,如在焊缝及附近钢材上发现裂纹,可根据裂缝位置、性质、大小及数量,采取以下相应的措施:
  一、在裂缝的尖端钻圆孔,孔的直径大致与钢板厚度相等,但最大不超过32mm,裂缝的尖端,必须落入孔中。
  二、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拼接的方法进行加固。加固前裂缝尖端处凡能钻孔者均应钻孔。
  三、抽换杆件或换梁。


  第3.3.13条 对运营中钢梁,禁止使用电焊加固或用电焊联接主梁增加检查和安全设备。


  第3.3.14条 相邻钢梁间及梁端与桥台挡碴墙间的净距,必须满足梁跨的正常伸缩,并不得小于100mm(既有钢梁间净距不足100mm时,经检算及观测不影响正常伸缩者,可暂缓处理),如净距大于300mm,可增加悬臂(牛腿),或在两孔梁间增加连接梁。


  第3.3.15条 对使用年久,且钢质及技术状态不良和经多次加固的32m以下小跨度钢梁,应有计划地更换为钢筋混凝土梁或预应力混凝土梁。

第四节 支座


  第3.4.1条 各种桥跨结构的支座,其类型应符合表3.4.1规定:

             各种桥跨结构支座类型

                           表3.4.1

<font size=+1>
-----------------------------------
|\ 支座 |    |       | 辊轴 |    |    |
| \ 类型| 平板 | 弧型铸钢  |(或摇 |板式橡 |盆式橡 |
|梁跨\  | 支座 | 支  座  |轴)支座|胶支座 |胶支座 |
| 类别\ |    |       |    |    |    |
|-----|----|-------|----|----|----|
| 钢  梁|L<10|10≤L≤24|L>24|    |    |
|-----|----|-------|----|----|----|
| 圬工梁 |L≤8 |8<L<20 |L≥20|L≤20|L<20|
-----------------------------------
</font>

 

  第3.4.2条 辊轴(或摇轴,以下同)的实际纵向位移应与计算的正常位移相符合。
  辊轴的实际纵向位移,可先测量座板和轴承座中心线与固定支座间的距离,按下式求得:
    1
  δ=-(ao-a)
    2
  削扁辊轴及摇轴也可测量其倾斜角或丈量其与座板接触面至辊轴边缘的距离。


  第3.4.3条 辊(摇)轴支座纵向位移大于容许值或有横向移动时,应予整正。纵向位置容许值(δ1)可按下式求得:δ1=δ2-δ3其中δ2为辊(摇)
轴支座构造的最大容许纵向位移,一般为圆辊轴的边缘超出底板边缘达1/4直径,或削扁辊轴的倾斜角达14°(或为辊轴与底座、轴承座的接触线至辊轴边缘不得小于25mm),摇轴倾斜角达7°。
  δ3为由于活载及温度差(即当地最高气温与测量时气温之差或测量气温与最低气温之差)尚可能产生的最大纵向位移。


  第3.4.4条 板式橡胶支座,必须与梁底及支承垫石顶面密实。每一墩台上同一片梁的两个支垫顶面相对水平误差不大于2mm,相邻两墩台上支承垫石顶面水平误差不大于3mm。为减少列车摇晃及支座的横向剪切变形,应设置限位措施或支撑。


  第3.4.5条 锚栓直径:钢梁一般为32mm,至少25mm,圬工梁为25mm;跨度16m梁的大弧型支座的锚径为28mm,埋入墩台深度不得小于300mm。上下锚栓,如有损坏应及时处理或更换。
  对无支座的钢筋混凝土板梁,应在两侧埋设支撑,防止横移。


  第3.4.6条 支座各部必须完好,平稳密贴,保证梁跨伸缩、转动自由,滚动(或滑动)面保持润滑,如有缺陷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第3.4.7条 固定支座应设在纵向水平作用力的前端,一般规定:
  一、在坡道上,设在较低一端;
  二、在车站附近,设在靠车站一端;
  三、在区间平道上,设在重车方向的前端。
  如遇上述条件不一致时,按水平力作用影响较大的情况设置,一般应先满足坡道的要求。
  除特殊设计外,不应将相邻两孔的固定支座安设在同一桥墩上。

第五节 圬工梁拱及墩台


  第3.5.1条 圬工梁及墩台应具有要求的强度、稳定、抗裂和整体性,保持良好状态。如有裂损倾斜、下沉、冻害等,可视不同情况采用:树脂胶腻补;压力喷浆、压注灰浆及树脂;墩台躯体包箍;固化土壤;加深或扩大基础;换填卸载等办法进行处理。
  对病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又不勘加固的,应进行更换或重建。


  第3.5.2条 圬工梁拱、墩台及框架的恒载裂缝宽度超过表3.5.2所列限值时应加强观测,分析原因进行修补,以保证结构的耐久性。

         圬工梁拱、墩台及框架恒载裂缝宽度限值

                       表3.5.2

<font size=+1>
------------------------------
|梁  别| 裂 缝 部 位 |   最大裂缝限值    |
|    |         |    (mm)     |
|----|---------|-------------|
|    | |下缘竖向裂缝 |不允许          |
| 预应力|梁|-------|-------------|
|混凝土梁| |纵向及斜向裂缝|≤0.2         |
|    |体|-------|-------------|
|    | |横隔板    |≤0.3         |
|----|---------|-------------|
| 普通钢|主筋附近竖向裂缝 |≤0.25        |
|筋混凝土|---------|-------------|
|梁及框架|腹板竖向及斜向裂 |≤0.3         |
|    |缝        |             |
|----|---------|-------------|
| 石、混|拱圈横向及斜向  |≤0.3         |
|凝土拱 |---------|-------------|
|    |拱圈纵向     |≤0.5         |
|----|---------|-------------|
|    |顶   帽    |≤0.3         |
|    |---------|-------------|
|    | |经常受侵蚀性环|有筋0.2,无筋0.30 |
|    | |境水影响   |             |
|    |墩|-------|-------------|
|墩  台| |常年有水但无侵|有筋0.25,无筋0.35|
|    |身|蚀性     |             |
|    | |-------|-------------|
|    | |干沟成季节性有|≤0.4         |
|    | |水河流    |             |
|    |---------|-------------|
|    |有冻结作用部分  |≤0.2         |
------------------------------
</font>

 

  第3.5.3条 墩台上相邻钢筋混凝土梁间和梁端与桥台挡碴墙间的间距,应能保证梁体的自由伸缩(一般梁跨≤16m时为6cm,≥20m时为10cm)。梁端及两片主梁中间的缝隙均应设有挡碴板防止道碴流失下坠。拱桥跨度大于10m的混凝土边墙或跨度大于15m的石砌边墙,应在拱脚附近设温度伸缩缝,相邻孔的拱上刚架及拱上刚架与墩台间也应设伸缩缝;缝宽10~20mm,缝内用浸过沥青的麻筋塞紧。


  第3.5.4条 凡能积水的圬工表面,均应设不少于3%的纵向和横向排水坡及泄水管(槽),并保持排水畅通,泄水管直径不小于10cm。在严寒地区不小于15cm,出水口端须伸出建筑物外不少于10cm。


  第3.5.5条 圬工梁拱、桥台及钢筋混凝土框架上有可能被积水渗入的隐藏面,均应铺设防水层。旧有梁拱如外露面发现潮湿浸水、流白浆时,应查明防水层情况,进行修理,必要时应增设或更换。防水层按附录八桥涵圬工防水层铺设办理。


  第3.5.6条 墩台承受船只或排筏的撞击力可按下式估算:
             ___
            / W
  F=rvsina /----
          √ C1+C2
式中:F至撞击力,kN(tf);
   r至动能折减系数,当船只或排筏斜向撞击墩台(指船只或排筏驶近方向与撞击点处墩台面法线方向不一致)时,可采用0.2,正向撞击,可采用0.3;
   V至船只或排筏撞击墩台时的速度(m/s),此项速度对于船只采用航运部门提供的数据,对于自放排筏采用水流速度;
   a至船只(或排筏)驶近方向与墩台撞击的夹角;
   W至船只(或排筏)的重量,kN(tf);
   C1+C2至船只或排筏的弹性变形系数和墩台圬工的弹性变形系数(m/kN),缺乏资料时,一般假定C1+C2=0.0005m/kN或C1+C2=0.005m/tf。


  第3.5.7条 桥涵结构中的混凝土、石料及其砌筑用的水泥砂浆(或小石子混凝土)的最低标号和适用范围,应符合规定:
  在寒冷或严寒地区采用石砌体时,除气候干旱不受冰冻影响者外,主体工程所用石料应符合抗冻试验要求。
  对严寒地区,宜采用整体灌筑混凝土墩台,其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对于涵洞的帽石、翼墙及其基础,如采用砌体,其水泥砂浆标号不应低于100号,并需作好勾缝。


