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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待代表来访及办理代表建议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26 生效日期: 1999-01-2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做好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对代表来访的接待及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更好地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接待代表来访的日常工作,依据接待代表来访的年度安排和来访代表反映的问题,由常委会有关组成人员或厅、委、室有关负责人共同接待。
  二、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根据建议内容和部分职责,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送值班或主管的常委会副主任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不含涉及公安、司法方面的案件),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其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四、代表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公安局、司法局涉及案件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内务司法办公室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代表。
  五、代表对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给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六、承办部门接到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转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抓紧研究办理,办理结果报告要及时送给人事代表选举工委一式三份备案,以便了解、掌握办理情况。
  七、承办部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要有单位领导的审核签字加盖公章,签复的内容要具体,格式要规范,要有代表对办理结果签署的意见。
  八、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转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超过办理时限的代表建议要进行催办,加大督办力度,切实保证代表建议的办复意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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