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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15 生效日期: 1987-10-1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会字第86号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的规定,进一步搞活施工企业,现就国营施工企业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企业经营机制,在坚持公有制的前提下,使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把国家、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很好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在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过程中,应结合深入开展“双增双节”运动,坚持“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国家不再减税让利,要引导施工企业从增加收入中多得好处,做到国家增收、施工企业多留。


  三、对国营施工企业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稳妥进行,事先要作好周密细致的准备工作,成熟一批搞一批,不要一哄而起。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参加承包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测算,认真做好审定工作。


  四、对国家承包可以企业或其主管部门为单位。承包范围,已经实行利改税制度的只限于承包上缴国家的所得税,未实行利改税制度的为承包上缴财政利润。承包合同,要具有同级建设银行签章方为有效。


  五、对国家承包可以采用“包死基数、超收分档分成”的形式,1年一定或一定3年。一般应以一九八六年应交所得税 (或利润)为基础,并根据产值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率核定承包基数,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同财政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的自有资金补足。对于承包基数难以合理确定的,应引进竞争机制,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承包者。


  六、为防止承包后发生短期行为,要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保证国家流动资金的完整,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年增值率。对于已经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应同承包基数挂钩,达不到承包基数的要相应扣减含量工资。对于这些要求,承包合同中均应订明具体条款。


  七、承包合同一经签订,除国家调整税种、税率重大政策性变化,其他因素一律不得调整承包基数。


  八、关于承包合同的兑现,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做法。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要按照核定的税率纳税,不得在缴纳所得税时直接抵扣或作退库处理。年终以核批的施工企业或部门年度财务决算为准,由同级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超过承包基数应分得的好处,以财政拨款给施工企业或部门,作为企业留利处理。


  九、对国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不能包肥不包瘦,包盈不包亏,对亏损企业也应实行承包办法。


  十、试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以后,各级建设银行要加强对国营施工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促进企业正确核算成本利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对固定资产进行正常维修和更新改造,及时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认真签证和审批企业、部门年度财务决算。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的承包企业或部门,一律不准兑现超过承包基数所得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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