  第3.5.8条 处于水库、江河中的桥梁,其墩台不足以承受冰压力时,应在冬季结冰期进行破冰工作。

第六节 桥涵顶进


  第3.6.1条 钢筋混凝土顶进框架结构,其混凝土标号不宜低于250号,有水时,为抗渗要求,应采用不低于B6的混凝土。


  第3.6.2条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增大线路的刚度和稳定性,架空线路施顶应采用可靠的设备和措施。


  第3.6.3条 框架桥涵外形尺寸误差,应符合下列定:
  宽度±50mm;轴向长度±50mm:顶、底板厚度+20 +20mm;中、边墙厚度 mm;梗肋±3%。-5 -5


  第3.6.4条 顶进桥涵的顶进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框架桥涵顶进容许误差
  中线10cm(两端顶进)、20cm(一端顶进);
  高程为顶程的1%,但偏高不得超过15cm,偏低不得超过20cm。
  二、管涵顶进容许误差
  中线50mm;高程:偏高20mm,偏低50mm;
  管节错口10mm,对顶法接头的管节错口30mm。


  第3.6.5条 分节顶进的桥涵钢筋混凝土结构,管节间应作好防渗防漏设施。涵管管节接口可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内套环接口、钢板内涨圈接口、企口及其他形式的接口。
  地质不良地段顶进管涵时,应加强基础。


  第3.6.6条 为解决车辆和行人通行而修建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立交桥,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桥下不得积水。


  第3.6.7条 顶桥顶面及侧墙应作防水层,顶部防水层还应设有不低于150号的混凝土保护层。

第七节 隧道

  
  (Ⅰ)衬砌及洞门


  第3.7.1条 隧道内应有衬砌。衬砌宜采用整体式(模注混凝土及砌体衬砌)或复合式,对既有隧道无衬砌地段,应有计划地补作衬砌或加固。


  第3.7.2条 隧道、明洞、棚架应保持完好状态。如发现有风化、腐蚀剥落、裂纹、变形等缺陷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进行修理或加固。采用喷射混凝土的方法(包括锚网喷、网喷、素喷、喷钢纤维混凝土)加固隧道衬砌,其技术条件和设计参数可参照附录十一。


  第3.7.3条 隧道内必须保持清洁,应定期清除衬砌表面及整体道床上的煤烟及尘土。为防止煤烟对衬砌的侵蚀,长大、潮湿的混凝土衬砌隧道,应在拱顶宽2m范围内设置防蚀层。


  第3.7.4条 隧道洞口应设置洞门。洞门端墙宜高出仰坡脚不少于0.5m;仰坡坡脚至洞门端墙顶帽背的水平距离一般不小于1.5m。


  第3.7.5条 洞口仰坡周围须设置排水、截水设施。


  第3.7.6条 洞口仰坡及边坡土石有剥落可能时,坡面应予防护。
  (Ⅱ)建筑材料


  第3.7.7条 隧道洞门及衬砌建筑材料可按表3.7.7(1)和表3.7.7(2)选用,其标号不应低于表列的规定。

               洞门建筑材料

                    表3.7.7(1)

<font size=+1>
-------------------------------
|\材料    |混凝土 |    |           |
| \种类   |或钢筋 |片 石 |    砌  体   |
|工程\    |混凝土 |混凝土 |           |
| 部位\   |    |    |           |
|-------|----|----|-----------|
|       |    |    | 100号水泥浆砌石、|
| 端  墙  |150号|150号|块石镶面或混凝土预制 |
|       |    |    |块镶面        |
|-------|----|----|-----------|
| 顶  帽  |150号|    | 100号水泥砂浆砌粗|
|       |    |    |料石         |
|-------|----|----|-----------|
| 翼墙和洞口 |    |    | 75号水泥砂浆砌片 |
| 挡 土 墙 |150号|150号|石(严寒地区用100号|
|       |    |    |水泥砂浆砌片石)   |
|-------|----|----|-----------|
|侧沟、截水沟、|    |    | 75号水泥砂浆砌片 |
|护坡等    |    |    |石(严寒地区用100号|
|       |    |    |水泥砂浆砌片石)   |
-------------------------------
</font>

  注:1.砌体包括石砌体和混凝土块砌体;
  2.严寒地区洞门用混凝土整体灌注时,其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衬砌建筑材料

                      表3.7.7(2)

<font size=+1>
---------------------------------
|\材料  |    |    |    |    |     |
| \ 种类|混凝土 | 片石 | 钢筋 | 喷混 | 砌 体 |
|工程\  |    |混凝土 |混凝土 | 凝土 |     |
| 部位\ |    |    |    |    |     |
|-----|----|----|----|----|-----|
| 拱 圈 |150号|    |200号|200号|     |
|-----|----|----|----|----|-----|
|     |    |    |    |    |100号水|
| 边 墙 |150号|150号|200号|200号|泥砂浆  |
|     |    |    |    |    |砌片石  |
|-----|----|----|----|----|-----|
| 仰 供 |150号|150号|200号|    |     |
|-----|----|----|----|----|-----|
|棚洞盖板 |    |    |200号|    |     |
|-----|----|----|----|----|-----|
| 铺 底 |100号|    |    |    |     |
|-----|----|----|----|----|-----|
|仰供填充 |100号|100号|    |    |     |
|-----|----|----|----|----|-----|
|水沟沟身及|150号|    |    |    |     |
|电缆糟身 |    |    |    |    |     |
|-----|----|----|----|----|-----|
|水沟盖板及|    |    |150号|    |     |
|电缆槽盖板|    |    |    |    |     |
---------------------------------
</font>

 

  第3.7.8条 选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结构强度和耐久性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其抗冻、抗渗和抗蚀性的需要。
  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寒冷地区有冻害地段和严寒地区不应低于B6,其余地区不应低于B4。


  第3.7.9条 在寒冷及严寒地区隧道受冻害影响的地段,应采用整体式混凝土衬砌,混凝土标号应适当提高。
  (Ⅲ)防水与排水


  第3.7.10条 隧道内外应有完整的防排水设施,以保证结构和设备的正常使用,要求达到:
  一、拱部不滴水,边墙不淌水,安装设备之孔眼不渗水;
  二、隧底不冒水,道床不积水;
  三、在有冻害地段的隧道,拱部和边墙基本上不渗水,衬砌背后不积水。


  第3.7.11条 隧道全长范围内均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宜设在线路两侧,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排水沟应有足够的深度和排水断面;
  二、排水沟坡度应与线路坡度一致,在隧道中的分坡平段范围内和车站内的隧道,排水沟底部应有不小于1‰的坡度,流入排水沟的隧底横向排水坡不小于2%;
  三、排水沟按间隔一定长度设置检查井,以便于清理和检查,沟顶应有混凝土或石质盖板;
  四、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排水设备,应有防寒设施,或设有在冻层以下的深水沟;
  五、运营中的隧道因电气化改造落底时,其原有排水沟应同时下落,沟底至道床底顶面不得小于20cm,必要时边墙基础亦应下落。


  第3.7.12条 隧道内有漏水时,应查明水源、漏水位置及漏水量大小,遵循“防、截、排、堵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进行整治,达到防水可靠,经济合理。


  第3.7.13条 防治衬砌漏水,视漏水部位及漏水量,宜选用下列措施治理:
  一、拱部(或边墙)漏水:化学浆液或快凝水泥封堵;围岩及回填层压注水泥一水玻璃浆液;衬砌内注入速凝化学浆液;喷涂阳离子乳化沥青和防水砂浆;有条件的可铺设外贴防水层。
  二、边墙淌水:边墙内设竖向排水暗槽或边墙背后设竖向盲沟。
  三、施工缝、伸缩缝、沉降缝漏水:嵌填弹性橡胶条、防水油膏;粘贴橡胶带、土工布等柔性防水材料。
  四、隧底冒水:矽化压浆;加大、加深或增设排水沟。
  隧道内有结冰时,应及时刨除(电化隧道起拱线以上除外)。


  第3.7.14条 隧道外部的地表水丰富时,应有良好的地表和洞顶的排水系统。地表沟谷、坑洼积水渗水对隧道有影响时,宜采用疏导、勾补、铺砌和填平等措施,不使洞外地表水渗流到隧道内。洞口仰坡应设有截水沟和排水沟。
  (Ⅳ)混凝土整体道床


