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人字第0920040797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0920040797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2条;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
一、服务科。
二、审查一科。
三、审查二科。
四、审查三科。
五、审查四科。
六、稽核科。
七、征收科。
八、法务一科。
九、法务二科。
一○信息科。
一一监察室。
一二秘书室。
一三人事室。
一四政风室。
一五会计室。
前项各科、室为应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
第4条 服务科掌理研究发展、规划设计、管制考核、租税宣导、纳税服务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研究发展考核股。
(一)各税稽征程序、稽征技术及相关业务等研究发展之推行及汇整。
(二)协调各单位办理稽征业务检讨作业。
(三)税政文献及国际租税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及编印。
(四)简化各税纳税手续及稽征程序之推行及汇办。
(五)自动化作业之协调及评估。
(六)出版品及图书数据库之管理。
(七)稽征作业手册及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编、增、修订。
(八)各单位人力配置方案之研拟及标准化工作时间之拟订。(九)业务方针、工作计画(含先期作业)、中长程发展计画之研订及汇编。
(一○)各项稽征作业之协调及联系。
(一一)重要会议之筹办及纪录。
(一二)工作报告之编拟。
(一三)各项税源及税收统计之分析与研究。
(一四)各单位管理目标之编拟。
(一五)开拓税源防止逃漏研议工作之联系及汇办。
(一六)行事历之编修订、管制、检查及考核。
(一七)重要业务及交办案件之管制。
(一八)各业务单位绩效之评估、考核及重要工作检讨之编报。
(一九)财政部稽征业务考核事项之联系及汇办。
(二○)审计部抽查案件之管制及其查核结果处理情形之汇办。
(二一)稽征业务绩效考核标准之编订。
(二二)公文之检核及逾期公文之催办及签报。
(二三)各单位责任目标之编配及评估执行差异情形。
(二四)税收预测及加强稽征方案之研拟。
(二五)内部信息稽核作业。
(二六)部次长指示交办事项追踪管制作业。
(二七)其它有关研究发展考核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宣导股。
(一)各项国税法令宣导之规划及执行。
(二)所得税申报辅导作业计画之规划及执行。
(三)新闻发布作业计画之拟订、协调及管制。
(四)各项税务讲习会、座谈会之筹划及执行。
(五)学校租税教育及学生纳税服务队之筹办。
(六)简介之编印及幻灯演示文稿之制作、放映。
(七)国税通讯之编辑及发行。
(八)外宾之接待。
(九)各项活动之摄影。
(一○)优良纳税义务人之选拔。
(一一)大事纪要资料之汇整。
(一二)分局、稽征所纳税宣导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三)其它有关租税宣导行政事项之处理。
三、服务股。
(一)税务查询事项之服务。
(二)为民服务之训练。
(三)上级机关考核为民服务绩效之联系及汇办。
(四)各单位为民服务工作绩效之考核。
(五)储蓄免扣证核发之督导管理。
(六)新闻剪报及舆情反映资料之搜集、通报及管制。
(七)纳税义务人反映意见之处理、统计及分析。
(八)人民陈情案件之管制、统计及分析。
(九)协谈案件成果之统计及分析。
(一○)为民服务之意见调查、统计及分析。
(一一)纳税服务绩效之统计及分析。
(一二)分局、稽征所纳税服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三)其它有关纳税服务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5条 审查一科掌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及未分配盈余会计师签证申报案件之审查及抽查。
三、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案件之选查。
四、原物料耗用通常水准之调查及研拟。
五、同业利润标准及所得额标准之研拟。
六、薪资及利率通常水准之研拟。
七、审查人员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八、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九、台湾地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业务联系会议之筹办。
一○计算机查帐业务之规划及处理。
一一资产重估价案件之审查。
一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减免案件之审查。
一三税务代理人有关业务之处理。
一四分局、稽征所审查作业计画之督导及考核。
一五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案件之审查。
一六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手册增修订之汇办。
一七各类案件责任目标之规划。
一八审查案件之分案及派查。
一九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二○绩效统计。
二一审查案件相关帐证之检收及发还。
二二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拟订、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二三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资料之搜集。
二四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作业应用书表之修订、统计及请印(购)。
二五营利事业所得税滞怠报案件之规划及处理。
