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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换发房屋权属证书工作中加强印花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23 生效日期: 1998-06-23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沈阳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沈地税发[1998]16号

各县(市)、区地税(分)局、房产管理局: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搞好源泉控管,经市地方税务局与市房产管理局共同研究,确定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为我市印花税的代扣代缴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以及沈政发[1995]10号文件精神,将我市换发新房屋权属证书工作中加强印花税征收工作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定,我市从1998年7月1日起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利人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是拥有房屋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三种。

  三、凡在我市境内的房产权利人,发生下列情况,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换取房屋权属证书。1.新建房屋;2.房产权属转移(包括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判决等);3.更改法定名称或者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化房屋部分改建、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变更;4.设定他项权利(包括房地产抵押权、典权等);5.房屋或者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

  四、凡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权利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于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缴纳印花税。

  五、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每件房屋权属证书应缴纳印花税5元,纳税人应将印花税票粘贴在权属证书附记栏内的右上角。

  六、对房屋权利人领取的房屋权属证书应缴纳的印花税,地税机关委托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代扣代缴印花税。在当事人领取权属证书时,一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七、地税机关和代扣代缴单位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1.地税机关应与代扣代缴单位签订合同,并核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2.代扣代缴单位要按税法规定认真计算应缴税款,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代扣代缴的税款必须专款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照规定的报解期限和数额,向地税机关办理报解。3.代扣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的税款如有丢失,应负责赔偿。4.要认真建立印花税的代扣代缴、报解、检查等项制度。税务机关应定期对代扣代缴单位进行辅导和检查,代扣代缴单位须详细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

  八、代扣代缴单位所需的印花税票,分别由各县(市)、区房产管理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咨询事务所领取。对印花税票的领取、发售、保管、报解等,按沈地税二字[1995]7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机关按规定付给代扣代缴单位代扣印花税实际金额5%的手续费,由市地税局咨询事务所返给,不得在税款中坐扣。

  九、代扣代缴单位除对上述房屋权属证书代扣代缴印花税外,还应积极协助税务机关监督检查房屋权属证书的贴花完税情况,如发现未贴花完税的,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各级税务机关和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要把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与行政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要互通情况,相互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十一、本通知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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