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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8 生效日期: 2002-01-18
发布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发[200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02年,我市共有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27085人,其中,师范类毕业生2043人,非师范类毕业生25042人,是历年来毕业生数量最多的一年,毕业生学历和专业结构与社会需求存在很大差距,就业形势更加严峻。为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适应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申奥成功后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对人才的需求,现就做好2002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人才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人才队伍有了很大发展,但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我国申奥成功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市面临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对人才的需求将更加国际化、专业化和多元化,人才的供需结构矛盾短期内将更加突出。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的高度出发,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搞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起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工作,保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快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步伐,积极应对入世后人才需求的新形势(一)对毕业研究生,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优先接收,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其中,国家机关接收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统一选拔,直接参加面试;毕业研究生在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平度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接收和落户手续,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其人事档案也可由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并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户口落入青岛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的集体户。(二)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自费生除外),可在全市范围内落实就业单位。外地生源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各级全额拨款和以各种政策性收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根据需求计划接收上述毕业生的,先将接收毕业生情况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人事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各级各类学校录用师范类毕业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对我市行政、司法、执法等机关,为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录用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岗位紧缺的本科层次专业对口的专业人才,且从社会公开招考不能满足需求的,各用人单位要提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组织用人单位从应届优秀毕业生中选拔,会同市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三)对专科、中专毕业生,因我市供大于求,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不得接收外地和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五市三区也不得接收外地生源的中专毕业生,但五市三区生源的毕业生可以在五市三区之间相互调剂。(四)广播电视大学的毕业生按合同规定就业,如联系到新的就业单位,应在征得原合同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到新联系的单位就业。(五)山东省省级优秀毕业生可在指定的范围内优先择业。通过双向选择没有落实工作单位的优秀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六)对我市特困家庭的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由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和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证明材料,经研究确认后,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七)对在毕业当年服兵役的本市生源毕业生,可持《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入伍通知书》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两年后退役的,持青岛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证明,按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八)我市市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毕业生派遣期为2年(自毕业之日起计算),到成人高校继续上学深造的本市生源应届大专、中专毕业生,须到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3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可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毕业生的报到时间截止到9月底,其中,师范类毕业生报到截止时间为7月底。(九)师范类毕业生根据师资需要,按择优录用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面向教育系统择优安排就业。对于长线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到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免收其师范教育培养费。
  三、拓宽就业渠道,引导毕业生多渠道、多形式就业
  (一)鼓励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对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由人事代理部门为其办理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管理人事档案、代办保险等人事代理手续。(二)鼓励毕业生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继续实施“村村有大学生”计划。各区(市)要选派5至10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选派的毕业生通过市公务员考试录用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在农村工作期间,户口和人事档案存放区(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工作满2年,经考察合格,通过面试后,可直接进入公务员队伍。对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生源毕业生到五市三区工作的,可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派出所。各区(市)要为毕业生到农村施展才能创造条件,积极创建毕业生实验基地、毕业生创业园等。(三)鼓励毕业生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创办属高新技术领域的经济实体的毕业生,可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由市工商管理部门给予免除创办公司的注册资金;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参加社会养老、医疗、失业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缴纳,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人事档案存放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费减半收取。工商、卫生、环保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免收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所有费用2年。对不愿继续经营并在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重新找到工作单位的,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办理就业手续。
  (四)鼓励毕业生支援西部经济建设。对积极参加我国西部省份经济建设的本市生源毕业生,户口可以落回生源地派出所。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毕业生择业环境
  (一)为增加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为毕业生公开择业、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用人单位要从本单位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调整毕业生需求结构,按照接收毕业生学历层次的适当比例制订需求计划,报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持需求计划(机关事业单位还须持增人计划卡)接收毕业生并办理鉴证手续。未报送需求计划的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
  (二)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行为。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要以学校发给毕业生就业推荐信的原始件为根据,凡持复印件的,一律不予办理接收手续。院校和毕业生要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推荐材料,如发现虚假材料,任何单位都不能接收。毕业生的档案材料须由学校转递市人事局或用人单位,师范类毕业生的档案转至市教育局就业办。用人单位不得接收毕业生个人自带的档案。对没有档案以及没有毕业证书的外地生源毕业生,不予办理落户手续。对弄虚作假,私自涂改、伪造证件、印章的人员,一经查处,将严肃处理。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的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及各地驻青单位)向学校发出的毕业生接收函,须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市人控办鉴证、验印,否则,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三)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管理工作。毕业生要遵守就业协议,到单位报到后,不得擅离职守或不辞而别,对1年内未办理改派手续不辞而别的毕业生,其档案、户口关系退回学校或生源所在地,任何单位不得再行接收。各部门和各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毕业生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培训费等,不得拖欠毕业生的工资或变相拒收毕业生,不得擅自接收或改派毕业生,应及时为见习期考核合格的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毕业生见习期内的宏观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取消其接收毕业生的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有关责任。
  五、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各区(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宣传毕业生就业形势和政策,做好毕业生需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组织好本区(市)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为毕业生公平、公开竞争创造条件。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将就业指导课或就业指导讲座纳入正常教学计划,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积极到能够发挥自身才能的经济建设第一线去建功立业。
  六、切实加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大中专毕业生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十五”规划的重要人才保障,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实现我市新世纪发展战略目标的高度,深刻认识建设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的重要性。各用人单位要创造条件安排好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尽力解决大中专毕业生遇到的困难。各级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密切配合,在毕业生集中报到、落户之时,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为毕业生提供“一条龙”服务,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真正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大事抓实抓好。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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