  第3.7.15条 隧道内整体道床应修筑在可靠的岩石基础或仰拱上,妥善排导地下水,保持道床干燥。


  第3.7.16条 整体道床是一种新型轨下基础,应经常保持各部的完好状态。对运营中不良的整体道床,必须详细调查,分析病害产生的原因,制定措施,进行整修。


  第3.7.17条 整体道床基底出现严重病害,道床下沉、上凸、混凝土裂缝、错台,不能保持轨距、水平、方向、高低,应即进行加固或改筑。
  (Ⅴ)隧道通风


  第3.7.18条 蒸汽和内燃机车牵引地段,隧道内应保持良好的通风,运营隧道内空气中的有害气体容许浓度应符合铁道部颁发的卫生标准:列车通过隧道15min以内,一氧化碳浓度在30mg/立方米以下,氮氧化物(换算成NO2)浓度在10mg/立方米以下。


  第3.7.19条 自然通风条件不良的隧道,经过空气化验或通风试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容许卫生标准时,应改善风道或设置机械通风。


  第3.7.20条 机械通风设备必须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和正常运行。工务段应配设专职通风司机及机电检修人员,负责通风机的使用和检修。


  第3.7.21条 洞口如设置有帘幕式通风时,帘幕结构应轻便、刚劲,启闭灵活和具有完善的安全设施,设有信号联锁装置并与行车部门建立使用制度。


  第3.7.22条 为减少有害气体对工人健康的影响,通风不良的隧道应在避车洞处安设防烟门,并根据环卫规定,采取劳保措施及定期对巡守和维修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第3.7.23条 隧道内为自然通风设置的通风井两端衔接必须圆顺,边墙面必须平滑,外口应有防护设施。如有妨碍空气流通的地方,应予修整。
  (Ⅵ)隧道照明


  第3.7.24条 在直线上全长500m及以上,在曲线上全长300m及以上的隧道,应设置照明,以保证维修作业和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3.7.25条 隧道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照明采用固定式三防(防潮、防震、防腐蚀)灯具并加装保护罩;
  二、维修作业用的照明插座,应为低压式,一般设在避车洞处,并置于箱内,不用时应加锁;
  三、日常照明的电线和附属设备,应有防潮、防腐蚀及保安措施;
  四、日常照明照度最小应不小于1lm/平方米,作业照明照度最小应不小于15lm/平方米;
  五、所有照明设备,都必须安装在隧道内的基本建筑限界以外。


  第3.7.26条 工务段应配有电工人员,检修、保养隧道内照明设备,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第八节 涵洞


  第3.8.1条 涵洞必须保持完整状态,如发现裂纹,变形、脱节等病害,应定期检查观测,严重者及时处理。出入口及连接应完好。


  第3.8.2条 排洪涵洞的最小孔径不应小于1.0m,无淤积的灌溉涵洞,孔径应不小于0.75m,全长不宜超过10m。现有涵渠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应结合具体情况逐步改造。
  城市或车站范围内涵洞的孔径,需酌情加大。


  第3.8.3条 防水层、沉降缝及管节节缝照附录八桥涵圬工防水层铺设办理。有压涵洞倒虹吸管的管节接缝应密不透水,无渗透现象,保证路堤及涵洞基底的稳定性。


  第3.8.4条 涵洞如有满流情况时,可采用入口处加筑抬高节及增砌漏斗形进口,必要时进行改建或增设。管节裂损严重或涵管离缝过大,如孔径容许,可在洞内加筑衬环或套环;拱圈裂损时,可在其上部加筑钢筋混凝土板,加筑套拱,进行锚网喷射混凝土(或网喷)等办法处理或更换。


第九节 河道、防护设备和调节河流建筑物


  第3.9.1条 为了保证洪水和流冰的正常通过,必须清除桥涵附近河道的淤土杂物;对有泥石流的桥涵,可在上游修建拦砂坝(谷坊)、拦石栅、水坝或加陡桥涵下游河道的坡度等方法,以防止河床发生淤塞。


  第3.9.2条 有流木、排筏等通过的河流,除与上游储木场等制定竹木排筏管理办法外,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堵塞桥孔或撞击桥墩。有流冰的河流,在墩台前应设有破冰棱和其他防冰设备及措施。破冰设备可附在墩身上或单设,单设时破冰棱的结构形式,视水流流向与墩台横轴直交或斜交而定,破冰棱尾端距墩台一般为2~8m,如流冰量较大,可在破冰棱前30~50m处(视流速、桥跨大小而定)设置前哨破冰棱,其数量为墩台数的1/2~1/3。


  第3.9.3条 对经常遭受车船碰撞的,或有碰撞可能的桥墩台和梁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3.9.4条 有冻害的桥涵应加整治,在未彻底整治前须采取防冻措施。


  第3.9.5条 对浅基墩台,应进行防护加固。加固方法一般采用局部防护、整体防护或钻孔桩围幕等方法。防护标高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局部防护的防护面不高于一般冲刷线,整体防护的防护面一般不高于河床最低点;
  二、防护的标高不得影响桥孔规定的泄洪能力,也不允许造成淹没堤防及上游农田;
  三、防护的型式和标准,力求做到全桥等强度。
  局部防护和整体防护的方法见附录十。


  第3.9.6条 遇有下列情况时,应修建或加固防护设备和调节河流建筑物,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河道作适当的裁弯取直。
  一、水流威胁桥台、桥头路基及掏刷桥头路基的堤脚;
  二、河道变迁,流向不顺,造成集中冲刷,影响局部墩台的稳定;
  三、防护设备或调节河流建筑物位置不当,数量不够,强度不足,可能造成冲毁或损坏者。


第十节 安全、检查及作业动力设备


  第3.10.1条 明桥面应按表3.10.1设置防火水桶或砂箱。冬季结冰地区防火水桶冬季应换装砂子,设有巡守的桥梁,应配备有化学灭火器,压力水管、消火栓、水龙头带水枪等防火用具。所有防火设备均应经常保持完好无缺。

          明桥面防火设备设置数量及安设位置

                 表3.10.1

<font size=+1>
-------------------------
| 桥长(m)  | 水桶或砂箱数量及安设位置 |
|--------|--------------|
|30~60以内 |  桥长设置1个      |
|--------|--------------|
|60~120以内|  桥两头各设一个     |
|--------|--------------|
|120及以上  |除桥两头各设置1个,并每隔约|
|        |60m交错设置一个     |
-------------------------
</font>

  注:水桶容量不小于0.15立方米,并备提水桶;砂箱容量0.1立方米,并备有砂铲或将砂装袋存放。


  第3.10.2条 在桥梁各个部位(包括特大桥桥头堡)、桥下和桥梁上下游各30m范围内,必须把枯土、刨花等易燃物清除干净。


  第3.10.3条 检查设备:
  一、为了便于对涵洞、护锥,桥下及隧道顶上进行检查,当路堤及路堑边坡高度大于3m时,应设置简单台阶;
  二、梁跨度大于10m,当墩台顶至地面高度大于3m或经常有水的桥梁,墩台顶应设围栏、吊栏(桥墩设双侧),桥面至墩台顶应设置梯子,并在人行道或避车台上设有能开闭的出入孔;
  三、钢梁、圬工梁拱应根据结构形式分别安装检查板,滚动检查小车(梁的上部及下部)、栏杆和梯子;
  四、对新型结构如空心墩、斜拉桥、系杆拱等均应设计或安装相应的检查设备,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隧道、明洞及棚架,应备有拆装方便的检查设备。


  第3.10.4条 凡桥隧长度在60m及以上,一般每隔约30m交错设置避车台洞一处(洞门涂成白色、侧壁划有白色指示箭头)。隧道全长超过300m时,碎石道床每隔150m交错设置大避车洞一处(洞门及侧壁涂白色,同前),混凝土宽轨枕或整体道床每隔210m交错设置大避车洞一处。
  为了养路机械化施工的需要,特大有碴桥上,应每隔500m左右加大一处避车台,兼作停放养路机械的平台,如桥上无电源,该平台尚应考虑内燃发电机组的置放。


  第3.10.5条 长大及重要桥梁应设置照明设备。
  长大桥隧的两端,应安装作业报警音响信号及电话。


  第3.10.6条 钢梁总长超过500m的特大桥及多线并行桥,应在桥头设固定动力站,并在桥上安装风管、电力动力线及储风桶等设备,必要时配置备用船只。
  桥隧工队或工区应配备空压机、发电机、运输机具等移动式养桥机械。


  第3.10.7条 通航桥梁应按照航道部门有关规定,在桥上设置航道标志及照明,并保持其显示正确和完整。


  第3.10.8条 路内外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允许通过桥隧建筑物安装高压电缆、电线、各种管路等设备。如果必须通过时,应有保证安全措施,经过铁路局批准。在任何情况下,上项设备的安装,必须是桥梁承载力容许并不得侵入限界及妨碍桥梁的检查修理工作。
  路外单位需要通过路基增设立交桥、涵管等设备,须经铁路局批准,并按铁路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四章 检查