二六其它有关营利事业所得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6条 审查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之收件、课税资料搜集、个案调查及相关行政业务;遗产税、赠与税之调查、核定、申报收件、课税资料搜集、整理、保管及相关行政等事宜。
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综合所得税股。
(一)综合所得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拟订、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二)综合所得税各项申报作业应用书表之修订、统计及请印(购)。
(三)综合所得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四)综合所得税扣缴预算分配之规划及督导。
(五)综合所得税扣缴检查业务计画之拟订、管制及考核。
(六)遏止逃漏查核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七)综合所得税岁入分配及短差原因分析。
(八)综合所得税审查作业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九)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审查注意事项之拟订。
(一○)外侨综合所得税之规划及督导。
(一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管制及考核。
(一二)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业务收入实地访驻查作业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三)执行业务者书面审查标准之拟订。
(一四)执行业务者收入及费用标准之研拟。
(一五)综合所得税课税资料之搜集。
(一六)执行业务者帐簿验印之规划及管制。
(一七)综合所得税增资缓课、投资抵减、专利权案件之审查。
(一八)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个人出售房屋未申报或已申报而未能提出证明文件之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之拟订。
(一九)房屋及土地当地一般租金标准及财产租赁必要损耗及费用标准之拟订。
(二○)非自住房屋租赁所得查核计画之拟订及考核。
(二一)综合所得税一般行政处分(径提诉愿案)之检卷答辩及补充答辩。
(二二)其它有关综合所得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个案调查股
(一)个案调查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其它项目之审查及核定。
三、遗产及赠与税股。
(一)遗产及赠与税审查业务之规划及督导。
(二)遗产及赠与税课税资料搜集、整理及通知申报、催报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及考核。
(三)遗产及赠与税申报案件之受理及非申报案件之编号建档及移送等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四)遗产及赠与税大额案件之派查、审查及管制。
(五)赠与附有负担及非属赠与案件审查作业要点之拟订及考核。
(六)遗产农业用地核准全额扣除及农业用地不计入赠与总额案件追踪管制计画之拟订及考核。
(七)遗产及赠与税一般行政处分(径提诉愿案)之检卷答辩及补充答辩。
(八)责任目标之规划及绩效统计。
(九)其它有关遗产及赠与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7条 审查三科掌理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之调查、稽征,违章检举之查缉及项目调查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货物税股。
(一)加强货物税及烟酒税稽征及防止逃漏查缉工作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货物税及烟酒税选案查核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三)货物税项目查核之规划及执行。
(四)货物税及烟酒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五)货物税饮料品免税蔬果汁抽样化验作业之拟订及执行。
(六)厂商申请或停止实施以出(送)货单或出厂证代替货物税完税照案件之核转。
(七)厂商申请以电子计算器开立专用完税照案件转陈财政部核准。
(八)货物税及烟酒税各项月报及统计报表之编造、汇报。
(九)货物税申报书表、各项证照之规划及统筹印制。
(一○)货物税及烟酒税稽征作业手册之编(修)订。
(一一)分局、稽征所货物税及烟酒税稽征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一二)货物税及烟酒税申报与纳税实务座谈会及各项讲习会之规划。
(一三)外辖厂商违章案件之通报。
(一四)海关办理出口报单副本签证人员印鉴卡之通报。
(一五)货物税及烟酒税检举案件之调查核定。
(一六)烟酒厂商申报纳税书表之查核及保管。
(一七)烟酒税申报书表之统筹印制。
(一八)药酒厂商之实地稽查。
(一九)其它有关货物税及烟酒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证券交易税股。
(一)证券交易税专业代征及一般代征税额缴款书报核联之审查。
(二)证券商及期货商代征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业务之查核。
(三)未上市证券发行公司股票让受资料之调查及处理。
(四)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代征奖金之核发。
(五)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更正退税案件之审查。
