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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重申液化气钢瓶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1 生效日期: 2002-07-1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88号

各县市物价局:
  液化气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而液化气钢瓶检测是安全用气的重要保证。针对液化气钢瓶检测问题,我局曾于1997年12月召集地、市物价、建设、财政、计委及液化气生产、经营企业等有关部门对钢瓶检测收费问题进行过专题研究,并结合我区的实际以喀地价字[1997]122号文件制定了钢瓶检测费标准。1998年原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以新价非字(1998)35号《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新的液化气钢瓶检测费标准。对此我们请示行署主要领导,考虑到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间题重申如下:
  一、按原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函字[1998]19号文件规定:“钢瓶产权属于煤气公司或经营者所有的(是指液化气经营企业),煤气公司或经营者不得将五年一次的钢瓶检测费向使用煤气的单位和居民收取。”

  二、液化气生产或经营企业凡是已收取钢瓶复置金的,将负责液化气钢瓶五年一次的检测费和液化气钢瓶更新以及使用期间的维修。

  三、液化气钢瓶用户过去未交纳钢瓶复置金,产权又不属于液化气生产或经营企业的,由液化气钢瓶用户自行负担检测费和液化气钢瓶更新。

  四、质检部门在液化气钢瓶检测收费必须按自治区规定的检验项目检测,不能减少检测项目;否者按实际开展的检验项目收取检验费。

  五、今后液化气经营单位和液化气钢瓶检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和标准,否者,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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