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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23 生效日期: 1998-12-23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8]第174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进一步规范技术交易行为,明确有关技术交易的税收征收与管理规定,现将《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税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加速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税法、财政部、省政府有关规定和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暂对技术市场管理及地方税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技术管理
  1、根据《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是指市科委指定的“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全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奖酬金审批管理及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机构。

  2、技术交易双方必须签定书面技术合同,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申请提取奖酬金须持《大连市技术合同奖酬金手册》、《酬金审批表》和《成本核算单》,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认定登记和审批手续。

  3、技术合同的税收政策,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大连市技术市场条例有关规定。地税部门有权就税收问题对技术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技术交易范围的,不能给予减免税待遇。


二、关于税收政策
  4、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民营科技企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本规定所说的技术转让是指有偿转让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行为。科研单位是指区、市、县以上经编委批准成立确定的国有企事业科研部门;经市科委认定的其他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非生产性单位;经科委认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

  5、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6、技术开发合同在实施过程中发生技术转让行为,该合同的税收政策按第四、五条的规定执行。

  7、个人独立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劳动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8、企事业单位技术出口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其合同经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可享受技术市场的酬金政策。

  9、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可以从该合同的技术性收入中提取酬金。提取比例一般按纯收入的25一40%提取;单位统一组织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完成的可按70一80%提取;出口创汇项目与乡镇企业订立的技术合同,可按35一50%提取。酬金计入项目成本,不计单位工资总额,允许税前扣除。

  10、单位组织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四技活动”付给科技人员的酬金,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酬金分配难以查实的,可按酬金总额的3%一5%附征率征收。

三、减免税的管理
  11、单位和个人取得技术贸易收入后,按税收政策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手续。

  12、单位申请提取奖酬金时,其个人所得税,由大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按现行税收政策代扣代缴。区、市、县也可按此规定办理。

  13、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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