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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13 生效日期: 1994-01-01
发布部门: 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总发字[1993]第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四章 帐簿设置与记帐规则
第五章 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第六章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与核算
第七章 储蓄其他业务的核算手续
第八章 储蓄事后监督
第九章 同城划转和异地托收
第十章 现金出纳工作
第十一章 重要单证和印章管理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与年终决算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银行会计核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和监督储蓄业务各项资金活动的工具。为了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储蓄会计核算质量,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根据《储蓄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们储蓄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建设银行储蓄会计核算的任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储蓄政策和本行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储蓄管理条例》和各项法律规定,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二、正确、及时、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准确办理现金收付,正确、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为贯彻政策、考核计划、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严密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保证记帐不错不乱。维护储户利益,确保国家财产安全。坚决同贪污、盗窃、诈骗、冒领等犯罪行为作斗争。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各级行处的储蓄业务部门,必须设置会计核算机构,配备具有一定政策业务水平和足够数量的会计人员。
  省(市、区)、地(市、州)和计划单列市分行,要配备一定数量称职的检查辅导人员。
  各储蓄所管辖行(处),要按工作需要,建立完善的事后监督部门,对管辖储蓄所的会计出纳业务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根据制度和业务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质量考核制度,确保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储蓄会计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努力学习政治,刻苦钻研业务,练好基本功,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管理水平。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根据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以“借”、“贷”为记帐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帐规则。
  凡资产增加、负债减少,费用增加、收益减少,记借方;凡资产减少、负债增加,费用减少、收益增加,记贷方。帐表上借贷栏次的排列,借方在左、贷方在右。
  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帐法记帐,以“收入”、“付出”为记帐符号,不参加资金平衡。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会计年度。

    第七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由储蓄所、专柜、联办所、代办所(以下统称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和事后监督两部分组成。储蓄所通过事后监督部门向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并表,代办点向储蓄所并帐。

    第八条 储蓄会计核算必须严格做到:
  一、双人临柜,钱帐分管,章证分管,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二、当时记帐,帐折(单)见面,日清日结,双线核算,互相核对,保证相符。
  三、存款时先收款后记帐,付款时先记帐后付款。办理转帐业务时,先记付款帐户,后记收款帐户。
  四、办理现金收、付发给储户号牌,按号核对,呼号收付。
  五、定期核对帐务,做到帐据相符、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六、领交现金必须坚持双人武装押运,必须用运钞车接送,运钞车不得搭乘无关人员。
  七、重要单证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其中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领发、交接等手续。
  八、业务公章、个人名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做到章在人在,离柜收起。每日营业终了,业务公章、有价单证必须入库保管;重要空白凭证、帐簿、报表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
  九、机构撤并,人员调动,临时代班或轮班,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十、储蓄存、取款凭条,原则上应由储户自己填写。如储户填写确有困难,可由他人或经办人员代填,但储户必须在凭条上签名或打指印。
  十一、凭印鉴支取的储蓄存款,在支取时应折角验印,严格审查。

    第九条 事后监督人员与其被监督的储蓄所人员,不得互相顶班代岗。

第三章 会计科目与会计凭证



    第十条 会计科目
  储蓄会计科目是体现国家储蓄政策,综合反映储蓄业务资金活动情况,统一会计核算内容,考核计划、分析储蓄业务状况的工具,是设置帐户的依据。
  建设银行储蓄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分为资产类、负债类、损益类三大类。
  会计科目和代号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省(市)、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会计科目之下设二级科目核算,但在上报总行会计报表时,应并入总行规定的有关科目内。
  一、储蓄业务使用的会计科目、代号和核算内容
  1.表内科目:
  (1)资产类:
  518现金
  核算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发生的现金收入、付出和结存。下设“储蓄所现金户”。存入或领入现金时记借方,付出或上交现金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
  563上年内部往来
  核算上年度“内部往来”科目余额。新年度开始,将上年度的“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全额转入本科目。“上年内部往来”科目借贷方余额核对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清算,即通过会计分录将“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转入“内部往来”科目。清算后的“上年内部往来”科目余额为零。本科目如是贷方余额,为负债科目。
  565内部往来
  核算储蓄所与管辖行(处)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设户。付出款项时记借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本科目如是贷方余额,为负债科目。
  730其他应收款
  核算应收未收款项及临时性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付款。下设:“待查短款户”、“待查错帐户”、“代付储蓄存款本金户”、“代付储蓄存款利息户”、“损失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户”。款项转入时记借方,款项付出时记贷方,余额在借方。本科目的款项要逐笔记载,迅速处理,不得久悬。为分别核算兑付的有价债券,在该科目下设“代兑付债券本金户”、“代兑付债券利息户”,核算代兑付债券垫付的资金。
  (2)负债类:
  283住宅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购买、建造住宅的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零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5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户”、“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户”、“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7活期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下设“活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89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核算按规定给予保值的定期储蓄存款。下设:“整存整取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存本取息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华侨(人民币)保值定期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93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核算个人购买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下设:“记名大额存单户”、“不记名大额存单户”。购买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295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核算城乡居民存入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下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户”。存入时记贷方,支取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717应付利息
  核算按规定列入本年成本的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下设:“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预提利息时记贷方,支付利息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
  729其他应付款
  核算应付未付款项及临时性或暂时不能确定性质的收款。下设:“待查长款户”、“应解汇款户”、“待付托收款户”、“待查错帐户”、“待交邮电费收入户”。转入时记贷方,销帐付出时记借方,余额在贷方。本科目的款项要逐笔记载,迅速处理,不得久悬。为分别核算发售的有价证券,在该科目下设“应解债券户”,核算出售债券应上缴管辖行处的款项。
  (3)损益类:
  852利息支出
  核算本行吸收的各种存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下设:“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支出时记借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55手续费收入
  核算本行收取的各种手续费收入。本科目按手续费的种类设户,收取手续费时记贷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56手续费支出
  核算本行委托其他单位代办业务而支付的手续费支出。本科目按手续费的种类设户,支付时记借方,按季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61营业外收入
  核算正常储蓄业务以外的收入。下设“物、料等变卖收入户”、“出纳长款收入户”、“其他收入户”。核算未兑付的奖品变价收入、出纳长款、其他物品变价收入、长期不动户余额按规定转入等款项。收入款项时记贷方,按季按户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866营业外支出
  核算财产意外损失、出纳短款、赔偿金等支出。下设“非常损失支出户”、“出纳短款支出户”、“赔偿金支出户”、“其他支出户”核算。支出时记借方,按季按户划转会计部门,结平余额。
  2.表外科目:
  014未发行国家债券
  核算代理的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及国家其他债券的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5未发行金融债券
  核算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等的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6未发行其他债券
  核算代理国家投资公司、企业部门发行的债券领入、发出和结存。在“有价单证登记簿”下设户分年度按面额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售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17已兑付国家债券
  核算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保值公债及国家发行的其他债券的兑付、收缴。兑付缴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18已兑付金融债券
  核算金融债券、国家投资债券的兑付、收缴。兑付、缴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19已兑付其他债券
  核算除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的兑付。兑付、收回时作收入登记,上缴销毁时作付出登记。
  本表外科目按种类分年度设户。
  050重要空白凭证
  核算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发出和结存。设置“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按凭证种类分户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使用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1有价单证
  核算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和结存。设置“有价单证登记簿”按有价单证的种类、面额分户登记。领入时记收入方,发出或发售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052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
  核算代客户保管的有价证券。设“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按委托人分单证种类分户登记。代保管时记收入方,客户取出时记付出方,结存在收入方。
  二、会计科目、帐户变更
  1.在年度开始时变更的,要结合上下年度帐目结转办法,填制“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调整会计科目,明细帐按新科目隶属的帐户进行结转。
  2.在年度中间变更的,要采用“会计科目调整表”,并填制同一方向红字、蓝字凭证调整新旧科目余额。

