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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与封闭运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3 生效日期: 1998-07-13
发布部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分行
发布文号:
 根据《辽宁省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全省粮油收购资金供应与管理工作,制止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做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工作。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粮食收储企业收购粮食时,分支行要按照收购价款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严格核定贷款发放额度,并按收购进度发放贷款,逐日核对贷款投放与收购数量、价值是否一致,对贷款超过实际需要的部分,必须及时收回。切实做到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与新收购的粮食库存值(包括必要的包装物等收购费用)相一致。
  二、各开户行要建立粮食库存台帐,严格监控收储企业粮食储存、运输、销售、移库等活动,及时登记和反映企业库存粮食数量、品种结构等变化以及销售情况,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信贷员原则上每3日要深入企业检查核实库存,对减少的库存要认真核查去向,确实做到库存减少,贷款相应收回。凡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内开户企业之间的粮食调销,一律实行银行承兑汇票等转帐结算方式;系统外企业之间的粮食调销,要严格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三、凡由农业发展银行供应贷款的粮食收储企业必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基本帐户,严禁在其他银行开户。同时对粮食收储企业要分别设立收购资金存款、企业财务资金存款和应付利息存款3个专用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核算企业调销回笼货款存入并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收购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费用贷款的存入与转出;调销回笼货款归还贷款本息后剩余部分的转出;财政各项拨补款的转入,扣除应归还贷款本息剩余部分的转出等。
  收购资金存款户核算对企业发放的收购(含储备和调销)贷款形成的存款收支变化。该帐户的存款只能用于收购(含调入)粮油及必要的收购费用支出,禁止用于支付企业其他各种支出。
  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核算经基本存款帐户转入的财政等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费用补贴;企业销售收入归还贷款本息后转入的经营收入;银行费用贷款转入等。该帐户的存款可以用于除收购费用、贷款利息外的其他项合理经费支出。
  应付利息存款户主要核算企业从实现的销售收入回笼款中能扣付的应付利息额。该存款按单位活期存款计付利息。该帐户存款,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计息期专用于归还贷款利息。
  四、要严格控制企业辅助帐户。辅助帐户是为旺季收购粮食需要而设立的临时存款帐户。对距县农业发展银行营业机构较远的县以下基层收购企业,经批准,可在当地一家金融机构建立辅助存款帐户。该帐户实行限额控制,只准支付收购粮油所需现金及收购相关费用,不准支付其他费用。企业收购任务结束后,辅助帐户立即撤销,剩余资金划入基本帐户。
  五、坚持实行粮食收储企业出库、销售登记备案制度,对货款跟踪管理。对企业的调销回笼货款,除企业支付税金外,银行要及时将销售成本(收购价)和银行垫付的收购费用全额收回贷款,剩余部分要及时收回已结欠的贷款利息或转入企业应付利息存款专户,以确保企业按季付息。企业按规定归还贷款本息以后,余款才能支付合理的费用开支。
  对财政部门拨入的消化挂帐和利费补贴资金,属于消化历史挂帐的,要全额收回贷款;拨补当年利费补贴的,属于银行已垫付的,要全额收回贷款;属于预拨的利息补贴存入应付利息存款专户;属于费用补贴的,按财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和用途监督企业专用。##13六、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企业库存现金限额。禁止企业随意坐支现金,对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督促企业及时存入银行,并及时收回贷款。
  七、粮食收储企业发生下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违规行为,要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坚决予以停贷制裁:
  (一)虚报收购数量和库存套取收购贷款并挪作他用;
  (二)粮油赊销直接造成亏损挂帐;
  (三)粮油销售不入帐和坐支现金;
  (四)多头开户转移挪用粮油调销货款;
  (五)违反国家规定降价销售粮油造成亏损无弥补来源,致使贷款不能足额归还;
  (六)挪用收购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兴办附营业务、投资有价证券、转借他人及用于有关部门集资摊派等;
  (七)不按国家规定将粮油调销货款存入农业发展银行专户,多头开户,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八)利用兼并、改制及不规范破产等悬空、逃废银行债务以及带粮分流人员等直接挤占挪用收购贷款。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采取停贷措施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汇报,并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对因财政部门应拨补储备费用和利息未能及时足额到位,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动用粮食风险基金补贴超正常库存利息和费用而造成亏损占用的收购贷款,要督促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最长不超过3个月)足额拨补到位。对因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被银行停贷造成给农民“打白条”的,由企业和地方政府承担责任。被停贷企业对挤占挪用收购贷款行为彻底纠正并挽回所造成的损失后,要恢复贷款。
  八、开户银行要按规定督促企业及时提供和认真审核财务、商品调销数量、价值及有关报表资料。要对企业开户状况、调销资金回笼情况和各种费用开支情况严格监督,按规定发放和及时收回贷款。对企业违反规定的,要立即制止,及时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在对违规粮食收储企业采取停贷措施之前,要核准情况,一旦实行停贷处理,要向企业发送《停止贷款通知书》,并立即将停贷的企业、原因、金额及停贷的影响和解决意见等,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书面报告上级行。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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