第一节 水文观测

  第4.1.1条 凡特大、大桥及其它需要了解墩台基础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流量、冰凌等情况的桥梁,均应设置专职人员进行河床断面、水位、洪水通过时流速、流向、结冰及流冰情况的观测。
  其他有洪水通过的桥梁和涵洞,只需观测最高洪水位。
  河床断面测量:
  一、测量时间:至少每年洪水后测量一次。
  二、测量地点:一般在桥下及桥梁上下游各25m的三个断面上进行,每次测量的断面应固定。
  三、测量范围:应在桥梁全长范围内进行。
  四、测点位置:应能明确表示出河床断面,每隔10m左右一个测点,必要时应增加测点;每次测量应在固定的测点上进行。
  五、在必须了解墩周冲淤变化时,应以桥墩中心为圆心,一定距离为半径,测量该范围内的水下地形。
  六、为了解翼墙、护锥的冲刷情况,应在其周围另加测点或潜水摸测。
  七、每次测量结果,应绘在图纸上,并绘制历年冲刷总图,每五年更换一次,用不同颜色或不同形状的线条表示。图上应绘有各种水位、轨底、墩台顶、基底、河床的标高以及水深、墩台中心线及河床断面。


  第4.1.2条 凡有洪水通过的桥涵,应在上游设置稳固而垂直的水标尺或用油漆画在墩台侧面的上游处或涵洞的进口端。
  水标尺的起点须与国家水准基点标的标高相联系,水标尺上应标出历史最高洪水位和发生年月日。


  第4.1.3条 水位观测:
  一、设有巡守工的桥梁,应在有水季节每日上午八时观测水位一次,并填写水位观测记录,在春汛及洪水时期,应增加观测次数,找出当年最高洪水位及其发生日期。
  工务段应根据水位观测记录,定期绘制水位曲线图。
  二、其它排洪桥涵应设洪峰观测水尺,指派专人记录当年最高洪水位。


  第4.1.4条 洪水通过情况的观测:
  一、洪水通过时,应观测水流流向、流速,以及有无旋流、斜流、流木、漂浮物等情况,同时应检查墩台、调节河流建筑物、防护设备和桥头路基是否稳固,调节河流建筑物的作用是否正常,防护设备数量是否足够,对排洪能力不足和墩台稳定有疑问的桥涵,应特别加强观测;
  二、对冲刷严重墩台,可在该处设置自动记录的洪峰测深装置或在洪水通过时使用铅鱼进行测深,必要时,应潜水摸测或使用仪器测深;
  三、洪水通过后,须立即检查河道、河床、墩台、防护设备、调节河流建筑物和桥头路基的状态,是否有冲刷或损坏。


  第4.1.5条 结冰及流冰观测:
  一、结冰初期,须观测结冰时间、封冰情况和气温、水温,风力及风向;
  二、结冰期,须经常观测冰层厚度、河面及河岸处是否结冰、有无冰槽(亮子)及水温、气温;
  三、解冻期,须观测水位,冰层厚度、冰色及冰槽(亮子)的变化;冰层初期移动时间,流冰的开始、持续时间和上游冰坝形成地点、时间,流冰密度等;并测水温,风向,以判断流冰的可能及流向。


  第4.1.6条 位于泥石流区的桥涵,应注意检查泥石流动态,谷坊内储量和冲积扇的变化。

第二节 一般检查

  (Ⅰ)伸缩调节器检查


  第4.2.1条 对伸缩调节器应每日检查两次,记录好气温、轨温、伸缩量及轨距、水平变化情况。
  (Ⅱ)钢结构检查


  第4.2.2条 钢结构应重点检查:杆件及其联结的铆钉、螺栓、焊缝是否有裂纹、松动、断裂和开焊等病害及其发展情况;对老龄化钢梁,要特别注意严寒季节发生杆件裂纹和断裂;上承板梁支座位置不正时,应检查支座上下翼缘角钢是否有裂纹;结合梁应注意混凝土与钢梁联结部位和共同作用是否良好;对塔架墩台应注意水位升降部位是否锈蚀、裂纹;水下部分,应注意摸深;对钢梁角落隐蔽部位,特别是纵梁上翼缘桥枕压着部位应注意锈蚀的检查。
  检查可使用探伤仪器、化学药剂和手工结合进行。


  第4.2.3条 栓焊梁、铆焊梁、全焊梁应重点检查:
  一、纵梁与横梁及主梁与横梁联结处的母材、焊缝、高强度螺栓及铆钉;
  二、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的节点及联结系节点的高强度螺栓及铆钉;
  三、对接焊缝;
  四、受拉及受反复应力杆件上的焊缝及邻近焊缝热影响区的钢材;
  五、杆件断面变化处焊缝;
  六、联结系节点及焊缝;
  七、加劲肋、横隔板及盖板处焊缝;
  八、加劲肋未顶紧上下盖板时,腹板上加劲肋两端焊缝处;
  九、工厂手工焊及气割部位。


  第4.2.4条 高强度螺栓、焊缝、铆钉,检查方法:
  一、高强度螺栓,焊缝的检查方法见附录六。
  二、铆钉检查:检查铆钉用检查小锤(重0.3~0.4kg)敲打钉头,如发现震手或钉头周围流锈时,就是松动铆钉,当钉头周围油漆开裂时,也可能是松动铆钉,检查时,应特别注意铆钉容易松动的部位:
  1.钢梁联结系的联结铆钉;
  2.纵梁与横梁及主梁与横梁联结角钢上;
  3.承受反复应力杆件(如桁梁斜杆)的节点上;
  4.纵梁或上承板梁上翼缘角钢的垂直肢上;
  5.钢梁和支座联结铆钉。
  发现的松动铆钉应做出标记。
  (Ⅲ)支座检查


  第4.2.5条 辊轴(或摇轴)支座和弧形支座应重点检查:
  一、定期测量其位移值和梁温,位移值不允许超过容许值。弧形支座当发现位移超过限值或固定支座不固定时,应起顶梁身检查活动支座销子有无异常、固定支座安装是否符合第3.4.7条标准。
  测量辊轴(或摇轴)支座位移应安装位移指示标(尺)并检查辊轴有无变形,磨损。
  二、对使用年久、铺设无缝线路、位于长大坡道及曲线上的桥梁,应认真检查上下锚栓(特别是弧形支座)有无弯曲断裂,如有剪断,还应检查墩台有无变位。
  三、上下座板与梁身、支座垫石相互之间是否密贴,有无三条腿等不正常现象;支座各部分是否完好;有无翻浆冒泥等。
  四、对柔性墩上的固定支座要观测有无变形、活动支座要检查其变位方向是否与温度变化相符、倾斜度是否在容许限度内。


  第4.2.6条 平板橡胶支座应重点检查:
  一、有无不正常的剪切外鼓变形。
  二、支座与梁身、支承垫石间是否密贴。
  三、支座有无限位装置。
  (Ⅳ)圬工梁拱及墩台检查


  第4.2.7条 对圬工梁拱应重点检查观测:
  钢筋混凝土梁、顶应力及部分顶应力混凝土梁顺主筋方向的水平裂纹,缝宽超过限值的垂直裂纹及斜裂纹的变化和发展,并绘制裂纹平面展示图。
  悬臂梁的锚梁和集梁在动荷载作用下的技术状态,并检查受拉部位有无裂纹。
  连续梁和钢架桥应着重检查有无因墩台发生不均匀下沉所造成的裂纹以及支座的状态。
  装配式梁拱及预应力混凝土串连梁等应检查各联结部位在动荷载作用下有无开裂。
  拱桥的拱圈有无纵向裂纹,拱顶及1/4跨度附近有无横向贯通裂纹;边墙及拱圈在拱脚附近有无外鼓开裂等。
  空腹式钢筋混凝土拱桥应检查拱肋以及拱上结构的立柱在上下联结处有无裂纹、吊杆和系杆有无裂纹,大跨度拱桥应着重检查拱肋有无掉混凝土、钢筋锈蚀等病害。
  斜拉桥应定期检查缆索索力或频率的变化、缆索防护是否完好,缆索锚具有无变化,索塔在恒载和活载情况下的纵横位移和振动以及缆索与梁体联结处动;静载下挠情况。
  无碴无枕梁桥面应检查螺栓锚固是否牢固、特别扣件轨下弹性垫层使用是否正常、桥头与线路衔接状态是否良好。
  圬工梁拱发现有渗水、流白浆或漏水时应检查防水层是否完好。


