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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币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0-27 生效日期: 1992-11-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92]第19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特约商户
第三章 收 单
第四章 取 现
第五章 授 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行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的需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防范外汇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行”系指发行外币信用卡的境外银行、境外专门发卡机构。
  “外币信用卡”系指委托行发行的信用卡。
  “外币信用卡业务”系指我行代理外币信用卡商户签约、授权、收单、结算和持卡人取现业务。
  第三条 各行如需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均应先向总行正式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总行书面通知委托行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分行名单,各分行根据业务需要直接与委托行联系。
  第五条 各行在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时,应严格执行总行与委托行签订的有关协议和总行下发的有关规定及制度,认真执行商户合约。

 
第二章 特约商户


  第六条 特约商户系指受理外币信用卡为持卡人提供货物和消费服务的单位。
  凡经依法注册、经营状况良好、信誉较高并收取外汇券的服务性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经与建设银行、委托行签定代理外币信用卡商户合约,均可成为建设银行的特约商户。
  第七条 各分行将经特约商户签署的“信用卡商户合约”一式三份交委托行审批,待批准后,将委托行批准的“信用卡商户合约”一式两份,连同委托行提供的单据、压卡机、止付名单等,进行登记。
  第八条 分行负责将批准的商户合约一份及设备凭证转交特约商户,与特约商户确定收单业务的具体细节,并对其进行业务操作培训。
  第九条 特约商户应将有关单据(进帐单、总计单、签购单)提交建设银行,通过其帐户办理有关结算手续。
  第十条 特约商户按照与建设银行、委托行签订的商户合约受理外币信用卡的购物和消费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收 单


  第十一条 各行收到特约商户提交的单据(进帐单、总计单、签购单)后,审核单据内容如下:
  1.“签购单”是否有持卡人本人签字;
  2.“签购单”上压印卡号是否表明是可受理的外币信用卡;
  3.“签购单”金融如超过限额,是否填有授权号码;
  4.“签购单”张数是否与“总计单”填写数字相符;
  5.“总计单”金额、回扣金额、实收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6.“进帐单”金额是否与“总计单”实收金额一致;
  7.“进帐单”、“总计帐”、“签购单”是否留下银行存根联;
  8.如果发现过期卡、止付卡单据,应退回商户,其损失按协议规定处理。
  收单人员核对上述单据无误后,在“进帐单”、“总计单”、“签购单”的商户存根联加盖“外币收单业务专用”章后,退商户会计人员。填写结算传真表并经有权人签字后,传真到委托行卡务中心。
  第十二条 各行应保留持卡人签署的签购单副本一年,以便委托行需要时查询。
  第十三条 各行兑付特约商户提交的总计单后,应将同一种类的信用卡总计净额加上应得手续费(系按各协议规定的分成办法处理)汇总向委托行索偿,并将单据寄送委托行。


第四章 取 现


  第十四条 经总行批准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的分行在办理外币信用卡取现业务时,应先报告总行,由总行与委托行联系安排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行在办理取现业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审卡。
  (1)是否属于我行受理的外币信用卡;
  (2)持卡人的外币信用卡号码是否被列入委托行通知的“止付名单”;
  (3)外币信用卡是否在有效期内;
  (4)验明持卡人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是否与外币信用卡上的姓名一致;
  2.兑付。
  (1)对持卡人每一笔取现,应根据总行与委托行签定的协议,按要求作出需授权或不需授权的业务处理。
  (2)由经办人员根据持卡人取现金额及按协议规定计算出手续费,加总后分别填写在“取现单据”有关栏内,请持卡人在“取现单据”上当面签字确认,经办人员核对其签字与外币信用卡预留签字相符后,缮制传票付款,并将取现金额及应得手续费(系按各协议规定的分成办法处理)汇总向委托行索偿,并将单据寄送委托行。
  (3)各行应保留持卡人签署的取现单据副本一年,便于委托行需要时核对。
  3.“止付名单”的生效时间按总行与委托行签定的外币信用卡业务协议中有关规定执行。各行要将“止付名单”信封邮戳保存好,以便日后分清与委托行所承担的责任。
  4.挂失。
  (1)持卡人如在中国境内遗失我行受理的外币信用卡,可持本人有关身份证件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应按要求填写“信用卡挂失申请书”;
  (2)各行受理后,应立即将持卡人姓名、卡号以电传、传真通知委托行办理挂失止付,并将“信用卡挂失申请书”寄委托行。

 
第五章 授 权


  第十六条 外币信用卡授权是对外币信用卡超限额使用以及其他特殊问题的查询和批准过程。
  第十七条 特约商户和取现网点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取得授权,授权后方可办理:
  1.交易金额或取现金额超过规定限额或不符合有关规定;
  2.发现或怀疑该卡一天内多次使用,其金额均接近规定限额;
  3.对持卡人签名有怀疑;
  4.发现信用卡有被涂改或毁坏的痕迹;
  5.对持卡人证件或其他方面有怀疑。
  第十八条 授权基本程序:
  1.取现网点向委托行授权中心请求授权;
  2.特约商户向我行或直接向委托行请求授权。
  第十九条 各行向委托行请求授权时,可采用传真、电话、电传方式,并提供委托行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各行在办理外币信用卡授权时,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授权操作程序,做到准确、迅速、规范、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为便于总行及时掌握各行办理外币信用卡业务的情况,各行应在每季度开始后五日内将上季度“外币信用卡业务季度统计表”(见附表)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2年1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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