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价费字[2000]147号

海南省卫生厅,各市、县物价局(办)、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
  1、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每人12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40元);
  2、助理医师资格报名考试费:每人100元(含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30元);
  3、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每人90元;
  4、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每人80元。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已取得医师、助理医师专业技术职称和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颁发医师资格证书,收取医师资格证书工本费每证5元。

  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申请执业注册的医师进行注册,收取执业医师注册费(含执业医师证书工本费)每人25元。

  四、上述收费在上缴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后,主要用于编印医师实践技能试题、购置办公用品、培训考务人员、印制有关材料(含表格、证、卡等)、支付考场租金、工作人员补助、交通、通讯、邮寄等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二000年六月十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