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及财务管理若干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05 生效日期: 1999-05-05
发布部门: 丹东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丹国税所发[1999]44号
各县(市)国税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及财务管理若干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所函[1999]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有关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新办的中央级企业减免税报到市国税局审核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内。
  二、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每次(或年)报批损失在5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送市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45日内。
  三、呆帐损失当年发生额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但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及农户贷款呆帐每笔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国税局审核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前。
  四、税前弥补亏损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核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