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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2 生效日期: 2002-03-12
发布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函?[2002]?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交遵照执行。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可在3年内一次或分次均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二00一年十二月六日  国税函?2001?918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江西省电信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赣国税发?2001?2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保险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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