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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和扩大增值税试行范围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13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五日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中关于适当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的决定,进一步增强轻工企业的活力,促进轻工生产的发展,以满足市场供应和扩大出口换汇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调减部分轻工产品的税收负担。同时,结合这次调整税负,对一部分原来征收产品税的轻工产品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改征增值税的轻工产品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轻工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其他征税事项,均按照我部《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于规模较小、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乡镇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可以采取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征收增值税。
@2 四、由于降低部分轻工产品税收负担以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照征所得税,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也应一并调增承包基数。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对进口的轻工产品,从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过去的规定与本通知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税   目     │税率%│    征  收  范  围
───────────────┼───┼───────────────────
14、帽、鞋         │ 14│
15、纸           │   │
  (1)复制纸       │ 18│
  (2)特种纸       │ 18│
  (3)新闻纸       │ 14│
  (4)记录纸       │ 23│
  (5)卷烟纸       │ 30│
  (6)普通玻璃纸     │ 26│
  (7)卫生纸       │ 14│
  (8)上色纸       │ 14│
  (9)土纸        │ 14│
  (10)包装纸板     │ 18│
  (11)其他纸      │ 18│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各种纸。
16、文化用品        │   │
  (1)印刷品       │ 14│
  (2)金笔        │ 30│包括:含金的笔零件。
  (3)铱金笔、圆珠笔   │ 23│包括:金笔、铱金笔和圆珠笔的不含金的笔
  (4)其他笔       │ 14│   零件。
  (5)乐器        │ 14│
  (6)唱片、盒式录音带  │ 14│
  (7)体育用品      │ 14│
  (8)儿童玩具      │ 12│
17、日用化学品       │   │
  (1)化妆品       │ 45│包括:成套化妆品。
  (2)护肤护发品     │ 30│
  (3)爽身粉、痱子粉   │ 20│
  (4)洗发膏、洗发水   │ 20│
  (5)香皂        │ 20│
  (6)肥皂及皂粉     │ 14│
  (7)合成洗涤剂     │ 14│
  (8)去污粉       │ 14│
  (9)牙膏        │ 26│
  (10)火柴       │ 12│
  (11)蚊香、卫生香   │ 14│
  (12)香料、香精    │ 20│
  (13)糖精       │ 26│
  (14)其他日用化学品  │ 20│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各种日用化学品。
18、玻璃制品及玻璃纤维制品 │   │
  (1)玻璃        │ 18│
  (2)工业技术玻璃    │ 26│
  (3)玻璃制品      │ 23│
  (4)保温瓶胆      │ 14│
  (5)玻璃纤维原料球   │ 14│
  (6)玻璃纤维及其制品  │ 18│
19、陶瓷          │   │
  (1)日用陶瓷      │ 12│
  (2)其他陶瓷      │ 20│
20、药酒          │ 23│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批准,并
               │   │ 在成品药酒商标上印有批准文号由医药部
               │   │ 门经营的药酒。
21、食品饮料        │   │
  (1)蔗糖        │   │
     机制蔗糖      │ 30│
     土制蔗糖      │ 20│
  (2)甜菜糖       │ 14│
  (3)淀粉糖       │ 20│
  (4)加工糖       │ 14│
  (5)糖果、糕点     │ 14│
  (6)奶制品       │ 14│
  (7)味精        │ 20│
  (8)饮料        │   │
     液体饮料      │ 18│
     固体饮料      │ 14│
  (9)罐头食品      │ 14│
  (10)其他食品     │ 14│指本税目未列举品名的经工业加工生产的各
               │   │ 种食品。
22、皮革、皮毛       │   │
  (1)猪皮革       │ 14│
  (2)其他皮革      │ 16│
  (3)合成革、人造革   │ 16│
  (4)皮革制品      │ 14│
  (5)皮张、皮筒     │ 20│
23、其他轻工产品      │   │
  (1)景泰兰、漆器    │ 14│
  (2)首饰        │ 16│
  (3)动物胶       │ 16│
  (4)植物油       │ 18│
  (5)电池        │ 16│
  (6)家具        │ 14│
  (7)泡沫塑料及制品   │ 14│
  (8)其他塑料制品    │ 14│
  (9)拉链        │ 20│
  (10)铝制器皿     │ 16│
  (11)不锈钢器皿    │ 14│
  (12)毡制品      │ 23│
24、其他工业品       │ 14│
───────────────┴───┴───────────────────
 注:本税目税率表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所附
的《增值税税目税率表》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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