(六)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违章案件之移罚。
(七)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八)证券商、未上市证券发行公司及期货商访查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九)其它有关证券交易税及期货交易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三、查缉一股、二股。
(一)年度查缉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检举密告案件之查缉及会审。
(三)有关单位或机关通报违章案件之查缉。
(四)主动搜集违漏资料、追查案件之查缉。
(五)违漏案件显涉刑事责任且需扩大追查案件之处理。
(六)分局、稽征所受理检举违章漏税案件处理之督导。
(七)其它有关检举及查缉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8条 审查四科掌理营业税稽征相关事宜。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营业税股。
(一)统一发票印制、发售及有关事项之督导。
(二)统一发票给奖有关事项。
(三)营业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四)营业税预算编制、分配之规划及督导。
(五)分局、稽征所营业税稽征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六)营业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拟订、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七)查定课征营业税季报表之汇办。
(八)摊贩课税单位户数及税额之统计。
(九)营业税应用书表之修订、统计及请印(购)。
(一○)营业税税籍管理相关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一)税籍清查计画之拟订、督导及考核。
(一二)税籍资料异常资料通报查核及管制。
(一三)停止营业处分核定事项。
(一四)其它有关营业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项目查核股。
(一)年度营业税项目查核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营利事业营业异常选案查核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三)虚设行号查核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四)统一发票稽查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及考核。
(五)项目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六)分局、稽征所年度项目查核作业之督导及考核。
(七)加强营业税稽征方案筹划、督导及成果之签报。
(八)财政部列管行业营业税征课情形之统计。
(九)营业税课税资料之规划及开发。
(一○)营业税课税资料之搜集、整理、通报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及考核。
(一一)营业税课税资料保管计画之拟订。
(一二)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交查汇整通报各类表报处理之规划、列管及成果汇报。
(一三)违规摊贩清册之处理。
(一四)进出口申报资料及股利收入资料之转行及管制。
(一五)违规营业通报事项。
(一六)烟酒进口报备、技术合作及进出口资料等事项。
第9条 稽核科掌理各税审查案件之复核。其职掌如下。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案件、清决算申报案件、机关团体结算申报案件之复核。
二、综合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其它所得案件、个案调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三、遗产税、赠与税申报案件审查报告之复核。
四、违章检举查缉案件之复核。五、遗产税、赠与税柜台化案件之抽核。
六、外侨税务案件之抽核。
七、简易违章案件之抽核。
八、声复审计部抽查案件之复核。
九、上级交办应行稽核案件之查核。
一○税务法令之研究及建议。
一一各税项目之查核。
一二申请复查经重新查帐案件之复核。
一三营业税案件之复核、抽核。
一四稽征业务之内部稽核。
一五其它有关稽核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0条 征收科掌理税款征收、划解、退税、清欠、执行等事宜。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征收划解退税股。
(一)征收业务之规划。
(二)分局、稽征所征收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三)各项税捐收入及查征报表之审核、统计、汇编。
(四)综合所得税大批退税作业及补税案件开征作业计画之拟订。
(五)分局、稽征所税款划解、退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六)税款划解及退税业务之规划。
(七)其它有关征收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欠税清理股。
(一)欠税清理业务之规划。
(二)年度欠税清理作业计画之拟订。
(三)限制出境案件之管制及处理。
(四)债权登记及参与分配。
(五)分局、稽征所欠税清理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六)各项欠税清理报表之审核、统计、汇编。
(七)滞纳税款及罚锾案件执行作业之管制及规划。
(八)执行绩效之统计。
(九)钜额项目欠税案件追查之管制。
