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明确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09 生效日期: 1999-11-09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函[1999]第92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为规范我市地税系统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及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市局制定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程(试行)》(大地税发[1999]99号),现就各基层局地税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涉及到的有关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复议文书使用、复议案件档案管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结合复议工作规程一并执行:
  一、税务行政复议管辖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中复议管辖的原则 以省级以下各级地税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为前提,明确规定省地税局以下各级地税机关作为复议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因为我市外县、市、区地税局至今尚未实行垂直管理,所以根据《行政复议》规定 ,我市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应区分具体情况实行选择管辖:
  1、对于垂直管理的分局和市内四区地税局,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其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或对其主管的扣缴义务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以及对受其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而以分局和四区地税局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确定为上一级地税机关即市地方税务局是复议管辖机关。
  2、对于未实行垂直管理的各区、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区分情况规定为:
  ⑴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各区、市、县级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地税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向各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⑵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各区、市、县级地税机关的派出机构以机构名义作出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设立派出机构的地税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派出机构的同级人民政府早班行政复议
  ⑶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的确良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务的,可以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地税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受一税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委托地税机关的上一级地税机关早班复议,也可以向委托地税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当事人先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各区、市、县级地税机关应协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作好行政复议工作。

  二、税务行政复议有关文书使用问题
  1、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的法律文书,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文书格式为准,由市局参照总局文书统一印制发放。《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在作出复议决定后,参照总局复议决定书的行文格式自行打印,市局不再统一印制。
  2、税务行政复议文书在使用中应注意统一编号,认真归档。如使用“一税复×字()第 号”文书,应在横线上填写各地税机关简称,在括号内填写年号,“第”字后填写该类复议文书的序列号。
  3、各类复议文书使用的具体说明:
  ⑴“一税复决字”文书:
  复议案件审理完毕,作出复议决定时使用该文书。复议决定书制好后,按照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归档。
  ⑵“一税复受字”和“一税复不受字”文书:
  对于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案件,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审查结合后,作出受理该复议申请决定时,使用“一税复受字”文书;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决定时使用“一税复不受字”文书。“一税复受字”文书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一份,留存一份;“一税复不受字”文书一式二份,送达申请人一份,留存归档一份。
  ⑶“一税复止字”文书: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案件后,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请审查,或者税务复议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时,在等待复议机关自行处理或者提请有权机关处理的期限内,暂时中止对复议申请的的审查,此时应区分情况使用“一税复止字”文书(一)与(二),该文书制作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一份,同时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归档。
  ⑷“一税复延字”文书:
  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在法定六十日内不能审理结案的,复议机构可以报请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时使用该文书,制作一式三份,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一份,复议机关留存一份归档。
  ⑸对于口头复议申请书按复议机关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编列序号。可以直接用阿拉伯数字编写,编号不得少于三位数,不足三位的,在数字前加“0”补齐。

  三、复议案件档案管理问题
  复议案卷管理是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件终止后,对复议案件各环节使用的文书、证据、依据等全部复议资料按要求集合成卷,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至少十年,以备以后查证需要。市局将作为一项行政执法检查内容,在每年度行政执法检查中予以检查。
  制作复议案卷是在复议案件审理结案、作出复议决定并按法定要求送达复议决定文书后,或者是因其他法定原因终止复议案件而结案后,由案件承办人将复议案件全部资料汇集成卷,卷宗应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卷内文件目录,填写档案要目;
  2、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时间及各环节承办过程的总体记录(可以是手写件,也可以是打印件,但必须有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3、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申请、口头申请、行政赔偿申请以及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据资料;
  4、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依法受理的复议案件的案卷,应有受理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送达回证,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答辩的通知。不予受理的案件,应有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及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送达回证;
  5、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包括被申请人提供的答辩书以及相关证据、依据或者其他材料;复议机构审理意见形成情况及报请局长批准的意见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意见形成情况,经调查取证的,应附调查过程及案件相关证据内容的笔录(笔录须有调查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延长复议期限的,应附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及局长签名的审批意见书。暂时中止复议案件审理的,应附中止复议通知书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送达回证,复议机关或有权机关处理结果的情况报告;
  6、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应包括复议决定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名或盖章的送达回证,以及作出复议决定所根据的依据、证据等资料;
  7、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执行情况及文书。申请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应包括(1)税务机关决定自行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的送达文书回证及执行结果情况报告;(2)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资料及执行结果情况报告。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的文书以及执行结果情况报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