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215
根据《中共乌鲁木齐市委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党发[2002]8号)精神,设置乌鲁木齐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民政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负责全市性社团及其分支机构和市级单位所属或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协助有关部门规范会费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区(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工作;负责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负责行政区域内新报批烈士材料审查、事迹调查和烈士传的编纂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供站管理、建设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参与征兵审查工作;负责军队团职以下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申报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上报和发布灾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安排灾区群众生活,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六)建立和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研究拟定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组织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组织指导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管理城乡社会救济,拟定农村“五保户”供养、城乡社会困难户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标准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七)指导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拟定社区工作和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推动社区建设。
(八)承办行政区划工作,研究提出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乡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行政区域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申报;承办与毗邻地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勘界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协调和处理行政区域内边界争议和纠纷;承办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规范并管理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
(九)负责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依法指导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积极倡导婚姻习俗改革;承办涉外婚姻和国内儿童收养登记;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工作;指导和协调收容遣送工作。
(十)组织拟定并实施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指导老年人、残疾人的权益保护工作;参与拟定残疾人就业和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和申领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审批;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0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