(一○)新旧欠税清理之各类创新扣款项目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一一)其它有关欠税执行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1条 法务一科掌理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行政救济案件之处理及各税法律事务等事宜。设法规管制股,其职掌如下。
一、税务法令之转行。
二、税务法令适用疑义之研议。
三、税务法令修正意见之研议及汇报。
五、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六、税务法令之搜集整理及汇编。
七、行政救济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办。
第12条 法务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等行政救济案件及各税违章案件之处理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救济一股、二股。
(一)复查案件之处理。
(二)诉愿、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补充说明及证据调查与言词辩论之代理。
(三)行政救济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二、违章管制股。
(一)行政救济及违章案件之派查、管制及催办。
(二)非简易违章案件之审理及核定。
(三)违章裁罚案件处分书之处理。
(四)各项财务罚锾奖金提成之分配及核发。
(五)其它有关行政救济及违章裁罚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3条 信息科掌理自动化作业之规划设计、执行及课税资料整理、归户、通报、保管等事宜。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管制股。
(一)各项课税资料整理、通报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及考核。
(二)非营利事业税籍管理相关业务之规划。
(三)综合所得税微缩资料调阅作业之规划及执行。
(四)查调财产、所得及其它课税资料之提供。
(五)新闻杂志等课税资料之搜集及通报。
(六)单照之管理及核发。
(七)各税数据输入进度管制、督导及考核。
(八)课税资料外包登录之联系、核验及验收。
(九)自动化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一○)自动化教育训练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一一)各项电作业务行事历及电作需求之管制。
(一二)系统及操作文书之管理。
(一三)其它有关课税资料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系统一股、二股、三股(一)信息系统之开发设计及推行。
(二)各项应用系统之维护及执行。
(三)各项应用系统之评估、检讨、改进系统及整合之规划。
(四)新作业需求之评估及确认。
(五)配合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整体规划及开发系统之试办作业。
(六)自动化作业手册之编撰及维护。
(七)系统文书操作手册之拟订。
(八)各项应用系统执行进度之拟订。
(九)各单位对电作业务疑难问题之联系、协调及解决。
(一○)联机操作档案之维护。
(一一)各项系统步骤文件之管理。
(一二)各项查询档案之维护。
(一三)产生表报之查点、移送及回报之管制。
(一四)其它有关信息系统行政事项之处理。
三、机器操作股。
(一)配合各单位之需求,产出各项信息。
(二)计算机设备新增、更新计画之拟订及经费预算之评估。
(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之租购、安装、运转及维护。
(四)计算机设备及耗材之管理。
(五)媒体档案之配置、保管、备援及管理。
(六)程序馆之管理。
(七)主机机时之安排、执行、统计分析及机器操作疑难处理。
(八)灾变仿真及回复之演练。
(九)机房门禁管理及作业环境之维护。
(一○)作业安全管制、通行码配发。
(一一)计算机网络管理。
(一二)其它有关机器操作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4条 监察室掌理税务风纪之查察及维护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税务人员优劣事迹之调查处理。
二、税务人员风纪情事之调查处理。
三、涉及税务风纪事项之逃漏税案件之调查处理。
四、税务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之调查处理。
五、税务人员违纪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税务人员遭诬告案件之调查处理。
七、税务人员档案资料之建立与管理。
八、一般税务风气之调查反应。
九、上级交查交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税务风纪应行监察事项。
第15条 秘书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档案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文书股。
(一)公文书(含电子公文、电子邮件)之总收文及分文。
(二)文稿之收缮、校对、用印及封发。
(三)文稿之销号及归档。
(四)各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作业之训练、督导及考核。
(五)印信之典守。
(六)其它有关文书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事务股。
(一)土地及建筑物之产权登记、维修及管理。
(二)财产之接管、维护、报废及变卖。
(三)宿舍管理及维修。
(四)办公设备、物品购置、核发及保管。
(五)驾驶、技工、工友之雇免及管理。
(六)各种车辆之调派、管理及肇事处理。
(七)油折、通行费、水电、瓦斯费、电话、环境卫生、节约能源及推动环保之管理。
(八)会议场、礼堂等处所之管理。