    第十一条 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是储蓄业务活动的原始记录,是办理收付款项和记帐计息的依据,是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
  一、储蓄会计凭证的种类
  会计凭证按性质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类,各项业务必须根据审查合格的原始凭证办理。
  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原始凭证可以代替记帐凭证;不具备记帐凭证条件的原始凭证,应另填制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作附件。
  储蓄会计核算使用的会计凭证,按其使用范围分为基本凭证和专用凭证两类。
  1.基本凭证有:
  现金收入凭证
  现金付出凭证
  转帐借方凭证
  转帐贷方凭证
  特种转帐借方凭证
  特种转帐贷方凭证
  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
  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
  内部现金交款单
  内部现金提款单
  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
  重要单证入(退)库单
  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科目日结单
  2.专用凭证有:
  活期储蓄存折
  活期储蓄存款凭条
  活期储蓄取款凭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
  定活两便储蓄存单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购买凭证
  储蓄存款利息清单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
  储蓄存款同城划款委托书
  储蓄挂失申请书
  储蓄业务收费凭证
  代办费计算清单
  储蓄代办费收据
  现金科目结帐单
  凭证整理单
  购买债券交款单
  债券兑付清单
  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收据
  委托代保管有价证券申请书
  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
  更换印鉴申请书
  储蓄业务查询(查复)书
  二、储蓄会计凭证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年、月、日;
  2.帐号、户名;
  3.大小写金额及人民币符号;
  4.内容摘要及附件;
  5.会计分录和凭证编号;
  6.储户印鉴;
  7.现金收、付讫戳记;
  8.经办人员名章及业务公章。
  三、编制或受理的会计凭证,应认真审核以下内容:
  1.是否为本单位应受理的凭证;
  2.凭证使用是否正确,内容填写和附件是否齐全;
  3.帐号、户名是否相符,印鉴是否真实;
  4.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有无涂改;
  5.存款是否到期,是否挂失;
  6.计息、收费、预提利息、代办费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
  7.科目、帐户名称使用是否恰当。
  会计凭证审核无误,应迅速处理,如发现差错,应按规定更正。会计凭证的内容与数字不得涂改,发生填写错误,应重新填制,原凭证作废。
  四、会计凭证的传递
  储蓄会计凭证的传递,包括从储蓄所编制或受理凭证开始,到事后监督部门最后整理装订和保管凭证为止的全过程。
  凭证的传递必须做到:准确及时、手续严密、先外后内、先急后缓,既方便储户,又要遵守记帐规则。各种凭证必须由银行内部传递。
  五、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
  会计凭证是重要的会计档案。事后监督部门必须在事后监督工作完成后,将各储蓄所的会计凭证分别整理装订。
  装订的次序是:
  按所分日,按科目代号次序排列;先表内后表外;科目内凭证先借方后贷方、先现金后转帐;表外科目先收入后付出,原始凭证附于记帐凭证后面,并加盖“附件”戳记。
  装订时要折叠整齐,加上凭证封面、封底,由装订人员在装订线封签处盖章,凭证过多可分册装订,凭证过少可以合订。
  凭证装订后记帐凭证和附件不得取出。如有补进凭证或附件,应粘贴在有关凭证后面,在骑缝处加盖个人名章。
  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司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处理案件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查阅时,应按规定手续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 帐簿设置与记帐规则



