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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南天元拍卖市场收取拍卖物品佣金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1 生效日期: 2000-04-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营字[2000]80号

海南天元拍卖市场:
  报来《海南天元拍卖市场关于收取拍卖物品佣金的申请报告》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和你市场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场对拍卖成交的物品或财产权利,以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办法计算佣金比例,并按下列标准分别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
  1、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收取4.5%;
  2、101万元--500万元收取3.5%;
  3、501万元--1000万元收取2.5%;
  4、1001万元以上收取1.5%

  二、艺术品拍卖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三、拍卖国家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罚金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成交的,只向买受人一方收取佣金。

  四、卷烟属国家专卖商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接受拍卖。

  五、收费单位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暂试行一年,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期满后请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局,同时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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