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19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医疗卫生工作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交给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
1.制定与修订市药品管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2.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管;依法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二)划入的职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将机关原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具体业务,如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和卫生机构、科研成果、相关产品的评审、评估、认证等工作,交由学会、协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四)强化的职能
1.加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2.加强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
3.加强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的审查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拟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提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研究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并指导实施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对卫生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四)制定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病和其他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及防治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研究制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工作。
(六)依法监督管理血液中心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七)依法监督管理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学校卫生;按规定组织制定食品、化妆品、消毒药剂、消毒器械、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办法。
(八)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根据国家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医务人员执业注册及医疗服务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工作。
(九)制定和管理全市重点医学科学研究、医学教育和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医药卫生科研的攻关、新技术开发推广,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发展全市的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
(十一)统筹协调全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市卫生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进卫生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三)建立与完善全市卫生信息、统计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十四)促进发展政府和民间卫生技术交流、合作及对外交流活动。
(十五)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六)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