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地税 [1999]第33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为了加强我市普通发票的使用管理、增强纳税的法制观念、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发票违法处罚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地方税收所使用的普通发票、有价票据(券)均适用于本办法。
二、处罚规定
㈠未按规定印刷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行为的处罚规定:
1、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私自生产发票防伪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印刷发票的企业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3、有私自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用品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行为,每发生一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㈡未按规定领购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向地方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涉税票据(券)的行为,每领购一本处以五千元罚款。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的行为,每本处以五千元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3、贩运、窝藏假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没收非法所得。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千元罚款。
5、盗取(用)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千元罚款。
6、其它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每本处以五千元罚款。
㈢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的行为,每组处以二千元罚款。
3、填写项目不齐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百罚款。
4、涂改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6、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拆本使用发票的行为,每组(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9、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一千元罚款。
11、以其他单据或白票代替发票开具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12、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的行为,每组处以一百元罚款。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的行为,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的行为,每户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㈣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行为,每次处以五百元罚款。
2、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组处以一千元罚款。
3、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百元罚款。
4、自行填开发票入帐的行为,每组处以二千元罚款。
5、其它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百元罚款。
㈤未按规定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
1、丢失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五百元;
2、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的行为,每组(本)处以五百元罚款;
3、损(撕)毁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行为,每组处以二百元罚款;
5、印制发票的企业丢失发票或发票监制章,每本(枚)处以一千元罚款。
6、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的行为,每户处以一千元罚款。
㈥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处罚规定:
1、拒绝检查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2、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3、隐瞒真实的情况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5、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的行为,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6、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行为,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㈦ 对存在两种以上发票违法行为的可分别处罚。
㈧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㈨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㈩ 代售发票的单位利用发票对经营者进行收取管理手续费,刁难经营者或越权进行发票违章处罚的,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外,税务机关收回代售发票权。
以前规定与本文不符时,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