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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营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1-05 生效日期: 1998-11-05
发布部门: 大连地税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1998]第150号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创造良好、公平的私营经济发展环境和条件,推动我市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政发[1998]71号)文件精神,现将私营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私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二、经劳动、税务部门审核认定,私营企业安置本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超过企业原有人数40%的,享受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超过20%,未达到40%的,享受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组建的非中途转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凡安置“四残”人员占非管理人员总额35%以上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凡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个体、私营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独生子女费可在税前列支;其工资列支标准,可按全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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