  第4.2.8条 对圬工墩台应重点检查观测:
  一般墩台应进行裂缝、腐蚀、倾斜、滑动、下沉、冻起等病害的检查。
  高桥墩(特别是曲线桥墩)和薄弱桥墩,须注意观测墩顶位移。高墩曲线桥,应注意线路与梁跨中线、梁跨与墩台中线所造成的叠加偏心对墩台的不利影响。对砌体高墩应注意墩身受拉而产生的裂纹及其发展。
  柔性墩应检查有无弯矩产生的水平裂纹和扭矩产生的斜裂纹;双线及多线桥墩两线间有无裂纹,并应经常检查支座状态,并定期测量墩顶位移及桥上线路有无异常。
  空心桥墩应测定内外温差,注意因温度造成裂纹的发展;当发现裂纹内外对称时,更应查明裂缝是否贯通,空心墩还应检查因进水而造成的冻胀裂损。
  桩柱式桥墩应注意检查因不均匀下沉而产生的墩顶剪切裂纹。锚定板桥台应检查肋柱、锚板有无裂损、下沉和外鼓。
  拼装式板凳桥墩,应注意检查所有接头部位,特别是顶帽与柱头联结部位,并应定期观测墩顶横向位移。
  高桩承台桥墩,当发现支座变位、墩身有位移时应详细检查承台下管桩有无环状裂纹或断裂。
  桥台背后盲沟和盲沟下的土体应进行定期检查:有无破坏、空洞,雨天有无水流从护锥排出,护锥圬工下的土体有无陷穴(黄土、粉细砂填筑者尤为必要)等。


  第4.2.9条 有冲刷的桥梁,应注意墩周局部冲刷的深度及基底有无被淘空破坏。在水库下游的桥梁应检测河床因清水下切而影响墩台的埋置深度。跨越泥石流沟的桥梁应注意桥下冲淤情况。
  (Ⅴ)涵渠检查


  第4.2.10条 涵渠必须保持完整状态,如发现拱部或管身裂纹、变形等缺陷,应定期观测。
  应注意检查因兴修水利,围堤造田和植被破坏引起的流量改变所造成的孔径不足。
  应特别注意检查洞身基底冒水、潜流造成基底淘空及管节脱离漏土等情况的发生。
  (Ⅵ)隧道检查


  第4.2.11条 隧道衬砌的一般检查,可使用分格检查方法。发现衬砌腐蚀、裂纹或凸出变形时,应安设测标,定期观测。


  第4.2.12条 流入隧道内的水,应查明水源并须在每年流量最大的月份和地点,测量水的流量和水温(严寒地区冬季最冷月份应增测水温),必要时,须取样化验水质,了解其对砂浆和混凝土衬砌是否有侵蚀作用。


  第4.2.13条 隧道内整体道床应重点检查:支承块松动和损坏;道床基底沉陷;道床与人行道交界处,中心水沟底部、伸缩缝以及道床与沟槽联结等部位的裂纹、变形。为查明道床底下与围岩间是否出现空隙,必要时应进行凿孔检查。


  第4.2.14条 穿越于山坡下、古滑坡下或有明显偏压的隧道或明洞应检查山体动态和衬砌有无变化裂纹等。明洞上的填土应有与山坡一致的斜坡,明洞及悬臂棚架上填土的厚度应保持不少于设计要求。

第三节 特别检查

  (Ⅰ)限界检查


  第4.3.1条 重要线路的桥隧限界每五年,其他线路的桥隧限界每十年检查一遍。检查结果应绘出每座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铁路局并应绘制管内各区段桥隧综合最小限界图,报送铁道部。此外,当发现建筑物有变形或修理加固工作完毕后,应立即检查该建筑物的限界,如影响原有最小尺寸时,应予改善或修正限界图并报铁道部。
  注:挂各类检查架检查时,半径小于800m的曲线地段桥隧限界应按下列加宽公式折减后绘制:
     2
  C=L /8R
式中:C一曲线内外侧加宽量(mm);
   L一货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常用平板车为9350mm);
   R一该区段内桥、隧的最小曲线半径(mm)。
  (Ⅱ)挠度和拱度测量


  第4.3.2条 凡跨度在40m及以上的钢梁由工务段负责至少每三年测量挠度和拱度一次(固定测点位置),对有病害的钢梁、钢筋混凝土梁和预应力混凝土梁挠度和拱度的测定由铁路局确定。
  测量挠度时,可先测动活载所产生的挠度,必要时,再复测静活载所产生的挠度。
  (Ⅲ)断面及平面测绘


  第4.3.3条 凡钢桁梁、箱型钢梁、刚构架(包括斜腿刚构)、系杆拱桥、斜拉桥和跨度大于20m的实体或空腹拱桥等应备有准确的纵断面和平面图;隧道应备有准确的纵、横断面图(隧道衬砌厚度不明时,应钻孔探明)。重要线路的桥隧每五年,其他线路的桥隧每十年重新测绘一次,在进行修理或加固后也应重新测绘。


  第4.3.4条 测量桁梁纵断面可在弦杆节点或离弦杆中心一定距离的横梁上设置测点,在测点上架设水平仪测出各测点的标高后绘制。施测前应对梁端上下游测点进行闭合。
  测量桁梁的平面,可在离弦杆中心一定距离的横梁上设测点,在梁端上设经纬仪对准另一端测点,再分别量出各中间测点离这一视线的距离,即可绘出上下游桁架平面。同样可绘出桁梁中心和桥上线路中心的平面。
  为有利多次测量进行比较,测点必须固定。


  第4.3.5条 测量隧道各段衬砌的纵断面和平面,一般可在拱顶及边墙(轨面上约1m处)的固定测点下进行水准测量,并测量两边墙上相同高度固定测点间和拱脚水平线上的宽度;有变形的隧道各段衬砌的横断面可安设单点锚杆式位移计定期进行测量。
  (Ⅳ)墩台变形观测及下部病害检查


  第4.3.6条 墩台变形观测:
  一、特大桥及病害严重的桥梁,对其墩台均应进行下沉或位移的观测。
  为求得各墩台下沉的绝对值,墩台标高应与桥梁附近国家水准点相联系。
  为求得各墩台位移的绝对值,基准线在观测区以外应有控制系统。
  观测工作,一般每年一次,经多年观测比较稳定时,可每隔若干年观测一次,观测资料应予积累并绘制图表,了解其变化趋势,以便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整治措施。
  二、固定观测点的设置:固定测点一般应设在墩台顶面的两端,使能全桥通视。为保证观测精度,应埋设强制归心装置取代普通的钉头标志,归心装置的“标心”既是仪器固定点,又是垂直位移和平面位移的观测点。
  三、为正确掌握墩台所发生的微小变形,观测应尽可能使用精密水准仪、精密经纬仪及相应的配套设备。大跨度桥梁观测墩台间距离的变化可使用激光或者雷达测距仪等。


  第4.3.7条 墩台基础埋深不明,应进行挖验或钻探,以判明是否浅基。


  第4.3.8条 检查墩台下部是否存在严重病害,可测量墩台顶水平横向振动,与同类型墩台相比较,观测其波形、振幅和频率来判定。
  检查桥墩水下墩身有无裂损时,可使用水下电视或摸探。

第四节 桥隧检定及试验

  第4.4.1条 桥梁检定由铁路局组织桥梁检定队进行。其主要任务是:
  一、确定桥梁的承载能力,规定其运用条件;
  二、进行孔径检算,判断桥梁的抗洪能力;
  三、分析桥梁病害,提出整治意见;
  四、对特大、技术复杂及经加固后的桥梁进行检定,检验技术状态及加固的效果。


  第4.4.2条 桥梁经检定后,应提出检定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桥梁的历史与特征;
  二、结构及养护中存在的问题;
  三、桥梁各部分的承载能力;
  四、桥梁的抗洪能力;
  五、桥梁的抗震能力;
  六、结构的实际工作状态。
  检定报告应分送路局档案室及有关单位,特大桥、技术复杂及病害严重桥梁的检定报告应报部存查。


  第4.4.3条 运营中的特大、新型结构的桥梁,铁路局应每隔十年进行一次检定,桥梁出现严重病害或受外界损伤,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应进行检定。
  对新建的特大、技术复杂桥梁,必须进行全面检定试验,在竣工移交时,其检定试验报告应作为交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第4.4.4条 对运营中规定设置机械通风及通风不良的隧道,铁路局应组织工务、卫生等有关部门,每年一次抽取空气加以试验,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找出最大浓度及降至容许浓度所需要的时间,必要时,应进行通风试验,同时,测定自然风和活塞风的情况。
  对新建设置机械通风的隧道,必须进行通风试验。在竣工移交时,其试验报告应作为交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第五节 桥隧建筑物状态评定

