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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30 生效日期: 2002-09-30
发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51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和特种设备安全检测职能交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职业卫生监察职能交给市卫生局。
  (二)划入的职能
  1.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2.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职能。
  3.市民政局承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三)强化的职能
  1.就业和培训职能。
  2.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统一管理职能。
  3.劳动关系调整、处理职能。
  4.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配套政策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拟定劳动力市场的发展规划,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及机构的管理办法;实施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组织实施城乡劳动力流动的有关政策。
  (三)根据国家职业分类、技能标准、技能鉴定等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要求和自治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意见,拟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实施意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劳动预备制度;拟定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和综合管理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竞赛,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等工作;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四)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拟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意见;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争议调解处理及劳动监察工作;监督执行企业职工探亲、休假等福利政策和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及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评定全市企业劳动模范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审核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养老、失业、医疗保险政策;拟定全市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政策;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救济金的审批。
  (七)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政策;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拟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办法;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承办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九)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
  (十一)执行国家、自治区劳动鉴定有关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二)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有关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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