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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9 生效日期: 2000-05-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0]7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九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6号),设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政府各种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除外)的会务工作,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二)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负责起草上报给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的文稿。
  (三)研究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请示省政府的问题,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审批。
  (四)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对省政府部门之间经协调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协调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决定。
  (五)督促检查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和省政府公文、会议决定事项及省政府领导有关指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
  (六)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处理的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七)负责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有关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处理工作。
  (八)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市县向省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九)负责综合协调全省打击走私工作。
  (十)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收集信访信息,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对信访案件进行催办督办;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十一)负责管理省政府驻外省市区的办事机构。
  (十二)审查修改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
  (十三)起草或组织起草若干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负责地方性法规的应用性解释工作;承办地方行政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负责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法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工作。
  (十四)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涉及省政府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省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五)协调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十六)协助省政府领导办理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的有关事项。
  (十七)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八)负责全省各级政府办、法制、体改系统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政府办、法制、体改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办公厅挂省法制办公室(省体制改革办公室)牌子,内设省信访局1个副厅级机构,共设14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秘书处
  办理文电收发运转、印鉴管理;负责办公厅保密、档案、公文核稿、文印、督查和机要通信工作;负责省政府大事记编辑工作。
  (二)省政府总值班室
  负责省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重要情况;负责省政府领导活动的组织联络、协调工作;处理需由省政府直接办理的突发性事件和重大事故;负责省政府领导秘书的管理工作。
  (三)一处
  负责对本省农业、水利、林业、农垦、乡镇企业、气象、民政、扶贫、海洋、水产、供销、残联和部队等有关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联系市县及驻军有关工作。
  (四)二处
  负责对本省计划、物价、粮食、工业、交通运输、建设、房改、信息产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统计、邮电通讯、技术监督、防震救灾、测绘、烟草专卖等有关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五)三处(省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对本省财政、税务、金融、股份制、对外经济贸易、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保险、口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洋浦开发区、贸促会、总商会、西南中沙办事处和省政府驻京、穗办事处等有关方面的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六)四处
  负责对本省科技、教育、卫生、药品监督、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计划生育、人事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编制、外事、侨务、台办、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民族、宗教、审计、监察部门,工会、团委、妇联、科协、文联等群众团体和法院、检察院等政法机构的有关文电、会务和督查工作。
  (七)督查议案处
  负责省委、省政府的决定、文件以及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编发督办情况通报,及时向领导反馈督办结果;检查各有关部门及办公厅各业务处室(省信访局除外)的督办工作;负责国务院、全国政协转给海南省政府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省人大代表团和代表、省政协委员建议、提案、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有关民主党派对省政府所提意见的办理工作;负责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县政府承办的建议提案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八)组织人事处(机关党委、机关工会)
  按规定负责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服务和党群工作。
  省信访局
  (九)办信综合处
  负责办理群众给省委、省政府和本办的来信;办理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办理由国家有关部门或领导转办的本省群众的去信;负责重点信件的摘报工作;督办重要的来信案件;负责信访工作的统计、调研、分析、综合。协助局领导处理信访局日常工作。
  (十)来访接待处(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
  负责接访室工作,对来访群众进行接待、登记,负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解答等工作;处理群众集体上访和有关突发事件;收集信息,对重要反映材料进行摘报;对来访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或参与协调;督办重要的来访案件;配合有关部门运送老弱病残的上访人员。
  省法制办公室《省体制改革办公室》
  (十一)政法处
  负责制定地方立法工作制度、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负责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法核、备案工作;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规章的立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省政府负责的应用性解释工作;办理地方立法听证的其他工作。
  (十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
  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组织、推动、监督和协调政府系统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负责制发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组织、指导全省行政执法队伍培训和管理;承担省政府法律法规信息库的建设、信息管理和应用。
  (十三)行政复议
  负责办理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协调解决行政复议管辖争议;处理或转送行政相对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承担省政府的应诉工作;指导全省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省重大复议案件决定的备案工作;承办全省行政复议统计工作。
  (十四)体制改革处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研究机构制定全省体制改革中长期总体规划和年度综合改革实施计划;对本省重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方案进行研究和论证,为省政府决策提供建议和咨询;对全省改革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本省改革开放重大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重大的深层次和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超前研究;指导、监督和检查市县体制改革工作;搜集国际和国内各省市体制改革的资料,了解动态;做好立法预研工作;负责政府法制宣传和干部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工作。
  三、人员编制
  省政府办公厅行政编制115名,其中: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6名;省法制办公室(省体制改革办公室)主任(正厅级,由省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1名,副主任(副厅级)1名;省信访局局长(副厅级)1名,副局长(正处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机关党委、机关工会领导职数,不含省信访局副局长领导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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