(九)防护团之组训事宜。
(一○)营建及修缮工程。
(一一)工友、约聘雇人员及工读生劳保健保加保、退保事宜。
(一二)员工交通费管理。
(一三)工友福利互助管理。
(一四)员工辅购住宅案件管理。
(一五)办公室建筑物安全检查及消防检查管理。
(一六)其它有关事务行政事项之处理。
三、出纳股。
(一)零用金核销及保管。
(二)各项出纳帐簿、表报之编制及登帐。
(三)黄金及外币之原封、有价证券、公债、存单等担保品寄存中央银行转委托之代理国库金融机构办理后,所发给寄存证之保管。
(四)各项公款、押标金之收受及存库。
(五)各项经费之支付。
(六)员工薪资、奖励金、罚锾奖金、年终奖金、考绩奖金、交通费、加班费、差旅费、休假补助费、不休假加班费、月退休金及三节慰问金等之发放。
(七)保险费、住宅贷款、急难贷款、优惠存款、信用扣款、小额贷款、所得税等之扣缴。
(八)扣免缴凭单之填发申报。
(九)其它款项之代收及代付。
(一○)付款凭单之递送及电子支付传输作业之执行。
(一一)其它有关出纳行政事项之处理。
四、档案股。
(一)归档文稿之点收及销号。
(二)归档文稿之分案、立卷及点藏。
(三)归档文稿之整理、归卷、装订及典藏。
(四)逾期档案之销毁。
(五)档案调、阅卷之管理。
(六)卷柜之调整及整理。
(七)其它有关档案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6条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组织编制及办事细则之拟订及报核。
(二)职务归系案件之拟订及报核。
(三)印信之制发、缴销及启用报备。
(四)公务人力规划。
(五)人事业务绩效考核之汇办。
(六)增减员额之报核及管制。
(七)考试分发及升迁考核案件之拟办。
(八)职员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九)铨审、动态登记案件之陈报。
(一○)约聘、雇人员及其它临时人员之聘(雇)、解案件之拟办。
(一一)其它有关人事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第二股。
(一)职员平时考核之管理。
(二)职员考绩(成)、奖惩案件之拟办。
(三)约聘、雇人员考核案件之拟办。
(四)优秀人员之选拔及表扬。
(五)服务奖章之请颁。
(六)职员训练、进修之规划及执行。
(七)职员之出勤管理及值日之排定。
(八)国父纪念月会之筹办。
(九)员工出国案件之核办。
三、第三股。
(一)待遇、福利及员工文康活动之筹办。
(二)薪俸及各项其它给与之审核。
(三)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拟办。
(四)退休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遗族之照护。
(五)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之拟办。
(六)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查。
(七)人事资料之管理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第17条 政风室掌理政风业务事宜。其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计画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
二、政风及其相关法令之拟订、修正及搜集编印。
三、政风法令之宣导及政风工作手册之拟订。
四、廉政肃贪案例之编纂、讲解及优良政风事迹之表扬。
五、端正政风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画之拟订及推动执行。
六、易滋弊端业务之评估及具体防弊措施之拟订。
七、业务防弊措施之推动及追踪管制。
八、贪渎案件之研析及具体改进措施之拟订。
九、作业违常单位与生活违常人员之查察及易滋弊端业务之稽核。
一○民众检举及媒体报导本局弊端之调查。
一一检举贪渎专用信箱及电话之设置。
一二依据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受理检举案件之调查。
一三政风状况之调查分析及政风兴革之建议。
一四政风督导小组之设置及政风督导考核计画之拟订。
一五政风督导考核及奖惩建议事项之办理。
一六公务机密维护规定之拟订及推动执行。
一七信息保密措施之推动及泄密案件之处理。
一八机关设施安全之维护及协助陈情、请愿事件之处理。
一九首长及上级政风机构交办事项。
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之受理、查阅及审核事项。
二一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之推动执行。
二二其它有关政风应行处理事项。
第18条 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及统计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岁出单位概算、预算与分预算之编制。
(二)岁出分配预算之编制、修正。
(三)岁出追加、追减预算及动支预备金之申办。
(四)总局岁出预算(人事费)控管及凭证审核。
(五)会计人员及统计人员任免、迁调、考核、奖惩案件之拟办。
(六)采购案件之监办。
(七)其它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总局岁出预算(不含人事费、旅运费)控管及凭证审核。
(二)付款凭单及各项经费类记帐凭证之编制。
(三)经费类会计帐务之处理。
(四)经费类会计凭证、簿籍及报表之整理、送审及保管。
(五)经费类会计报告及决算之编制及汇编。
(六)各种代收款项收付之审核。
(七)经费流用及保留之办理。
(八)采购案件之监办。
(九)分局岁出预算执行之督导。
(一○)其它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稽征所岁出预算与零用金之控管及凭证审核。
(二)总局岁出预算(旅运费)与各单位教育训练费之控管及凭证审核。
(三)采购案件之监办。
(四)总局及所属零用金、出纳事务等内部控件目之查核。
(五)分局会计业务考核。
(六)其它交办事项。
四、第四股。
(一)岁入单位概算、预算、分预算及分配预算之编制。
