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中央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从预算包干结余中提取的集体福利费开支范围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6-17 生效日期: 1981-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81]财事230号
    一、根据我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中央级工、交、商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超收分成试行办法》、《中央级农业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若干规定》中有关提取集体福利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集体福利费可用于下列开支:
  (一)本单位举办的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的补助;
  (二)本单位举办的少年之家、校外辅导站所需费用的补助;
  (三)职工家属统筹医疗费超支的补助;
  (四)本单位举办的理发室、浴室的补助;
  (五)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费用的补助;
  (六)其他必要的集体福利开支。
  三、集体福利费不得用于下列开支:
  (一)严禁用于请客送礼的开支;
  (二)不得巧立名目给职工变相发放各种实物;不得滥发津贴、补贴,以及任意扩大津贴、补贴的发放范围和提高发放标准;
  (三)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开支;
  (四)严禁用于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
  四、本规定限于在北京市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在北京市以外地区的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除有明文规定者外,按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级在京的行政机关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送我部备案。中央级在京的事业单位可比照办理。
  六、本规定自一九八一年起执行。各单位过去自行规定的办法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即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