    第十二条 帐簿设置
  储蓄会计的帐务组织包括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部分。管辖行(处)通过建立副本帐对全辖储蓄所帐务进行全面的事后监督,以保证储蓄会计核算的完整和准确。
  一、储蓄所的帐簿设置
  储蓄所的会计核算包括从受理或编制会计凭证开始,直至编制营业日报表的全部核算过程。储蓄所会计核算应设置以下帐簿:
  1.总帐:
  总帐是综合核算的基本帐簿,又是综合核算统驭明细核算的重要工具,总帐按一级科目设置。
  2.明细分户帐:
  分户帐是明细核算的主要形式。按具体对象立户。根据记帐凭证逐笔连续记载,明细反映各个帐户的资金活动情况。在储蓄会计核算中,由于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分户帐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卡片帐:
  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使用存单的储蓄存款,均采用卡片帐形式,即在开立存单时,以其套写的一联为分户帐。
  (2)专用帐: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采用在开户时依据原始凭证另填专用分户帐的方式记载,以便结计存款发生额及余额和计息积数。
  (3)明细帐:
  用于内部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其他应收应付、应付利息等资金的明细核算。
  (4)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分档次设户记载。用于储蓄存款科目、帐户的轧帐。
  3.登记簿:
  登记簿用作总、分帐户的补充、会计事项的备查、考核以及表外核算的详细记录。储蓄所应设置以下登记簿:
  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现金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查库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等。
  二、事后监督的帐簿设置
  事后监督分为综合核算和监督明细核算两部分。事后监督部门是通过审查凭证、登记帐簿、汇总帐务、编制报表一系列会计核算过程,对所辖储蓄所进行监督。事后监督部门应设置以下帐簿。
  1.事后监督综合核算的帐簿设置:
  (1)总帐:
  按会计科目设置,根据汇总的科目日结单记载,是编制会计报表,向会计部门并表的依据。
  (2)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档次设置,根据汇总的凭证整理单记载。
  (3)登记簿:
  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交接登记簿。
  2.事后监督明细核算帐簿设置:
  (一)副本明细分户帐:
  (1)副本卡片帐:
  整存整取、定活两便、整存零取、存本取息等使用存单的储蓄存款,采用储蓄所送来的副本卡片帐设立。
  (2)副本专用帐:
  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等使用存折的储蓄存款,按储户设立副本活页帐。
  (3)副本明细帐:
  用于所辖储蓄所的内部往来、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其他应收应付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核算,按帐户设立副本明细帐。
  (4)副本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按储蓄存款类科目的二级科目、分档次设户记载。用于储蓄存款科目、帐户的轧帐。
  (二)登记簿:
  ①副本登记簿:
  储蓄存款挂失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储蓄存款同城划款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的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的有价单证登记簿)等。
  ②自设登记簿:
  差错登记簿、交接登记簿。

    第十三条 记帐规则
  一、各项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逐笔(或汇总)记载。记帐前要认真核对科目帐号户名,按照业务发生的时序和记帐凭证的内容逐笔逐项记入有关帐户,并由记帐和复核人员签章负责。
  二、记帐要求做到数字正确、摘要简明、方向准确、字迹清楚。
  三、帐簿要用蓝、黑墨水或炭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记帐;套写的帐页可用双面复写纸用原珠笔书写;红色墨水只能用于冲帐或划销。
  四、记载帐簿时,文字和数字应靠横格底线书写,约占全格的二分之一;摘要栏文字一行写不完,可在下一行续写,但发生额和余额应写在最后一行文字的金额栏内。金额无角分的,应在角分格中写“0”,不得空格或划“一”;帐簿上余额的“借或贷”栏,余额在借方的填“借”字;余额在贷方的填“贷”字;余额结平的填“平”字;并在余额栏的元位上写“一0一”符号。
  五、各种帐页的帐首必须填写齐全。每张帐页记满结转次页时,应将前页最后一笔业务的日期、余额、利息积数记入新帐页的第一行,并在新帐页的摘要栏加盖“承前页”戳记。
  六、帐簿要连续记载,不要留空格。如因漏记发生空格、空页时,应在摘要栏用红线从右上角至左下角划销。
  七、帐簿上的各种记载,不得涂改、挖补、刀刮、皮擦或用药水销蚀,发生记载错误应按错帐冲正办法处理。
  八、帐页一经启用,不得抽换。
  九、月度结束,总帐必须办理月结。月结时将各科目的借贷发生额分别进行合计,并逐月结出借贷发生额累计数。

    第十四条 错帐冲正
  帐务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准确无误。发生差错应用以下方法更正:
  一、当天发生的差错
  文字、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将全行的错误文字、数字划销,将正确文字、数字写在红线上面,由记帐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并由复核人员复核签章。
  如错数下面已连续记载多笔帐目时,则用红字按原错记数字记入原帐户的同一方向,冲销错记帐目,在“摘要”栏注明“冲销错帐”字样;再根据原记帐凭证,重新记载,经复核盖章证明。
  二、帐目记串户在当日发现的,比照上面“一”的方法更正。
  三、隔日发现的差错
  1.记帐串户时,应填制一张与原凭证相同的红字(金额红字)凭证,用红字记入原帐户同方向,把错误数字冲销。在“摘要”栏注明“冲销×年×月×日错帐”字样。同时,再填制一张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更正×年×月×日错帐”字样。
  2.凭证错误,帐簿也随之记错时,应先更正凭证,按以上办法冲销后,再按更正的凭证记帐。并在原错误凭证上注明“已于××年×月×日冲正”字样。
  3.明细帐未错而总帐记错,若科目日结单未错,则应比照“1”的方法更正总帐;若科目日结单错误,总帐随之记错,则应比照“2”的方法更正总帐。
  四、跨年发现错帐
  跨年发现错帐,在新年度冲正时,应填制一张与原凭证金额相同的蓝字反方向凭证,记入新年度同帐户,在“摘要”栏注明“冲销上年×月×日错帐”;同时,再填制一张正确数字的蓝字凭证,记入正确帐户,在“摘要”栏注明“更正上年×月×日错帐”。
  五、冲正错帐影响到利息计算时,必须计算应加或应减利息或调整计息积数。
  六、除当日发生的错帐冲正外,其他的错帐冲正必须经储蓄主管人员审核,并在记帐凭证上签章后,方可办理。

