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5-07-20 生效日期: 1985-07-20
发布部门: 中国专利局
发布文号: 国专发法字[1985]第135号

一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实施细则以及本办法所称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是指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按行业归口关系应归属的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或总公司等。


 二 中国单位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再向外国申请的,应当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除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四个月内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在优先权有效期限内,可以持批准文件请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


 三 中国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以后,需要向国外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专利局收到请求后,应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并抄送国家科委。除经审查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外,专利局应将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出具优先权证明。


 四 申请人收到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国专利局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通知后,应通过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申请外国专利的事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