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新计价函[2003]52号
哈密地区计委:
你委《关于党政机关办班收费问题的请示》(哈地计价字(2002)6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费的,按规定执行;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收费标准由举办单位报中央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允许办班的行政职能部门,报自治区财政部门会价格主管部门立项,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后方可收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允许办班的,各行政职能部门一律不得以各种名义面向社会办班收费。行政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系统内举办各种类型学习班,确属需要又经费不足的,收费标准须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合理补差的原则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