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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喧什地区关于制定农网改造城市(县城)居民一户一表入户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7 生效日期: 2002-07-1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101号
各县市物价局,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农网改造、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自治区对农网改造城市(县城,下同)居民户表工程进行了审批立项,我区各县市电力企业已启动对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入户工程。为加快城乡用电同价目标顺利实现,我们对城市,县城居民户表入户费成本进行了调查测算,并依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有关农网改造城市居民入户费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喀什地区城市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并参照兄弟地州城市居民人户费标准,经请示行署主要领导同意,现将我区农网改造城市居民一户一表人户费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网改造城市户表工程的范围和方式
  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入户工程改造范围:喀什地区各县市市区和县城城镇居民住宅、房地产开发小区用电户、企事业单位临街商业性质用房等范围进行改造;对新建小区、临街商业用户必须改造。企事业单位现有的住宅区户表改造工程采取自愿的原则,改造确有难度的,企事业单位与供电企业签定委托供电协议,用户视同电力直供用户、享受直供用户等权利的方式。
  二、制定农网改造城市居民一户一表入户费收费标准:
  1、单相机械电表一户一表入户费标准制定为260元。
  2、单相电子电表一户一表入户费标准制定为290元。
  3、IC卡式电表一户一表入户费标准制定为490元。
  城市居民一户一表进户线由居民住宅电能表、铁制电表箱,闸刀、漏电保护器、16mme2进户线等材料构成,所用材料必须比农村农网改造的质量和技术、安全要求高。除此之外,不得再向用户收取任何费用。如户表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反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自负,不能增加用户负担。
  三、为不过多增加城市(县城)居民负担,一户一表入户改造工程要求采取自愿改造的原则,现有电能表经过电力部门检验合格的可继续使用;对城市城镇居民过去已建的集中居住楼房不能适用此入户费收费标准。
  四、以上规定标准及其它涉及户表工程问题的解释权在地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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