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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汽车检定收费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13 生效日期: 2002-05-13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计价函[2002]49号
博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对出租车车速里程表周期检定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目录》的规定,汽车车速里程表应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同时,根据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汽车车速里程表试行检定规程《(JJG559--88)的规定,汽车车速里程表检定周期为一年,也就是说一年检定一次。  二、对汽车车速里程表的检定收费,一年只能一次,不允许重复检定和重复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条的精神,强制检定应由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或授权的机构进行,据了解,公安部门的车辆安全检测设施,每年都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标定,其出具的检定结果应属合法有效。目前有的地方存在的公安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复检定、重复收费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三、车速里程表和计价器是两个不同的器件,应按各自的规定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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