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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部分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18 生效日期: 1989-01-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商业部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发布文号:
(1989年1月18日)

    边防、海岛等部队,由于受驻地条件的限制,有些符合随军条件的军官家属不能随军。为妥善解决这些军官家庭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鼓励军官献身于国防事业,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中央军委常务会议和六月八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草案)》时,原则同意上述部队中符合随军的军官条件而不能随军(含文职干部,下同)在农村的家属,可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安排适当工作。现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军官,家属在农村符合随军条件的,由于部队驻地无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企业),配偶及子女随军后解决不了就业或入学问题的,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填写《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一式三份,装入军官档案一份),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国家按城镇居民定量标准供应粮、油。
  办理户口和粮油关系的程序是:被批准人持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及《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转户手续;凭部队证明、审批表和转户证明,到当地县级粮食部门办理城镇居民粮、油供应手续。由此增加的粮、油销量,在当地粮、油销售包干指标内调剂解决。所增加的差价和亏损补贴,由地方财政负担。
  二、军官配偶及子女在原籍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可以保留,但不再承包责任田。对军官家属,当地政府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被安排工作的军官配偶或子女,本人的自留地、自留山,应于翌年一月一日退还给村民委员会。军官配偶及子女要服从工作单位、当地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管理。
  三、军官转业时,其配偶及子女已在原籍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的,接收安置地区和单位凭《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和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的证明,按随军家属的待遇给其分配住房。无工作的军官配偶及子女的户口可迁到军官转业后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落户,符合招工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就业。军官配偶是正式职工的,可办理调动手续,由军官转业后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当地公安机关凭县(市)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入户手续,粮食部门凭工作调动证明和入户证明,办理粮、油供应迁移手续。
  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部队政治机关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的范围》、《军官家属在原籍农转非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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