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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物价局关于塔城市PHS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02 生效日期: 2002-09-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塔地计价[2002]313号
塔城市电信分公司
  你公司报“关于核批塔城市PHS无线市话资费标准的函”收悉,为促进我区电信市场多元化发展,满足广大用户对通信的多样化需求,经研究,现对塔城市开通PHS无线市话资费标准批复如下:   1.塔城市PHS无线市话业务月租费每部每月18元。
  2.塔城市PHS无线市话业务通话费,实行主叫单向收费。市话通话费每分钟0.12元;营业区间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按固定电话资费标准执行。
  本资费标准自2002年9月1日起试行。今后如遇自治区统一资费标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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