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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试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0-08-23 生效日期: 1980-10-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一、异地委托收款,是由收款单位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办理委托收款结算,银行不承担审查拒付理由和代收款单位分次扣收款项的责任,不办理结算贷款。
  二、国营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应收款项,均可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结算。
  三、使用委托收款方式办理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四、委托收款的款项划回,分邮寄划回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单位选用。
  五、委托。收款单位委托银行代收款项,应填写委托收款凭证,提供足以证明委托收款的凭据:商品交易应提供有关交易单证(如发货票等)、商品发运证件(包括货物确已发运、自提的证明或确已收到商品的证明);劳务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应提供有关收款的依据,经银行审查后,凭以办理委托收款。
  六、付款。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经审查无误,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接到通知和有关附件,应在规定的付款期限内进行审查,安排资金,及时付款。
  付款期限为三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付款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期内如遇法定假日顺延)。付款单位在付款期限内未向银行提出异议,银行即视同同意付款,并在付款期满的次日上午(遇法定假日顺延)将款项主动从付款单位帐户内付出,按收款单位指定的划款方法,划给收款单位。如在三天付款期满前,付款单位通知银行提前付款,应即办理划款。
  七、拒绝付款。付款单位审查有关单证后,对收款单位委托收取的款项如有异议,需要全部拒绝付款的,应在三天付款期限内出具全部拒绝付款的理由书,连同有关单证退回开户银行,银行据以将有关凭证及单证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需要部分拒绝付款的,应出具部分拒绝付款的理由书,银行据以办理部分划付款项,并将部分拒绝付款理由书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
  八、无款支付。付款单位在三天付款期满,帐户上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可以允许延期五天(从三天付款期满的次日算起,延期付款期间遇法定假日不顺延),在此期限内,付款单位应积极筹集资金,一俟备足资金,银行应随时划付款项。
  如果延付期满付款单位帐户上仍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银行应即通知付款单位于发出通知的次日起两天内(到期日遇法定假日顺延,邮寄的加邮程),必须将有关单证退回银行,由银行填制无款支付通知书,连同有关凭证、单证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收款单位。如果逾期不退回有关单证的,为严格结算纪律,由其开户银行按每笔委托收款业务每天收取罚金五角,列为银行收益。此项罚金从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邮寄的加邮程),直到退回有关单证时为止。
  九、计算差错。付款单位审查收款单位附来的有关单证,发现有明显的计算差错,应该多付款项时,为避免往返退寄凭证,可由付款单位出具书面证明,银行据以划付款项。
  十、划款顺序。付款单位在规定的三天付款期满或者五天延期付款期限内,如果其帐户上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多笔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的款项,应接收到凭证的先后顺序依次划款。
  十一、交易纠纷。委托收款结算,由于付款单位对收款单位委托收取的款项,提出异议而发生全部或部分拒付,或者资金不足,收不到款项,以及其他交易纠纷,应由收付款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经双方商妥后,可以委托银行重新办理,或采用其他方式结算。如果在进行交易或提供劳务时,收付款双方互相缺乏足够的信任,可选用其他相应的结算方式。
  十二、银行差错。由于银行在办理委托收款过程中发生差错,造成结算延误,而使单位在资金运用上受到影响的,由银行按照存款或贷款利率计算赔偿。对有贷款的单位按贷款利率计算;对无贷款的单位,按存款利率计算。
  十三、异地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适用于在各专银行(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开户的单位。
  十四、本规定从一九八○年十月一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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