    第十五条 储蓄所的结帐、对帐与报帐
  每日营业终了,储蓄所必须根据双线核算、互相核对的原则办理结帐工作。
  一、储蓄所结帐
  1.记帐员结帐
  (1)结计储蓄存款余额。
  应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核打本日动户分户帐(卡)的当日借、贷方发生额,并登记“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根据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同时当日发生的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动户,应根据动户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发生额,结计动户今日余额。
  其他科目应按科目结出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和余额。
  (2)汇总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根据当日动户储蓄存款帐卡(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帐上的付息记录)上的利息支出数分别汇总出“利息支出”与“应付利息”科目合计数。
  (3)编制表外科目收入、付出凭证。
  根据管辖行签回的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按单证种类(有价单证分面额)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作附件;根据已兑付的各种债券按种类、分年度汇总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
  根据新签开的帐卡和作废的存单(折),按凭证种类,汇总填制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根据当日签开的有价单证记录,按种类分面额汇总填制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凭证。
  (4)核对开销户数。
  根据“开销户登记簿”汇总出各科目的开销户数及结存户数。
  (5)以上工作完成后,与出纳员编制的凭证整理单和科目日结单上的有关数字核对无误后,彼此盖章证明。同时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分别登记各种明细帐及有关登记簿。
  2.出纳员结帐
  (1)整理并填制记帐凭证。
  ①根据储蓄存款本日发生的存、取款凭条和开户单等记帐凭证,按二级科目分档次填制“凭证整理单”,然后根据“凭证整理单”按科目填制“科目日结单”;其他科目按记帐凭证汇总填制“科目日结单”。
  ②根据各“科目日结单”的现金收入、付出数填制“现金科目结帐单”,并据以登记“现金登记簿”。然后,根据“现金科目结帐单”的收付数填制现金科目日结单,根据昨日库存余额,加减本日发生额,结出本日余额。
  ③根据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的收入、付出方表外科目记帐凭证,填制表外科目日结单。
  (2)清点库存现金。
  将当日的库存现金进行整理,点清金额,盘出当日库存现金余额。
  (3)科目日结单经四栏轧平后,与记帐员逐一核对有关数字无误后互相盖章证明;并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储蓄营业日报表”。
  二、储蓄所对帐
  每日结帐中,应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数字核对:
  1.各科目日结单借、贷双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必须相等;
  2.各科目日结单的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方发生额,必须等于本日余额;
  3.各科目日结单余额与该科目所辖分户帐各帐户余额之和必须相等;
  4.现金科目日结单本日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必须相等;
  5.表外科目日结单与有关登记簿的数字必须相符;各登记簿的结存额必须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储蓄所报帐
  储蓄所每日帐务核对无误后,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营业日(月)报表,一式二份,经复核无误加盖制表、复核、负责人名章及业务公章,留存一份,一份连同会计凭证、副本卡片帐等会计资料,一并封包送事后监督部门。送包时,应进行登记并由事后监督部门签收。

第五章 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第十六条 活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活期储蓄存款,一元起存,由储蓄所发给存折,凭折存取,开户后可以随时存取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储户开户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对号牌,根据存款凭条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编列帐号,并在存款凭条上填列帐号,加盖“新开户”戳记。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两张,一张附在活期储蓄存款帐页上,一张附在存款凭条上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在帐页、存折和存款凭条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然后,填写“活期储蓄存折”,记载活期储蓄存款帐。记帐时,应将存款人姓名、住址、帐号、存折总号填入帐页各栏目。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分别加盖个人名章,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现金,审查存款凭条、存折、记帐无误后,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与帐页一并交记帐员,存款凭条留存。以存款凭条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户
  记帐员验对存折、帐页上的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折交储户,帐页留存。
  2.续存:
  储户续存时,须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凭条”,与存折、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抽出分户帐页,核对存款凭条、存折、帐页的户名、帐号、存折总号相符后登折、记帐,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分别结计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其余手续与开户时同。
  3.支取:
  储户支取时,应填写“活期储蓄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取款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
  记帐员根据取款凭条抽出分户帐页与存折核对户名、帐号、存折总号、余额;凭印鉴支取的,应折角验印。核对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分户帐和存折,并结出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然后,在取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根据取款凭条配款后,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取款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连同存折、帐页交记帐员,取款凭条留存,以取款凭条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经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折、现金交给储户,帐页留存。
  4.销户:
  活期储蓄存款全部支取时,应做销户处理。由储户根据存折上的最后余额填写活期储蓄存款取款凭条,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取款凭条抽出帐页,核对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折记帐,结平存款余额,计算利息,将付息金额填入取款凭条,并填写“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在取款凭条、存折和帐页上加盖“销户”戳记,连同利息清单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在取款凭条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金额合计配款,连同帐页和利息清单交记帐员,取款凭条留存(存折作附件)。以取款凭条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户
  借:利息支出至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经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帐页留存。
  5.更换存折、帐页:
  存折帐页记满时,将该帐户帐首各栏、存款余额和计息积数过入新存折、帐页,在新存折、帐页的首行摘要栏加盖“承前折”、“承前页”戳记,在旧存折的最后一页加盖“过新折”戳记。凭印鉴支取的要在新帐、新折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
  旧帐页按帐户顺序妥善保管,待年终整理装订,旧存折收回作为当日存款或取款凭条的附件。

    第十七条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由储蓄所发给存单,一般50元起存,存单分记名、不记名两种,记名式可挂失,不记名不挂失。
  1.开户:
  储户填写“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开户单”,连同现金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核无误,清点现金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开户单,填制“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交储户作为存款凭证,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凭印鉴支取的,在第一、三联加盖预留印鉴,并在各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同时在各联加盖记帐员名章,然后将开户单、三联存单和现金交出纳员。
  出纳员经复核无误后,分别在各联上加盖本人名章,并在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第二联存单加盖业务公章,与第三联分户卡片帐一并交记帐员,第一联副本卡片帐和开户单留存。以开户单代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至××户
  记帐员核对存单、分户卡片帐上的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单交给储户,分户卡片帐留存。
  2.支取:
  储户持定活两便储蓄存单取款时,将存单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存单抽出分户卡片帐,核对户名、帐号,存单总号、金额;凭印鉴支取的,还应折角验印,审核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按规定计算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在存单和卡片帐上填记支取日期、计息天数、利息、本息合计等栏,并加盖“销户”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簿”。然后,分别在销户存单、分户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销户存单、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在销户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卡片帐、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存单留存。以销户存单和利息清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活两便储蓄存款至××户
  借:利息支出至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接到卡片帐、利息清单与现金,审核印章齐全,复点本息无误,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

