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中证商业字第0940001081号
第1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委员会组织简则」第三条第五款暨「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自律公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办法所称之自律基金,包含会员入会所应缴纳之入会会员自律基金(以下简称「入会自律基金」)与会员违反本公会自律规范受处置(分)所应缴纳之违约金。
第3条 本公会每家会员应缴纳入会自律基金新台币参拾万元整。
前项入会自律基金,本公会于金融机构开立「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自律基金专户」,该基金并以本公会理事长、纪律委员会召集人暨秘书长印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存于金融机构。
第4条 入会自律基金领取孳息,须先扣除本基金保管费用后,按缴存会员平均分配。
第5条 除有本公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之退会情形外,不得请求退还入会自律基金。
第6条 受本公会处以缴纳违约金处置(分)之会员,有依期限缴纳违约金之义务。
前项会员缴纳之违约金,应依第三条第二项程序,集中存入:「中华民国证券商业同业公会会员违约金专户」,专款专用。本专户所领取之孳息亦同。
第一项会员应缴纳之违约金,本公会得先自其入会自律基金扣抵之,其自律基金(入会自律基金与违约金)不足者,应于五日内缴足。
第7条 前条违约金,作为本公会证券市场从业人员教育训练或业务推展之用。
第8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悉依纪律委员会议决议办理。
第9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议通过并报请证券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