  第4.5.1条 为了切实掌握并改善设备技术状态,合理安排大维修及更改计划,每年应结合秋季大检查对桥隧建筑物进行一次状态评定。以座为单位,每座桥隧建筑物凡有下列失格标准之一时,即评为“失格”桥隧。
  桥隧病害项目的失格标准分为两个级别,凡属一般大修及综合维修应该消灭的为Ⅰ级,属重点大修或更改解决的为Ⅱ级。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一节 维修组织


  第5.1.1条 工务段负责桥隧设备维修工作。根据管辖桥隧设备的数量的多少,下设桥隧领工区若干个。每个桥隧领工区管辖1500~3000桥隧换算米,里程以1000km左右为宜。桥隧领工区下设工区,每个工区管辖800~1200桥隧换算米,里程以不超过50km为宜。根据桥隧设备状况,工务段也可成立一个或几个机械化工队,在段或领工区统一安排下,与工区密切配合,负责全段或领工区范围内的机械作业项目和段办桥隧大修工程。
  有长大隧道或隧道较多的工务段,还应设置隧道照明及通风工区。


  第5.1.2条 特大且技术复杂的桥梁和特长隧道,铁路局可视具体情况设置桥(隧)工段(处)专业机构,负责该桥(隧)的维修工作。


  第5.1.3条 长大桥梁和隧道应设有桥梁或隧道巡守工负责桥隧的经常检查监视工作。其设置标准按铁工武(61)第3383号部令执行。

第二节 检查制度


  第5.2.1条 经常检查:
  一、桥隧巡守工应经常检查监视建筑物容易变化和对行车有直接影响部位的病害进行观测,以确保行车安全。
  二、工长每月应对钢梁桥、混合桥和其他重要桥隧设备(由工务段规定)检查一遍;每季至少对工区设备检查一遍;在每座桥隧维修时,应组织工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领工员每月有计划地对管内桥隧设备进行检查,做到每季全面检查一遍;对使用年久及有严重病害的建筑物,应按工务段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检查。
  四、工务段长应有计划地检查长大、技术复杂及有严重病害的桥隧设备。
  领工员、工长对每次检查情况,应填写《桥隧检查记录簿》(工桥一1),发现重要病害应及时报告工务段,并记入桥隧登记簿内。


  第5.2.2条 秋季大检查:
  一、由工务段根据铁路局的布置组织进行。长大及重要桥隧设备,工务段长必须亲自检查,分局和铁路局派员重点参加。
  二、对桥隧设备各部分的技术状态,应按表4.5.1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必要时须用仪器检测,以查明各种病害情况及发生原因,据以拟定消灭对策和安排大、维修。
  三、工务段根据秋检结果,对每座设备填写《桥隧建筑物秋检评定记录表》(工桥一2),凡失格桥隧建筑物应填写入《失格桥隧建筑物明细表》(工桥一3),并汇总填写《桥隧建筑物状态报告表》(工桥一4)及失格桥隧增减原因说明,铁路局审查汇总后于10月底报部工务局(失格桥隧建筑物明细表只报Ⅱ级失格)。
  《存梁清查年报》(工桥一5)应随同秋检总结一并报部工务局。


  第5.2.3条 春融及汛前,工务段应对桥涵排水及防护设备进行一次检查。


  第5.2.4条 桥隧设备的特别检查工作,由分局或铁路局组织进行。


  第5.2.5条 技术文件:
  一、桥隧登记簿。凡属铁路固定资产的桥梁、隧道及涵渠均应备有登记簿,记载各主要病害及检查观测的结果、设备改善情况以及建筑物上发生的重要事件(如水害、冻害、撞墩、撞梁和事故等)。桥隧登记簿由领工区填写和保管。
  二、桥隧设备图表。记载桥隧设备的基本特征和技术状态,由工务段编制,运用微机管理建立数据库,分存工务段、铁路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工务局,并根据设备变化情况,每年修正一次。为便于查阅和使用、工务段应将一些最基本的技术特征编制成概况表,分存于工务段、领工区和工区。
  三、桥隧卷宗。重要的桥隧设备应建立专门的卷宗,汇集该桥(隧)的历史、设计、施工、检定、水害等有关的图纸、照片、文件等技术资料,由铁路局和工务段分别建立和保管。

第三节 维修计划

  (Ⅰ)综合维修工作范围


  第5.3.1条 桥隧综合维修工作范围包括:
  一、明桥面上线路整平,增设或更换防磨胶垫,冻结钢轨接头;
  二、单根抽换桥枕及桥涵其他木质部分的防腐、修理和个别更换;
  三、桥梁各种螺栓、联结铁件的涂油、修理、补充和更换;
  四、钢结构维护性涂装(包括钢梁上盖板),少量铆钉、螺栓或联结系杆件的更换,杆件裂纹、损伤和弯曲等就地修理,结构不良的小型改善,增设防爬角钢;
  五、圬工梁拱裂纹整治、圬工勾缝、抹面、小量喷浆和压浆,局部翻修和加固,修理和局部增设防水层,排水设备的修理和部分增设;
  六、支座整平、整正、涂油和捣垫砂浆,小跨度梁(20m及以下)支座更换和增设座板,更换和补充锚螺栓;
  七、涵渠局部改善,管节修理和个别更换;
  八、桥涵的调节河流建筑物和防护设备的局部修理;
  九、隧道漏水的小量整治,排水沟清理,衬砌小量圬工修补,隧道内整体道床混凝土修理,隧道通风、照明设施修理;
  十、桥涵上下游30m范围内河床的小量清理,隧道内结冰和危石的处理;
  十一、护轨、防火设备、安全检查设备、抗震设施、水标尺、支座防尘罩以及各种标志的修理、更换和零小增设;
  十二、其他不属大修范围的小量工作。


  第5.3.2条 桥隧经常保养工作范围包括:
  一、明桥面整平;
  二、更换连二及钢轨接头四根中的腐朽桥枕和桥涵其他木质部分的防腐、修理;
  三、各种连接铁件、螺栓涂油和更换;
  四、护轨整修;
  五、钢梁清扫和补充拧紧少量高强度螺栓,小量油漆涂装;
  六、支座清扫、涂油,整修排水坡,整平支座;
  七、隧道清除烟灰、煤渣、结冰,清理危石及衬砌掉块,疏通排水沟、补充水沟盖板等;
  八、涵洞少量清淤,修补管接勾缝;
  九、添补防火设备内的水、砂;
  十、各种标志的刷新和补充;
  十一、补充人行道、吊栏等步板,整修危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检查设备;
  十二、修补圬工梁及墩台勾缝,清除梁端石碴,疏通排水管;
  十三、清除河道小量淤积,修理砌体圬工;
  十四、及时消除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害。
  (Ⅱ)计划安排


  第5.3.3条 桥隧建筑物实行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相结合的方式,以保持设备状态完好和确保行车安全。
  综合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病治病,治病除根”的原则。作到全面整修,项目齐全,保证质量。综合维修的周期,应根据设备状态,合理安排。一般为钢桥每一到二年一遍,圬工桥、隧道、涵洞每二至三年一遍。
  桥、隧设备要作好经常保养,及时消除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保持完好状态。


  第5.3.4条 桥隧换算长度的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跨度40m以下的钢板梁(包括结合梁、箱形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0桥隧换算米。
  二、跨度40m及以上的钢板梁、结合梁、箱形梁、跨度小于64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1.5桥隧换算米。
  三、跨度64~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2.0桥隧换算米。
  四、跨度大于80m的钢桁梁:维修长度每米折合3.0桥隧换算米。
  五、圬工桥: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3桥隧换算米;框架桥按圬工桥计算。
  六、隧道、明洞和棚洞: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4桥隧换算米(全长在1500m及以上的隧道,每米折合0.5桥隧换算米)。设有整体道床的隧道,每米增加0.1桥隧换算米。
  七、涵渠:维修长度每米折合0.2桥隧换算米。
  八、调节河流建筑物及桥涵上下游防护设备:每一立方米体积折合0.025桥隧换算米。
  九、混合桥按类分别计算:公路、铁路两用桥的公路部分及站内灰坑、渡槽比照圬工桥;天桥比照桥梁、地道比照隧道;倒虹吸管比照涵渠。
  十、维修长度指需要维修的桥隧建筑物长度。单线桥梁等于全长,双线或多线桥梁等于各线相加;单孔涵渠等于轴长,双孔及以上涵渠等于各孔轴长相加;单线隧道等于全长,双线及以上等于单线乘以1.2系数。
  (Ⅲ)计划编制和实施


  第5.3.5条 桥隧维修年度、季度计划应由工务段编制,经铁路分局或铁路局批准后执行,并按年度分季、季度分月下达给领工区和工区。


  第5.3.6条 月度计划(工桥一6)由领工员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季度分月任务,每月会同工长实地调查后编制,报送工务段批准后交工区执行。


