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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监察局关于《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24 生效日期: 2002-07-24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乌政办(2002)19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乌鲁木齐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监察局 二○○二年七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投诉处理机构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处理投诉事宜。


    第五条 各级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途径、职责及有关要求,按照处理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六条 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违反党纪的,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程序,或将审核程序改为审批程序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罚没项目的;
  (三)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没范围、标准,或对批准机关已明令取消或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罚没的;
  (四)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或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不出具票据的;
  (五)在办理审批事项或进行证照审验过程中,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业务转移到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从中提取代理业务费用的;
  (六)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摊派、索要赞助、转嫁费用或无偿占用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物品的;
  (七)擅自进行执法检查,或超越管理权限、管辖范围进行检查的;
  (八)未兑现公开承诺,违反规定干预经济活动,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滥用强制措施,干扰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年终精神文明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一)在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对符合规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无故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的;
  (二)申请资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申请人补充事项和具体要求的;
  (三)擅自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四)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亲友等谋取非法利益或接受馈赠、报销费用的;
  (五)在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依据的;
  (六)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影响政府形象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对有本办法第  、 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采取电话、信函或当面投诉等方式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应当据实向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情况,并告知投诉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 投诉处理机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一)接到投诉后,能立即处理的,应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应做出明确解释;
  (二)对可直接处理的事项,应在十日内处理完毕。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投诉处理机构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间,但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在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在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被投诉人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在整改期限内,按整改要求及时纠正的;
  (二)检举他人滥用职权、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的。


    第十二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不追究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被投诉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致使被投诉人无法正确执行的;
  (三)有其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三条 被投诉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干扰、阻碍调查或对举报单位、个人打击报复的;
  (二)拒绝或故意拖延退还、上缴违规所得财物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关处理结果纳入该部门年度队伍建设评估及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考核定等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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