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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3 生效日期: 1999-12-10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重字[1999]9号

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的函》(辽石办字(1999)第7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现行无铅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加价幅度不超过4%。具体价格由你公司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试销加清洁剂油品的加油站,必须挂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统一制作的标示牌,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必须备有同标号无铅汽、柴油供用户选择,不得强行推销或搭配销售。

  三、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普通油品搭车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上述价格自1999年12月10日起执行,试销期为一年,试销期满另行申报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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