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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物价局关于塔城市合作区污水处理收取污水处理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31 生效日期: 2001-12-3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塔地物价字[2002]1号
塔城市物价局:
  你局报“关于要求核定塔城市合作区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环保局新价房字(2000)5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就塔城市合作区污水处理收取污水处理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污水外理费按照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塔城市合作区污水处理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核定为0.25元/立方米。污水量的计算应实测计量,不具备实测计量的,按用水量的80%计算污水量。
  二、塔城市合作区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排入污水管网的污水环保部门不得再征收排污费,建设部门不得再征收排污设施有偿使用费。
  以上,请从2002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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