    第十八条 定期储蓄存款核算手续
  一、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储户一次存入,一般50元起存,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和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单,到期凭存单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
  由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连同现金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内容无误,点收现金相符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开户单。然后,填制“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交储户作为存款凭证,第三联作为分户卡片帐。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一、三联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并在各联加盖记帐员个人名章,然后将开户单、三联存单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分别在各联加盖个人名章,并在开户单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第二联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与第三联分户卡片帐一并交记帐员,第一联副本卡片帐留存。以开户单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至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单、分户卡片帐上业务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分户卡片帐留存。
  2.到期和过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持存单到储蓄所取款时。记帐员接到储户存单,经验明存单确为本所签发并已到期,根据存单抽取分户卡片帐、核对户名、帐号、存单总号、金额等内容无误;凭印鉴支取的,应折角验印,核对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然后,将支付日期、应付利息和本息合计分别填入存单和分户卡片帐,并加盖“销户”戳记,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在销户存单,分户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加盖个人名章,在销户存单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分户卡片帐、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销户存单留存。以销户存单和一联利息清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至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
  或:利息支出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接到卡片帐、利息清单与现金,审查印章齐全,复点本息无误,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
  过期支取的,除按规定计算过期利息外,其他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
  存款尚未到期储户急需用款,可以提前支取。储户本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提交与存单户名相同的身份证明;他人代为办理时,除提交与存单户名相同的身份证明以外,还应提交代取人的身份证明。
  记帐员应审查存单真伪,是否挂失,身份证明是否合法有效,经审查无误后,在存单背面摘要登记证件内容(如单位名称、证件名称、证件号码等),然后在存单和卡片帐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办理部分提前支取,以一次为限。支取时,储户应按未支取部分的金额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开户单”,记帐员据以换开新存单,新存单的存入日期、存期、利率仍照原存单填写,但应在新存单上注明“由××存单部分转存”字样。同时登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他帐务处理手续与开户相同。
  原存单按销户处理,并注明部分提前支取的金额和利息金额。同时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其他帐务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每月按固定金额存储一次,一般五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折,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和续存: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核存款凭条、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凭条,然后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登记分户专用帐,并在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个人名章。凭印鉴支取的应预留印鉴片二张,一张附在帐页上,另一张附在存款凭条上,送事后监督部门。在存折、帐页、存款凭条上分别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然后将帐页、存折、存款凭条及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现金,核对凭条、存折及分户专用帐无误后,在存折上加盖业务公章及个人名章后,在存款凭条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将存折及分户专用帐交记帐员。以存款凭条代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至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记帐员核对存折、分户专用帐上业务公章、个人名章齐全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存折交储户,分户专用帐留存。储户按月续存时,续存的日期可在每月的任何一天,如当月漏存,应在次月补存。
  2.到期和过期支取:
  存款到期,储户持存折到储蓄所取款时,应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应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存折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无误,记帐、登折,计算利息,其他手续比照活期储蓄存款的销户处理手续办理。以取款凭条和一联利息清单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定期储蓄存款至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过期支取,按规定计算过期利息外,其他处理手续与到期支取相同。
  3.提前支取: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办理,但不受理部分提前支取。
  4.更换存折帐页时,比照活期储蓄存款更换存折、帐页的手续办理。
  三、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一般1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单,分期支取固定本金,到期一次性支取利息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应由储户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办理。
  2.到期支取:
  储户按约定时间取款时,应填写“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取款凭条”,凭印鉴支取的,加盖预留印鉴,连同存单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无误后,在分户卡帐和存单的分次取款栏记录并结计余额,加盖个人名章,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3.提前支取: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到约定的取本日支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支取日未取者,以后可随时支取。储户持存单及身份证明,要求全部提前支取本金时,仍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处理手续办理。
  四、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是一次存入固定金额,一般5000元起存,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由储蓄所发给存款凭证,分次支取利息,到期归还本金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应由储户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储蓄开户单”,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核开户单,清点现金无误后,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以第一联作事后监督副本卡片帐,第二联存单;第三联作分户卡片帐。如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一、三联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在各联凭证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2.支取利息:
  储户按约定时间,持存单前来支取利息时(不得提前支取,如到取息日未取息,以后可随时支取,但不另计付利息),按应取利息金额填写“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取息凭条”,如凭印鉴支取,储户应在取息凭条上加盖预留印鉴,与存单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将存单和分户卡片帐进行核对,发给储户号牌,并在存单和分户卡片帐上记录支付利息金额,盖章后,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分别在存单、凭条、卡片帐上加盖个人名章,取息凭条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取息凭条配款,连同存单、卡片帐交记帐员,取息凭条留存,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记帐员验对存单、分户卡片帐、现金无误后,呼号核对,收回号牌,将现金和存单交储户。
  3.支取本金:
  存款到期储户支取本金时,如凭印鉴支取的,应在存单上加盖预留印鉴,记帐员审核无误后,以存单代替借方记帐凭证。储户要求提前支取本金,已付利息超过应付利息时,应将超支利息部分从本金中扣回。存本取息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
  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手续办理。
  五、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
  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是华侨、港澳台同胞由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汇入或携入的外币、外汇(包括黄金、白银)售给银行代为兑换所得人民币,存入的储蓄存款。
  1.开户:
  凭“外汇兑换证明”或“华侨证明书”在规定时间办理存储手续。办理时使用“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和“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并加盖“华侨储蓄”戳记,注明华侨储蓄利率。存款人要求凭印鉴或身份证明支取时,应在存单第一、三联预留印鉴或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在各联上加盖“凭印鉴支取”或“凭身份证件支取”戳记,存款到期,本息可一并转存。
  2.到期、过期及提前支取:
  存款到期、过期及提前支取手续及计算利息办法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处理手续办理。
  六、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可办理定期存款到期约定转存或自动转存业务。

