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注税管发[1999]14号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20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事务所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正确进行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建立帐目,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文件要求记帐与核算的,以及不如实记帐、转移经营收入、虚开发票等违规违纪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
各事务所要按照《办法》第十四条和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填表说明、要求报送财务报表。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损益表、业务支出明细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各类报表由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各事务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们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