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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规范委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公正、择优地选用人才,不断提高我委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的素质,优化治黄队伍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委属事业单位。委属企业单位聘用人员和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委属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要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广纳人才,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

    第四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择优选人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委取消大中专毕业生接收计划。委属事业单位在2002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规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严把事业单位人员进口关。

    第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根据人员编制、空岗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每年10月15日至31日向委人事劳动教育局上报岗位工作人员需求情况,委人事劳动教育局汇总审核并经分管主任批准后,于每年的12月1日至31日,在中国水利报、水利部网站、黄河报、黄河网、委人事劳动教育网(外网)等媒体集中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聘公告。

    第七条 委属事业单位要根据委审核批准的招聘岗位制定详细的公开招聘方案,并上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热爱治黄事业,爱岗敬业;
  (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四)具有招聘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管理知识或专业技术知识。委属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事业单位应聘人员的学历条件,经上级批准后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
  (五)拟招聘到实行职业资格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七)身体健康。

    第九条 对具备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和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根据工作、专业和岗位需要,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规定》(黄人劳[1997]8号)执行,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委批准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 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岗位、资格条件、程序公开,笔试、面试成绩、体检情况、招聘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招聘人员的报名和资格审查工作由委属事业单位人劳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由委统一组织实施,笔试合格者由委属事业单位人劳部门统一组织面试。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的招聘可采用学术演讲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笔试要重点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岗位工作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面试要重点测试应聘者的综合分析能力、专业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和技巧、自我情绪控制、举止仪表和岗位的适应性等。

    第十三条 对于面试合格者,由委属事业单位人劳部门组织考核和体检。考核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考核内容包括品质、知识、能力和业绩。体检程序要规范和严格,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第十四条 委属事业单位人劳部门将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提交本单位党组(委)研究,择优确定岗位工作人员。招聘结果要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招聘结果须上报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进行备案后,方可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应与新聘用工作人员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范本)》(黄人劳劳[2003]27号)规定的内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并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对于新招聘人员为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黄人劳[2003]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和监察局要加强委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和有效监督,对于委属事业单位一次招聘10人以上的,委人事劳动教育局和监察局可派出督导组实施现场指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委属事业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委人事劳动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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