    第十九条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核算手续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下简称大额存单)是一种面向城乡个人的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储蓄存款。
  大额存单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两种。记名式可以挂失,不记名式不能挂失。
  一、大额存单的发售
  1.不记名式大额存单的发售
  发售时,由储户填写一联大额存单购买凭证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根据购买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签开大额存单,加盖名章,连同购买凭证、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购买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在大额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存单交记帐员,购买凭证留存。以购买凭证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不记名大额存单户
  记帐员查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
  营业终了后,记帐员根据发售的面额和张数,汇总填制“有价单证”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加盖名章后,送出纳员复核。
  出纳员复核无误,盖章证明。会计分录:
  付出:有价单证至不记名个人大额存单户
  2.记名式大额存单的发售
  发售时,根据储户填写的大额存单购买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开销户登记簿,顺序编列帐号,将帐号记入购买凭证,签开记名式大额存单,加盖名单,将存单号码登记在购买凭证上,连同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在购买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在各联加盖个人名章、在存单上加盖业务公章后,将存单和卡片帐交记帐员,购买凭证留存。
  记帐员审查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将存单交储户,卡片帐留存。购买凭证代“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科目记帐凭证,副本卡片帐送事后监督部门。其他处理手续与以上“1”相同。
  二、大额存单的转让
  记名式大额存单转让时,必须到当地人民银行批准的机构办理转让鉴证。存单一经转让鉴证,所有权即归受让人。发售储蓄所根据鉴证机构的鉴证通知办理过户手续,在分户卡片帐上填写受让人的姓名、住址等内容、鉴证凭证作分户卡片帐附件。
  三、大额存单的兑付
  1.大额存单不办理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付逾期利息。记名式大额存单,必须到原发售机构兑付;不记名式大额存单原则上在原发售机构兑付。
  2.兑付时,应认真审查。兑付记名式大额存单,应要求取款人提交身份证件,存单应与分户卡片帐核对相符。审核无误后,发给储户号牌,登记存单背书的有关取款栏目,销记“开销户登记簿”。根据存单所列期限、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加盖名章后一并交出纳员。
  3.出纳员复核无误,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在存单和利息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根据本息合计配款,连同分户卡片帐和利息清单一并交记帐员,存单留存。记帐员核对无误,呼号收回号牌,利息清单由储户签收后,一联连同现金交储户,一联交出纳员,分户卡片帐留存。以存单和利息清单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至××户
  借:利息支出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四、大额存单的挂失
  记名式大额存单因遗失、被盗、毁灭申请挂失时,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并交验身份证件。经审查无误,在卡片帐上注明“挂失止付”字样,抽出另行专夹保管。然后,在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各联加盖名章后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留存,据以登记挂失登记簿;
  第二联交挂失人,到期凭以支取本息;
  第三联送事后监督部门。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住宅储蓄存款
  一、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
  办理存款时,由储户填写“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开户单”,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签发“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一式三联,在开户单、三联存单上加盖“住宅储蓄”戳记。
  其他处理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住宅储蓄存款至整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户
  二、零存整取住宅储蓄存款
  开户时,由储户填写“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凭条”,与现金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审查凭证、点收现金无误后,登记“开销户登记簿”,记帐、签发“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折”,在存款凭条、存折、帐页上加盖“住宅储蓄”戳记。
  其他续存、支取、计息等处理手续比照第十八条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