  第5.3.7条 工长应将工务段批准的月计划,向工人传达,并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每天工长应根据任务进度和现场实地情况进行工作量调查,编制日计划(工桥一7)并领导实施。


  第5.3.8条 工务段每月末应将本月综合维修的完成情况填写工报Ⅱ一2,报送分局,分局汇总后报铁路局,铁路局汇总后于次月后十日内报部工务局。

第四节 标准化作业


  第5.4.1条 为保证桥隧设备养护维修质量的不断提高,工务段、领工区、工区都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工作质量,以工作质量保作业质量,以工程质量保设备质量。


  第5.4.2条 加强基础工作,实现单项技术作业标准化。工区作业时应严格按作业标准进行,实行质量控制,以保证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桥隧单项技术作业标准由铁道部或铁路局统一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五节 验收办法及标准


  第5.5.1条 桥隧建筑物综合维修验收,要严格执行工务段、领工区、工区三级验收制,按综合维修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全项目验收,进行质量评定。


  第5.5.2条 工区每天在作业中及收工前,进行质量自检或互检,每座桥隧建筑物维修完工后,工长(或组织工人)进行全面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验收证(Ⅰ桥一8)报请领工区复验,领工员复验符合表5.5.4要求时,再报请工务段验收。工务段应及时验收。验收合格,应即签发验收证,交工区保存;如验收不合格时,应提出不合格处所,限期由工区继续整修。整修完毕后,再报请工务段复验。长大的桥隧也可分孔或分段办理验收。


  第5.5.3条 每座桥隧建筑物的维修质量的评定分为:
  一、优良: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均一次验收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主要工作项目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二、合格:全部工作项目的质量达到合格及以上。


  第5.5.4条 桥隧建筑物维修验收标准应按规定标准。

第六节 保养质量评定


  第5.6.1条 为保持桥隧建筑物的经常完好状态,必须加强保养工作。由领工员主持会同工长对管内钢梁桥每半年,圬工桥、隧道、涵渠每年进行一次保养质量评定。


  第5.6.2条 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是根据建筑物各部分保养方面存在的问题,分别规定不同的缺点分数,以扣分的多少来评定保养质量的优劣。每座设备扣分的总和,除以该设备的维修长度(取整数)即为该设备的保养质量平均分(取小数点后一位)。保养质量每米均分在5分及以下且无单项质量扣10分者为合格,否则为失格。
  保养质量评定结果,填写《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汇总表》(工桥一9),领工区、工区各存一份,另报工务段一份以备抽查。


  第5.6.3条 桥隧建筑物保养质量评定标准如表(略)。


第七节 桥隧巡守制度


  第5.7.1条 桥梁(隧道)巡守工是负责长大桥隧经常检查和保证安全的哨兵,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
  一、巡回检查制度
  按工务段规定的巡查表巡回检查桥隧建筑物各部及两端各30m范围内线路的状态;监视列车通过时建筑物的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列车坠物、掉火等不安全因素;将发现的病害及处理结果记入交接班记录簿内。
  二、水位、流冰观测制度
  按《水位观测记录簿》(工桥一10)每日上午8时观测水位一次,洪水期间增加观测次数,记录当日最高洪水位和发生时间。观测流冰、漂浮物等通过桥孔情况,并作记录。
  三、病害观测制度
  按照上级规定,对本桥隧的病害及伸缩调节器进行定期观测,填写《伸缩调节器观测簿》(工桥一11)及《桥隧病害观测记录簿》(工桥一12)。
  四、交接班制度
  实行日夜连续巡守的桥隧,应执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交接班人应会同检查建筑物一遍,并填写《巡守工交接班记录簿》(工桥一13)。接班者未按时到来,值班巡守工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五、汇报制度
  1.发现有危及行车安全的处所(如钢轨折断、护锥滑移、钢梁裂纹、基础冲空等),应即采取保证行车安全的措施,并报告车站和工长。
  2.洪水期间每日应定时向工务段调度汇报水位及洪水通过桥梁的情况。
  3.每月定期一次向工长汇报行车及人身安全、桥(隧)病害变化、小补修工作等情况。


  第5.7.2条 保养工作:
  工长应于每月末会同巡守工对各巡守区及负责地段进行检查,总结当月工作,编制下月保养工作计划。巡守工应将保养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记入完成栏内(工桥一14)。
  巡守工的保养工作主要包括:
  一、保持桥隧清洁,清除积水、冰雪、煤烟、污垢、尘土及清理排水沟(管)等;
  二、保养各种螺栓,打紧道钉和防爬器;
  三、桥面木质部分的裂缝修补;
  四、伸缩调节器清扫、涂油、观测;
  五、添换防火用的砂、水;
  六、标志清扫、刷新;
  七、整理桥隧两端各30m线路外观。


第六章 大修管理


第一节 大修工作范围


  第6.1.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桥梁大修(座/万元)
  1.整孔更换桥面(孔/m):其中包括整孔更换桥枕,换铺K型分开式扣件,更换护轨,以及钢梁上盖板、上平纵联的保护涂装,更换松劲、烂头铆钉等。
  2.更换或增设整孔人行道(孔/m):其中包括防火设备台,更换时可变更材料及式样。
  3.整组更换伸缩调节器(组/t)。
  4.油漆整孔钢梁(孔/t)或整个钢塔架(个/t)。
  5.加固钢梁(孔/t,以新加钢材数量计)或钢塔架(个/t):包括更换、加固、修理损伤杆件,提高载重能力,扩大建筑限界,改善不良结构,更换大量铆钉或高强度螺栓。
  6.更换支座(孔/个):包括跨度80m以上钢梁支座的起顶整正。
  7.更换钢梁(孔/t):指换上的梁,跨度在80m及以下。
  8.更换或增设整孔圬工梁拱防水层(孔/立方米)。
  9.加固圬工梁拱(孔/立方米,以新筑的圬工数量计)。
  10.更换圬工梁拱(孔/立方米):跨度在32m及以下。
  11.加固圬工墩台及基础(个/立方米,以新筑的圬工数量计)。
  12.更换或增设墩台(个/立方米):更换时可变更材料及式样。
  13.桥梁扩孔(座/m)。
  14.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大修(个/立方米,以施工个数及工程数量计)。
  15.整治河道(座/立方米,以工程数量计)。
  16.增设或更换安全检查设备(孔/个)。
  17.其他:如立交桥、轮渡码头及危石防护设备等。
  二、涵渠大修
  1.加固、接长、更换或增设涵渠(座/m),更换时,可变更材料、式样、孔径和位置。
  2.防护设备及调节河流建筑物大修(个/立方米,以施工个数及工程数量计)。
  3.整治河道(座/立方米,以工程数量计)。
  三、隧道大修
  1.加固、更换、增设衬砌或扩大限界(座/m,以新筑圬工数量计。)
  2.加固洞门,增设仰坡(个/m)。
  3.加固、增设或接长明洞(座/m)。
  4.成段翻修或增设仰拱及整体道床(座/m)。
  5.整治漏水、改善和增设排水设备(座/m)。
  6.修理或更新隧道内照明及机械通风(座)。
  四、站内灰坑大修(座/万元)

第二节 计划编制


  第6.2.1条 桥隧大修件名以每座建筑物为单位。应本着整体大修精神,将需要进行大修的各个工程项目尽可能安排在同一次大修件名内。
  桥隧大修件名按工程性质、复杂程度分一般大修件名及重点大修件名。凡载重等级不足换梁,孔径不足扩孔,中桥以上的墩台大修、基础加固及河床防护工程、整治与更换隧道衬砌或需要便线施工工程、较大的钢梁加固及比较重要的工程均列为重点大修件名。


  第6.2.2条 桥隧大修计划任务的确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务段应在年初按铁路局规定的期限,根据设备技术状态和局指示的重点要求,详细填写下年度需要进行大修的“大修工程申请书”(工桥一16)报送分局工务科。分局审核提出意见报铁路局工务处。
  二、铁路局工务处应在上半年根据掌握的设备技术状态及铁道部对桥隧大修的重点要求,初步拟定下年度桥隧大修件名并组织复查。
  三、工务处按规定期限和表格内容提出桥隧大修计划送计划处,并根据桥隧大修件名的性质和急需程度排列次序(首先确定一季度内施工工程)安排设计。在计划正式确定后,工务处于一季度末按“工桥一15”格式将当年重点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报部工务局(一般件名只报件数及费用)。