(二)征课会计报告及各项报表汇编。
(三)岁入类会计帐务处理。
(四)岁入类会计报告、决算之编制及汇编。
(五)分局征课会计业务之督导。
(六)各项违章案件财务罚锾奖金提成及分配之审核。
(七)国税统计各项报表及年报之统计、分析及编制。
(八)公务统计报表之编制。
(九)采购案件之监办。
(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9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工作计画与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二、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各项稽征税目预算执行之监督。
四、业务之分配、调整及改进。
五、各单位各级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及考核。
六、各单位工作之监督、指导及考核。
七、各项课税适用法令、规章重要原则之指示采择。
八、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九、重要税务案件变更处理方式之决定。
一○重要会议之主持及纪录之核定暨其它非由其主持之各种会议纪录之核定。
一一各单位主管请假及其余职员请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一二其它有关重要业务、事务之处理。
第20条 副局长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及工作计画之参与决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阅。
三、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四、甄审委员会及考绩委员会之主持。
五、各种会议局长不出席时之主持。
六、各种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七、各单位职掌分配调整之建议。
八、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九、局长特别交待事项。
一○其它有关业务之赞襄。
第21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核阅。
二、重要与机密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单位工作推进之配合联系。
四、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五、各科、室间权责争议之协调。
六、重要会议之参加。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22条 科长、室主任各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监察室主任、会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并受财政部赋税署、上级会计、人事、政风机构之监督)综理其科、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与文稿之审核。
二、本科、室业务及工作计画之签拟及工作计画进度之考核。
三、依照处理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本科、室主管决行事项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拟订及解答。
五、本科、室各级职员考核、奖惩之签拟。
六、本科、室人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23条 股长分承各该科长、室主任之命处理公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审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指导。
三、本股职员平时及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四、本股职员工作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本股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解答。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24条 秘书、稽核、督导、分析师、审核员、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税务员、科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各承长官之命,依法办理主办事项。
第25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6条 本局为检讨业务、推进工作、把握预算之执行,并解决各科、室处理业务时所发生之困难,每月举行局务会议一次,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分局长及稽征所主任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7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随时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有关事宜。
第28条 本局得视各辖区稽征业务需要,报请核准后设分局或稽征所,其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29条 本局文书管理,依文书处理手册办理。
第30条 本局职员管理,依公务人员服务法之规定办理,其考勤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1条 本局事务管理,依事务管理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