第六章 储蓄存款利息计算与核算



    第二十一条 储蓄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
  一、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挂牌公告的利率为年利率或月利率。年利率号为%,月利率号为‰,日利率为万分之,年、月、日利率可以互相换算: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12=年利率
  月利率÷30=日利率
  日利率×30=月利率
  年利率÷360=日利率
  日利率×360=年利率
  二、利息计算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利息=累计积数×日利率
  积数=存款余额×日数
  三、各种储蓄存款计息起点:本金以元为计息起点,元以下不计息。利息余额计至分位,分位以下四舍五入。
  四、除活期储蓄存款每年结息后,利息转入本金生息外。其他储蓄存款,不论存期多长,一律不计复息。
  五、定期储蓄的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如遇开户日为到期月份所缺日期,则以到期月的月末日为到期日。为了便于核算,不论大月、小月、平月、闰月一律按30天、年按360天计算。
  在计算实际存期时,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原则,即从存入日起息,算到支取日的前一天为止。如遇30日到期,31日支取,不算过期;但遇31日到期30日支取、或遇储蓄所法定节假日不营业,储户可在前一天办理支取或转存,均不算提前支取,但要审阅身份证件,并在存单上加以说明。
  六、各种储蓄存款(除活期储蓄存款外)计息办法以《条例》生效日(1993年3月1日)为界。条例《生效》日以前存入的,在原定存期内按原规定计息;《条例》生效日以后存入的按新《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种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及计息方法
  一、活期储蓄存款
  1.计息规定
  (1)不论何时存入的活期储蓄存款,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均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到结息日清户者,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算至清户前一天止。
  (2)活期储蓄存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计息年度,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将全部利息转入本金。不得提前结息或延期转帐。
  (3)转入长期不动户的活期储蓄存款不结计利息,日后储户来清户时按结清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一次计付利息。
  2.计息方法
  活期储蓄存款采用累计积数计息方法,累计积数的计算方法有二种。
  一种方法是“活期储蓄存款积数查算表”法。即每笔业务发生时,先查出由发生日至结息日(6月30日)止的积数,存入时,记应加积数,支取时记应减积数,并结计出累计积数。然后将累计积数乘以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即为本计息年度应付利息。
  第二种方法是每笔业务发生时,先计算出至业务发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计算天数时每个月均按30天,结息时应计算到结息日最后一天),然后用天数乘以上一次存款余额得出积数,待结息日时,将累计积数乘以结息日挂牌公告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即为本计息年度应付利息。
  未到结息日清户者,累计积数算至清户日前一天止,然后乘以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即为清户日应付利息。
  3.结计利息
  (1)结息前应全部核打分户帐余额与总帐、储蓄存款分户日记帐核对相符后方能办理结息手续。
  (2)为保证结息准确,应在结息日前对各帐户的计息积数进行复查。
  (3)复查无误后,根据结息帐户按帐号,顺序逐户抄列“活期储蓄年度结转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留存备查;另一联凭以填制“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转帐贷方凭证,结息清单作附件,同时填制“利息支出”科目转帐借方凭证,进行转帐。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至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活期储蓄存款至××户
  (4)记帐时,应在帐页累计积数下划红线,表示利息已经结算。然后,将全部利息记入帐户存入栏,收帐日期为7月1日,结计存款余额,摘要栏加盖“结计利息”戳记。
  (5)利息结转后,应核打全部结息帐户余额,验算结息前分户帐余额之和加利息合计数必须等于结息后分户帐余额之和。待储户办理存取时,应先补登存折,并在摘要栏加盖“结息”戳记。
  4.事后监督结息手续
  结息前应全面核打各所活期储蓄存款副本帐,总、分核对相符后,按储蓄所结息手续进行结息。接到储蓄所交来的“活期储蓄年度结计利息清单”与副本帐逐笔勾对。如发现差错要及时向储蓄所发出查询,冲帐更正。
  二、定期储蓄存款
  (一)计息规定
  1.《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定
  (1)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调高时,从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计息;调低时,以原利率计息。
  (2)提前支取,其提前支取部分,仍执行分段计息办法。调整日前按原利率计息,自调整日起,按调整后的新利率计息。
  (3)逾期部分的计息,以《条例》生效日为界,以前逾期部分仍按原办法计息,以后逾期部分均按照该存款支取日银行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条例》实施后,存入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定:
  (1)在原定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论调高或调低,均按存单开户日所定利率计付利息,不分段计息。
  (2)全部提前支取和部分提前支取的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未取部分仍按原存单所定利率计息。
  (3)逾期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外)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二)存期计算方法
  1.年、月、日同位相减法
  这种方法是以支取年、月、日为被减数,存入年、月、日为减数,差数即为存款期限,在减算中不够减时,年退月为12,月退日为30。
  2.化日加减法
  这种方法是先算出年差(支取年减存入年的差),并化为日,加上支取月(化为日)、日,减去存入月(化为日)、日,即为存款期限。
  (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储户办理支取或转存时,应按定期储蓄存款计息规定计算利息。利息算出后,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二联,一联交储户收执,一联代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或:利息支出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四)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1.计算规定
  (1)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按约定存期,以开户日为准,每月存入一次,以对年、对月、对日为到期日,到期一次支取本息。
  (2)续存的日期可在每月的任何一天,如当月漏存,应在次月补存,未补存者,到期支取时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
  2.计算方法
  (1)零存整取储蓄存款采取日积数计算法。以每次存款余额乘以实存天数,求出每次存款积数。根据积数之和乘以日利率即为应付利息。
  (2)积零成整储蓄存款是约定存期,每月存入固定金额,到期支取时本利和是个整数。
  这种储蓄存款是按照本利和求本金公式计算出每月应存入的固定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到期本利和(整数) 存期(月数)+1
  每月应存金额=---------+--------×存期(月数)×月利率
          存期(月数)       2
  由于除不尽,每月固定存入金额要整数,应从最后一次存入的本金中调整金额。
  (五)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1.计息规定
  (1)一次存入、分次平均支取本金,在期满支取最后一次本金时结清利息,每月不支付利息。
  (2)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必须到约定的支取日领取本金,不得提前支取,如到期支取日未取者,以后可随时支取,在分期支取中如有逾期支取或期满后逾期支取,其逾期部分均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但《条例》生效日前存入的,其支取本金和利息计算均按原规定办理。
  2.计息方法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系储户在约定的存期内,分次平均地支取本金,因而必须首先计算出每次支取本金数。计算公式为:
  每次支取本金数=(本金÷存期总月数)×每次支取间隔月数
  (2)到期支取的计息公式为:
          本金+每期支取金额
  到期支取利息数=---------×支取次数×每次支取间隔月数×利率
              2
  (3)过期支取的计息公式为:过期支取利息数=逾期金额×逾期天数×日利率
  (六)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1.计息规定
  (1)储户在开户时应约定存期和支取利息的期次,据此计算出每期应付的利息。必须到约定的取息日支取利息,不得提前预支利息;如到取息日未取息者,以后随时可取,但不计复利。
  (2)储户急需用款要求提前支取,可办理全部提前支取,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时,已分期支付的利息,应从计算的应付利息中扣回,如应付利息不足,不足部分从本金中扣回。
  2.计息方法
  先按本金、存期和利率算出应付利息总数,然后根据支取利息次数算出每次支付的利息数。计算公式为:
          本金×存期×利率
  每次支取利息数=--------
           支取利息次数
  过期和提前支取,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计息办法办理。
  三、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不存在过期与提前支取的情况,在条例实施前存入的存款,支取时,根据实际存期确定利率档次,利率按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同档次利率打九折计算;存期不足三个月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实际存期超过一年的,按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打九折计息。
  在条例实施后存入的,按统一规定计息。即:存期不足三个月,按支取日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存期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不满半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三个月利率打六折计付利息;存期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整个存期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半年期利率打六折计付利息;存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无论存期多长,整个存期一律按支取日定期整存整取一年期存款利率打六折计付利息。
  四、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从1988年9月10日起,到1991年12月1日止,又从1993年7月11日起对城乡居民个人三年期以上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实行保值。
  1.保值储蓄存款利息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2.保值贴补利息规定
  (1)保值贴补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贴补率执行。
  (2)保值储蓄存款原则上不得提前支取,储户要求提前支取时,不计付保值贴补利息。
  (3)保值储蓄过期支取,过期部分不再给与保值贴补,对到期不取的存款不论延至何时提取,计算保值贴补时,只能以约定的到期日(存单上注明的)当月的贴补率为计算标准。
  (4)保值贴补利息在存款到期支取时一次计付。
  3.贴补利息计算方法
  贴补利息的计算方法与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计息方法相同,计算公式为:
  贴补利息=本金×存期×保值贴补率
  4.贴补利息的结算
  贴补利息应在“应付利息”科目下的“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核算。单独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其他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计息方法办理。
  五、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个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办理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不计付逾期利息;到期支取时,应按到期金额乘以所订存期,再乘以所订的利率得出应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 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和保值贴补利息的规定与帐务处理
  一、预提定期储蓄存款利息
  1.预提定期存款利息的基本规定
  (1)应付定期储蓄存款利息一律由各储蓄所按季预提,预提时间为每年三、六、九、十二月初后五日内。
  (2)一年和一年以上的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均应预提应付利息。不足一年的定期储蓄存款和其他储蓄存款不预提应付利息。
  (3)预提时,应按预提期三个月的平均储蓄存款余额,以利率分档次分别计算,不得综合计算,更不得估算。
  (4)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当季开始即按利率预提。预提利息如不足支付时,直接在“利息支出”科目“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核算。
  (5)预提定期存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提利息=季平均余额×年利率÷4
  季平均余额按下列公式求得:
        (月初余额+月初余额+月初余额)
  季平均余额=----------------
                3
  2.预提定期存款利息的处理手续
  预提定期存款利息计算后,应填制“预提应付利息计算表”一式二份,一份储蓄所留存,一份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同时,填制一张“利息支出”科目转帐凭证(预提应付利息计算表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二、预提保值贴补利息
  1.预提保值贴补利息的公式和方法与预提定期存款利息相同。
  2.预提保值贴补利息的会计处理手续与预提定期存款利息相同。会计分录:
  借:利息支出至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支出户
    贷:应付利息至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

