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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关于调整疏勒县供排水价格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07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喀地价字[2002]第6号
疏勒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疏勒县自来水价格的报告》收悉。随着你县城镇的不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现有供水管网严重老化,管网设施已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为改造县城供水管网和解决用水矛盾问题,经自治区建设厅和计委立项审批,贷款改造县城供水管网工程。经过我们对你县供排水公司自来水供水成本及各项费用调查核算,并依据国家有关自来水供水目录水价政策规定,为增强供水企业还贷能力,兼顾你县自来水企业与行政企事业单位、部队及用户的承受能力,并征得用户和县政府同意拟定方案,现将调整你县自来水供水价格及有关事宜具体通知如下: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20元。
  2、工业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1.40元。
  3、商业、基建和服务业用水水价由每立方米1.15元调整为2.00元。
  4、特殊服务行业包括桑拿、足浴、纯净水用水每立方米审定为3.00元。
  5、城市绿化和消防用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40元调整为0.60元。
  6、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污水处理经自治区审批立项,由地州物价部门核批建立污水处理费后,排污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立即取消;污水处理费审定为0.35元。
  以上价格规定自二00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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