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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0-11-24 生效日期: 2010-11-24
发布部门: 西安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价格的函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天然气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的函》收悉。对此问题,我局非常重视,及时向省物价局进行反映。按照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及答复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简化气价分类。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这次气价调整后,省物价局将全省城市燃气价格统一划分为居民类用气和非居民类用气两个类别。

   二、缩小居民类用气的范围。由于此次调整天然气价格,对居民类用气销售价格,仅考虑了国家出厂价格提高因素(即天然气出厂价格提高每立方米0.23元, 城市居民生活类用气销售价格也提高每立方米0.23元),非居民类用气要分担部分居民类用气的成本。所以,居民用气的范围比原来要小。

  三、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学生属于无收入群体,按照国家要求,仍然执行居民类用气价格。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气,作为行政事业类单位,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类用气。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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