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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关于加强对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1 生效日期: 2000-06-21
发布部门: 海口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市加大投入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高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改善了投资环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了加强对我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发挥投资效益,市人大常委会特作如下决定:   一、凡是政府和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家控股企业)新建、扩建、改建投资额在五千万元以上(含经过追加投资达到五千万元)的项目,经过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后,必须专项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方可立项和报建。
  二、凡是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必须落实。各级计划、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严格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施工有关手续。对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年度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和国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投资工程项目,除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和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都要按照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在海口市有形建筑市场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定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发包。承包人一律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四、市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视察,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对于重大工程建设的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质量、工程结算等方面发现有严重问题的,市人大常委会可决定进行专项调查或者通过一定程序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五、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时,可要求有关方面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质询。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向市政府反馈,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限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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