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丹国税所发[1999]44号
各县(市)国税局、市内各分局: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及财务管理若干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国税所函[1999]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有关审批权限明确如下: 一、新办的中央级企业减免税报到市国税局审核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2个月内。
二、财产损失审批权限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固定资产单项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产每次(或年)报批损失在5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送市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45日内。
三、呆帐损失当年发生额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批。但农村信用社对个体及农户贷款呆帐每笔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国税局审核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前。
四、税前弥补亏损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市国税局审核后转报省国税局审批。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4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