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工银发字[1989]第112号
第一条 为方便境内居民存储外币,大力组织个人闲散外汇资金,支援国家四化建设,特开办外币储蓄存款业务。
第二条 外币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原币计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凡中国境内居民,均可以个人名义开立外币储蓄存款帐户。
第四条 本储蓄存款分为外汇帐户和外钞帐户。
1.凡从境外汇入、携入和境内居民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均可存入外汇帐户。不能立即付款的外汇票据,需经银行办理托收,收妥后方可存入。
2.凡从境外携入或境内居民持有的可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存入外钞帐户。
第五条 存款的币种分为美元、港币、日元、英镑、西德马克、法国法郎和加拿大元七种。其他自由兑换的外币,由存款人自由选择上述货币之一种按存入日的外汇牌价套算入帐。
第六条 本储蓄存款分为定期和活期两种。存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本行公布。
1.定期存款为记名式存单,整存整取。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四档。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十元的等值外汇。定期存款未到期,遇利率调整,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入日原订利率计息;到期续存,则按续存日的利率计息。
2.活期存款为存折户,可随时凭存折支取。起存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二十元的等值外汇。活期存款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第七条 本储蓄存款开户时,由开户人填写开户申请书,开户人如存入定期存款,由存款行开给记名式存单;如存入活期存款,发给存折。如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支取,可在开户时预备印鉴,支取时凭印鉴和存单或存折支取。
第八条 本储蓄存款帐户的使用:
1.外汇帐户,本息可以汇往境外,可以支取外钞。
2.外钞帐户,本息可以支取外钞。如汇出境外,需经过钞卖汇买,超过一千美元的大额款项的汇出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
3.存款本息可以按支取日的外汇牌价兑换人民币,享受侨汇待遇。
4.存款人或其直系亲属获准出境,从存款帐户中支取外币现钞,可按规定凭出境证件由存款银行开给外币携带证携带出境。
存款支取的货币种类或汇出汇款的货币种类应与原存款的货币种类相同,如支取或汇出其他种类的货币,按支取或汇款日外汇牌价套算。
第九条 定期存款到期如欲续存,存户持定期存单,预留印鉴的要加凭印鉴向存款银行办理续存手续,也可委托银行代办续存。如到期未提取或未办理续存手续,逾期按原定利率计息。存款人如因特殊需要,要求提前支取,改按实存期的相应档次存款利率计息,达不到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者,未提部分仍按原利率计息。提前支取只限一次。
第十条 存款人遗失存单、存折、印鉴,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以书面申请向存款银行办理挂失手续,经存款银行核实无误后,补发存单、存折或更换印鉴。如在挂失前存款已被领取,银行概不负责。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