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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 2002-01-11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地税局、工商局制定的《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关于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精神,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发挥技术资本和人才资本对经济的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科技成果是研究开发结果的统称,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新品种、新发现、新理论等。本规定所称技术是指:
  (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二)技术秘密。指研制或者以其他合法的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带来经济效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三)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
  (四)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三条   鼓励技术作为生产要素以多种形式参与收益分配。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方式以奖励、享有股权、期股(权)等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四条   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其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当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当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按不低于该成果转化后实现的税后利润10%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七条   科技成果可采用作价入股的方式进行转化,相应的科技成果财产权转归受让公司所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投资各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以协议的方式确定科技成果所占股份。属职务科技成果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应拿出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的股份或通过期权、期股的形式,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者与其他出资者,应当协议约定该项科技成果的使用范围和入股者对该项科技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八条   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高新技术成果,采用作价入股形式进行转化的,在企业注册时,科技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超过35%。经科技部审查认定,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登记注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可采取协商作价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方式。
  科技成果作价超过注册资本20%的,应由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并签定协议书。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和投资各方的协议书办理验资手续,申请登记注册。
  各出资方有任何一方的出资涉及国有资产时,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技术股份的技术发明单位,可从技术分红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对本项目技术创新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分配方式可采用现金形式,也可采用股权形式。享受参与分红的期限、比例计算方法、有关权利义务等,由当事人与单位以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确立。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的形式,奖励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期股的形成方式主要是在企业改制的基础上调整原有股本结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中的新增或分解的技术股份。期股的获取方式主要是在一定期限内,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以现金或分期付款、贴息、低息贷款方式按约定价格购买股份。


    第十二条   鼓励省外、境外、国外单位或个人以科技成果向省内企业入股,股份比例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商定。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可参照有关标准摊入成本。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可加速摊销。具体摊入年限由省财政、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以科技成果出资或对外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事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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