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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来辽宁丹东市投资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03 生效日期: 1998-09-03
发布部门: 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一、为了吸引国内外客商来丹东投资,促进丹东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辽宁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以及丹东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在丹东投资兴办企业、事业,按本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三、投资者开办企业,可采取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确认地价的30%缴纳;投资规模较大、占用土地较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占用现有耕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荒水只要不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其使用方式及价格由投资者与农户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商定,土地管理部门不再收取费用。
  六、投资者从事农业、工业生产、能源交通、科技成果转化等生产性项目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凡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纳税之日起5年内,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投入企业。
  七、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从纳税之日起2至5年内,企业缴纳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返还投入企业50%。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上的返投5年;投资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返投3年;投资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返投2年。
  八、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其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列支返还投入企业;从项目竣工运营之日起5年内,缴纳的房产税按入库级次由财政列支金额返还投入企业。
  九、投资于鼓励发展的第三产业项目从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免征1年,再先征收后由财政列支全额返还投入企业1年。
  十、开办企业进行基本建设应缴纳的各种费用,除国家及省应收部分外,地方收取部分一律减半征收。投资项目资产评估和验资等费用按规定标准下限的50%征收。投资开办企业减半缴纳工商注册费,免交工商管理费3年。
  十一、对丹东经济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由市政府聘为经济顾问。对贡献大的外商,由市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对聘来丹东工作的各类人才,在住房、落户和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原户籍在农村的,免费落入市区或城镇。
  十二、本规定由丹东市招商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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