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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01 生效日期: 2002-03-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地税党[2002]8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党组(党委)、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党组:
  为认真贯彻《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地税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
  1、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有利于扩大经济总量,优化资源配置,增加社会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增强我省经济实力和国民经济发展后劲。
  2、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责无旁贷。各级地税部门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自觉性,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充分利用税收政策,实施优质文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把民营经济培育成为新的地方税源增长点和山东经济发展亮点。
  二、政策扶持,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
  3、继续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用足用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到位,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别要做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文章;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4、坚决做到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三同'、'三不',即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不歧视、不折扣、不干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三、简化程序,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5、简化税务登记程序。对各类新办民营企业,只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即可先行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其他需要报送的登记资料可在第一个纳税期内补齐;对资料齐全的,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
  6、简化申报纳税程序。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且定期内经营收入变动不超过纳税定额20%的民营企业,实行简易纳税申报,不再按月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发挥计算机网络的作用,推行方便、快捷的多种申报纳税方式。在已具备条件的地方,民营企业可自主选择邮寄、电话、数据电文等申报纳税方式,亦可委托银行代缴税款。
  7、简化发票领购程序。对纳税信誉好的民营企业,可采取先购后验的发票发售方式;对经营数额大和发票用量多的民营企业,根据企业要求地税机关可为其印制带有企业名称的专用发票,并可在其专用发票上加印宣传该民营企业的广告性文字,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四、阳光作业,广泛推行政务公开
  8、坚持政务公开制度,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将税收执法依据、征纳双方的税收权利义务、申报纳税程序、税款缴纳和处罚情况、廉政纪律、投诉渠道等全部公开,努力在全系统做到政务公开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9、健全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功能,普遍设立政务公开专栏,定期公告税收法规和政策。在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民营企业办税窗口、电子屏幕、手触电脑终端,方便民营企业纳税人办税和政策查询,实行一站式服务。
  10、充分发挥山东地税'111'服务工程的各项服务效能,不断扩充和更新税收政策法规信息。在'山东地税信息网'、《地方税务》杂志开设专栏,及时宣传省委、省政府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和地税部门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举措,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市场信息。
  五、规范检查,最大限度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1、全面推行系统内'一家查账多家认账'税收检查办法。实行归口管理和检查计划汇编、审批制度。坚持'一级进点,各税统查,分级入库,多家认账'原则,切实杜绝政出多门、单项部署、重复检查问题(不包括举报案件),提高税务检查质量和效率,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12、健全和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完善稽查案件复审、复查、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落实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
  六、公正执法,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
  13、在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
  1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既要严厉查处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又要坚决制止'收过头税'、'空转'等违法违规行为。认真受理听证、复议、诉讼等涉税事宜,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
  15、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改进现行税收执法模式,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地税执法人员的法制、德治教育,充分发挥考核机制的激励和惩戒作用,提高地税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七、转变作风,树立廉洁勤政的地税形象
  16、始终坚持并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克服任何形式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全面开展'税企恳谈'活动,密切征纳关系,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地税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要把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重要职责,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定期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17、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的,坚决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同志的责任。继续在县以下地税机关试行'八小时以外'监督,开展税检(检察)、税监(监察)共建活动。切实加强对地税干部职工的党风廉政教育,牢固树立廉政勤政观念,杜绝向民营企业'吃、拿、卡、要、报'等行为。
  八、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18、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列入党组(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责任制,确定职能部门具体抓,建立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协调决策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19、省局将不定期督促检查各地的贯彻落实情况,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甚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20、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精神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制度、措施和办法,并报省局备案。通过全省地税系统和广大地税干部的共同努力,为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附件:关于积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现行有效的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统一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1、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免缴营业税。
  3、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查,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4、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水生动物配种、牲畜、家禽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7、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学校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8、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9、对境内民营企业外派本单位员工赴境外从事劳务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不征营业税。
  (二)资源税
  民营企业或个体业户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经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资源税照顾。
  (三)企业所得税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2、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3、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4、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享受软件产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7、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0、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1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年度经营亏损的,经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纳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3、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14、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公益性的青少年活动场所(包括新建)的捐赠,允许全额扣除。
  1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1、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以上资助资金,不包括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2003年底以前,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地税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4、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土地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经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5、对企业的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土地使用税。
  6、对企业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在未用前,暂免土地使用税。
  7、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经批准,给予减免土地使用税照顾。
  8、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民营企业,按福利企业对待,其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9、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税。
  (六)房产税
  1、企业用作学校、医院(医务室)、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房产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3、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地税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4、遭受自然灾害后恢复生产修建的房产以及其他纳税有困难的,报经批准,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照顾。
  (七)土地增值税
  1、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百分之二十的,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2、企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民营企业兼并其他企业,被兼并的企业将房地产有偿转让给该民营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八)印花税
  1、企业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企业将财产赠给公立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所立的书据,可比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民营企业内部单独设立的职工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所设置的帐簿,免征印花税。
  (九)城市维护建设税
  1、民营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2、在地级市、县级市偏远郊区的民营企业,经市政府确定,可减按5%、1%税率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十)车船使用税
  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对其自用的车船三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
  2、残疾人员占总人数达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的车船,暂免征车船使用税。
  3、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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