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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计费的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11-28 生效日期: 1980-11-28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经委(1980)442号《关于认真爱护、 合理使用铁路货车的暂行规定》,损坏铁路货车和丢失零件的企业要向货车所属单位赔偿。现将铁路车辆及车辆配件赔偿办法及价格表公布如附表,希各铁路局按以下规定,向路内、外损坏铁路车辆的责任单位索取赔偿费。前发文件凡与本文不一致的,均按本文的规定办理。


 一、 报废车、大、中破损车的赔偿与结算
  报废车一般按新车价格的80%赔偿,对建国前制造的,按新车价格的50%赔偿;建国后进口车按新车价格90%赔偿;属于路外单位造成的报废车,残值归铁路所有,可按赔偿价格少收10%。
  经鉴定达到大破程度的破损货车每辆赔偿4,000元,中破入厂修的每辆3,000元,在段施修的2,000元。客车按实际发生费用清算。入厂回送费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 车辆小破的赔偿与结算
  凡未达到大、中破程度的车辆故障,均按小破结算。对闸瓦插销、开口销等零小配件只按规定核收赔偿费,不统计损坏辆数,小破的结算单价包括下列内容:
  ⒈ 车辆配件及原材料按附表价格计价,货车装卸后缺少车门、车窗和罐车阀盖等车辆配件时,均按丢失计价赔偿;
  ⒉ 修理人工费,由各车辆段按实用工时定额自行核定;
  ⒊ 收取间管费;
  ⒋ 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厂房设备),按全段总值的6.5%计算,并用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分摊后,按第2项实用工时摊入;
  ⒌ 按以上总金额另加7%的利润。


 三、 上述一、二两项赔偿费,均由所在地车辆段负责向责任单位索取,并上缴路局车辆处,车辆处提留2—5%做为局、 段爱车基金, 其余均由车辆处每季度一次上缴车辆局,作为修车和更新改造使用。凡需入厂修理的事故车,必须索取赔款后才能办理入厂,并在“车统—25”上注明,否则车辆局不予清算,其修理费由办理入厂的车辆段承担。
  无主事故车,由发现的铁路局认真追究责任,如确查不到责任单位时,由发现局付款。


 四、 对上翻车机翻卸前、后的车辆,所在地车辆段必须认真检查施修,装齐翻掉的配件,补足漏失的轴油,保证翻卸后的车辆运行安全。自一九八一年一月起由车辆段向卸车单位核收此项人工、油脂、材料费。


 五、 事故脱轨车,外观无明显损坏者,只收检查维修费,收费标准由各铁路局参照本文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六、 本文附表尚未包括的车辆及配件材料单价,由各铁路局参照单价表自行规定结算。


 七、 路内外损坏车辆的责任单位必须在判定责任后一个月内赔款,超过一个月时,每月按10%加收赔偿费,如责任单位拒绝赔款时,由所在地车辆段备文并附“车统—25”上报铁路局解决,并抄报铁道部,路外的责任单位要抄报其主管部及所在省、市、自治区经委。一九八0年以前的积案,要求在一九八一年一月末以前结算,逾期不赔者按本规定每月加收10%的赔偿费。
  附件:车辆及车辆配件原材料单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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