  第6.2.3条 桥隧重大病害整治,由铁路局提出方案论证及初步设计,报铁道部审定。

第三节 设计预算


  第6.3.1条 每件桥隧大修工程均应按批准的《大修工程申请书》(工桥一16)进行设计。
  对一般桥隧大修件名,均直接进行设计,但对重点桥隧大修工程设计,也可分两阶段进行,先提初步设计和概算,经铁路局审查确定后,再编制正式技术设计。


  第6.3.2条 桥隧大修设计文件应包括:
  一、说明书:概述建筑物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大修部位、设计方案、施工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及其他注意事项,重点大修工程,还应有较详细的施工说明。
  二、设计图表。
  三、预算:包括预算汇总表、单项工程预算表、材料数量表、运输费用计算表、工程数量计算表以及补充单价分析表等。


  第6.3.3条 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符合实际、及时提出等要求。设计中应注意:
  一、广泛收集和研究该建筑物的有关资料,特别是水文地质资料和隐蔽部位状态。应实地勘测检查,调查访问,必要时进行挖探。现场调查工作应在工务段配合下进行,并听取工务段关于病害情况的介绍和对整治方案的意见。
  二、对大修部位的测量工作必须全面进行,即使是同类结构的建筑物也要分别进行。
  三、选择方案时,应考虑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包括机具设备、技术力量等),以及材料供应等具体条件,在保证质量前提下,采取节省材料、资金和人力措施。
  大修设计工作应建立负责制,每一件名从勘测、设计到编制预算,以及施工期间的设计变更等,应尽可能由一人负责到底,并由另一人负责复核工作。


  第6.3.4条 重点大修件名设计的底稿完成后,应由工务处主持进行鉴定。设计单位根据鉴定上提出的问题作修改后编成正式文件。
  凡列入桥隧大修计划的件名,其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均应经过铁路局工务处审查批准。


  第6.3.5条 全年大修件名的设计文件在六月底前全部完成。在第一至三季度内施工的件名,应在开工季度前六十天提出,以便施工单位能按规定期限提出材料申请、要车计划、施工慢行计划和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对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的大修件名,至迟应在开工月度前二十天提出设计文件。
  年度材料申请和施工封锁慢行计划,以及个别临时变更或追加大修件名的季度材料申请,应由大修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共同提出。


  第6.3.6条 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设计和预算时,应根据变更性质及程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改变设计原则,主要施工方案或增减较大的工程项目时,应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报设计单位签注意见后,由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交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及预算。
  二、如在原设计方案基础上的零小变更或仅工作量增减,可不变更设计,由施工单位提出理由,连同增减工作项目及数量报原批准单位审查同意后,据以施工。
  三、由于料价变更而影响预算价值时,可不变更原设计的预算表,仅将每件工程的材料差价列成汇总表,进行一次总的料价调整。

第四节 施工管理


  第6.4.1条 桥隧建筑物大修工程,必须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施工。


  第6.4.2条 桥隧大修原则上应交由专业大修段施工。任务量大,施工力量不能适应时,可委托或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零小分散的大修亦可交工务段施工,但应在工务段内配设必要的大修生产人员,不能因兼办大修影响维修工作的正常进行。
  凡委托或发包其他单位施工的工程,铁路局、分局、工务段或大修段应与承办单位签订协议或合同,其内容包括:工程内容和数量、材料申请及供应办法、设备交接与施工期限、进度掌握、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办法、预付款及清算办法、人身安全及行车安全,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6.4.3条 桥隧大修段在接到批准的设计文件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定技术人员详细了解文件内容,研究确定组织措施,施工工艺以及具体施工方法和施工步骤,对施工较复杂的部分,必要时绘制施工详图。
  二、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特别要做好施工计划,以及材料、机具和劳力等具体安排。做到备好一件,开工一件,完成一件,清理一件,保证大修任务按计划顺利进行。
  三、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要进行技术交底。重点大修工程应由大修段组织有关人员向工班长交底,必要时可邀请设计人员参加。


  第6.4.4条 桥隧大修施工计划,应包括年度分季计划、季度分月施工组织计划和月、日施工作业计划。
  一、年度分季计划,由铁路局、分局根据批准的大修任务编制,并下达大修段。大修段根据下达的季度计划,按照规定的期限,提出材料申请、要求和施工封锁计划等。
  二、季度分月施工组织计划,由大修段根据铁路局、分局下达的季度任务编制,报铁路局、分局批准后执行,并每月向各分段和工班下达任务。
  三、月度施工作业计划,由大修分段或会同工班编制,经大修段批准后执行,并须在月末前下达各工班。
  四、日间作业计划,由工班长(或施工负责人)根据分段下达的月度施工作业计划和进度情况编制,并于每日上工前向工人宣布,使任务落实到个人。


  第6.4.5条 每件大修工程开工前,大修段向铁路局、分局提出开工报告。分段并应每日向大修段报告工程进行情况及完成进度。大修段和工务段(包括委托与承包单位)每月底向铁路局、分局以书面报告当月进度,工务处汇总段、分段进度(包括委托与承包单位),填写工报Ⅱ一2(桥隧大修维修完成情况报表)报铁道部。


  第6.4.6条 桥隧大修施工应做到:
  一、切实按设计文件、桥隧大修规则和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
  二、大修封锁施工,必须充分做好施工前的各项施工组织准备和检查,特别是重大复杂工程的封锁施工,在施工前应将施工方案、施工步骤、封锁时间、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及质量要求,详细向职工交底,使职工心中有数,做到统一指挥,步调一致,保证安全正点,质量良好地顺利进行。
  三、每日施工的主要情况,如工作内容、安全、质量、使用材料、施工方法以及施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工地负责人应详细记载在施工日志本内。技术复杂的大修工程,如打桩、锚喷、压浆、灌筑水下混凝土及隐蔽工程项目等,还应有专门的施工记录。


  第6.4.7条 大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石料、砂子、木料、油漆等应经过检验合格后,才准领用和运往工地。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6.4.8条 加强料具管理,建立和健全料具保管,领发盘点等制度,防止散失或受损。应特别注意易燃、爆炸、有毒及受潮变质的材料的保管工作,以及动力设备、施工机械、运输工具等主要生产机具的保养和管理工作。


  第6.4.9条 大修工程竣工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于施工影响拆除和其他损坏部分,应全部恢复原状。
  二、及时清理工地;清除河道中余留阻碍水流的障碍物和桥梁附近的易燃物;清理回收遗存的材料、工具、备品;对换下的材料,如钢梁、枕木、钩螺栓,均须整理堆码整齐,点交工务段保管。旧钢梁经检定不能继续使用者,由工务段办理报废手续进行处理,对有使用价值的钢梁,应按照设计文件规定运到便于装运的车站或专用线上,验交后由工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三、除周期性大修外,大修段应将施工记录和竣工图等按照铁路局规定的份数整理完毕,等候验交。对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大修工程,并应做好施工技术总结,报工务处、分局工务科,工务处应按工程类别,选择每类工程中较好的技术总结报告送铁道部工务局。

第五节 检查验收


  第6.5.1条 为了保证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建立下列检查制度:
  一、工班长(或工地负责人)应在每日收工前,组织工人对当日完成工作的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分段应直接领导重大工程的施工,对其他工程每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
  三、大修段应经常检查重大工程的质量,并进行技术指导,每月应对全部开工工程进行一次检查。
  四、大修段或工务段对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大修工程,应派人负责检查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上述检查均应填写检查记录。


  第6.5.2条 质量监察:
  一、铁路局、分局应指派专人认真检查大修工程的施工,工务段领工员也应经常检查管内大修工程的质量和行车安全,在施工过程中,应与施工单位加强配合,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请铁路局、分局处理。
  二、隐蔽部分的施工(如圬工连接面的处理、重要工程钢筋绑扎、模板树立、铺设防水层、基础开挖尺寸标高等),施工单位必须派技术人员临场检验,并应事先通知工务段派员会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并应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桥一17,并说明施工质量,必要时须绘示意图),作为竣工文件。重大工程应在三天前通知铁路局、分局进行检验。对钢梁除锈工程,由工务段指派桥梁领工员(或工班长)会同施工负责人进行检查,经检查验收除锈合格后,方可涂装。


  第6.5.3条 大修验收以每件为单位,工程项目较多,工作量较大的工程,亦可分项或分孔(个)进行验收,但须在全部工程竣工后,再进行一次总的质量评定。


  第6.5.4条 大修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后,应先由工班、分段及大修段按设计文件、桥隧大修、维修规则逐级检验施工质量,并作出检验记录及质量评定,如质量不合格或有漏项等缺陷,应及时整修好,同时备齐竣工文件[包括竣工图、隐蔽工程检验记录(工桥一17)、施工日志簿(工桥一18)、专门施工记录等]报请铁路局、分局派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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