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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畅通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7 生效日期: 2002-03-1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2]27号

为了切实解决我市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通道不畅问题,确保火灾情况下消防车辆通行和人员逃生疏散,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广大居民必须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消防法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或在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车通行。

  二、居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三、必须确保居民住宅区消防通道畅通,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不得在居民住宅区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铁栅栏等障碍,确需设置的,应当可以随时开启,有专人值班,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四、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规定的疏散指示标志,切实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督促居民自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适时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民住宅区和居民楼消防通道的治理整顿活动。

  七、城管部门应当加大对居民住宅区消防通道的监管力度,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管理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八、城镇居民应当学习、掌握报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自救等基本防火灭火知识。对堵塞消防通道,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制止、举报的权利和义务。
  九、本通告发布后,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物业管理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及住宅楼的消防通道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特此通告
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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