第七章 储蓄其他业务的核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长期不动户的帐务处理手续
  一、凡定期储蓄存款过期后五年未取的、活期储蓄存款三年内未发生收付的帐户,不论金额大小,应分别储蓄种类,转入长期不动户帐户,不再结计利息。凭印鉴支取的应在摘要栏加盖“凭印鉴支取”戳记,在原分户帐(卡)及开销户登记簿上加盖“转入不动户”戳记,并将原分户帐页整理装订,由储蓄所另行保管。
  二、不动户帐页用二联式套写帐页,一联储蓄所作分户帐,一联送事后监督部门作副本帐。事后监督部门应根据不动户帐页所列帐户,抽出原副本帐加盖“转入不动户”戳记,整理装订,另行保管。
  三、余额在五元以下,转入不动户五年以上的活期储蓄存款可转作收益处理。转帐时要抄列清单一式二份,分别作“营业外收入”和“活期储蓄存款”科目记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
  借:活期储蓄存款至××户
    贷:营业外收入至其他收入户
  四、转入不动户以后,如储户持原存款凭证取款或要求续存时,经办人员应认真审查,核对无误后一次补计利息,不计复息,付给本息。如储户要求续存时,应结清旧户,另开新户。对于已经转作收益的存款,应从当年营业外收入中付出。会计分录:
  借:营业外收入至其他收入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五、长期不动户储蓄存款的清理:定期储蓄存款于每年年终前办理一次;活期储蓄存款于每年6月30日结息时办理一次。

    第二十五条 储蓄存款凭证挂失的帐务处理手续
  一、储户申请挂失
  1.储蓄存单、存折因遗失、被盗、灭毁申请挂失时,由储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说明存款种类、帐号、户名、金额、存款日期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所办理正式挂失止付,经查明存款确属挂失人所有,并确未支付时,方可受理。
  2.储户因特殊情况,当时只能以口头或函电方式要求挂失时,在查实存款确未支取后,在分户帐上用红字注明“×年×月×日×时口头(函、电)挂失止付”字样,但储户必须在五日内来办理正式挂失手续,逾期自行失效。
  3.办理挂失时,应由储户填写“挂失申请书”一式三联,凭印鉴支取者必须加盖原预留印鉴,申请书由他人代填者必须由储户在申请书上盖章或打指印,以明确责任。
  挂失手续原则上应由储户本人办理,如因特殊情况委托他人代办时,代办人除持储户本人身份证件外,还必须出具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同时说明有关情况。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户储蓄存款。
  挂失七日后,储户需与储蓄所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超过一个月期限,储户不来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视同挂失失效。
  二、储蓄所帐务处理
  1.记帐员对储户填写的挂失申请书审核无误后,登记“挂失登记簿”,用红笔在分户帐上注明“×年×月×日×时挂失止付”字样,加盖名章,一并送出纳员。
  出纳员审核无误,在挂失申请书第二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在各联申请书、分户帐和登记簿上加盖名章,第一联和分户帐留存单独保管,第二联交记帐员转交储户收执,第三联送事后监督部门。
  挂失一经生效,经办人员要密切注意,如被冒领,由经办人员负责。
  储户挂失,应收取手续费。收费时,由记帐员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名章后与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审查无误,在第二联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交记帐员转交储户,第一联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收入户
  2.受理挂失申请七天后,储户方可持申请书前来补办新存单(折)或支取现金手续。办理时,收回申请书第二联,经审查无误,结清旧户,开立新户,由储户在申请书第一、二联上签收,在新存款凭证、新帐(卡)上注明原帐号,并加盖“挂失补发”戳记。存折类储蓄存款按最后余额立新帐;存单类储蓄存款按原卡片帐的金额、存期、利率签开新存单。
  3.另立新帐后,注销“挂失登记簿”,在“开销户登记簿”和原分户帐(卡)上注明“挂失新开××帐号”,申请书第一联作借方记帐凭证附件;第二联送事后监督部门作会计档案永久保管。
  4.储户挂失后在办理补办新存款凭证之前又找到原存款凭证,要求撤销挂失时,由储户出示身份证件、凭挂失申请书到储蓄所办理撤销挂失手续。
  储蓄所办理撤销挂失手续时,应在挂失申请书第一、二联上注明“×年×月×日×时撤销挂失”字样并签章,附在当天凭证后面备查,分户帐上用红线将“×年×月×日×时挂失止付”字样划销,在红线两端分别由记帐员和出纳员加盖名章,注销“挂失登记簿”,并注明“撤销挂失”字样。已收取的手续费不退还储户。
  已补办新存款凭证后又找到原存款凭证,应收回原存款凭证,注明“挂失作废”字样,按作废重要空白凭证处理。
  5.储户因财产纠纷不予挂失。存款人死亡,继承人申请挂失时,必须持公证部门或人民法院签发的继承权证明书,以及本人身份证件,经确认后方可办理挂失手续。挂失申请书及挂失登记簿上必须注明继承权证明书的签发单位及号码。
  三、储户印鉴遗失、被盗、灭毁要求挂失时,须持原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件到储蓄所办理挂失。经审核存款确未被支取后,其他手续除比照存款凭证挂失手续办理外,还应在“更换印鉴申请书”的备注栏和新印鉴片背面注明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和发证单位,预留印鉴片两张,注明“印鉴挂失更换”字样,一张送事后监督部门,一张附在原存款分户帐上,将原印鉴片注销,由记帐员和复核员盖章后,附于申请书第二联上送事后监督部门归档永久保管。

    第二十六条 协储员与外勤人员交帐的处理手续
  一、协储员和与外勤人员只能办理存款业务,不办理款项支付。
  二、协储员如为单位财务人员,可持工资表或集体户存款凭证。集中到储蓄所办理存款手续,其他协储员可先给储户开具临时收款收据,然后持存款清单和现金到委托储蓄所办理手续。由协储员将正式存款凭证交储户,收回临时收据。
  三、外勤人员吸收存款时,可比照协储员的办法办理。储蓄所不准将预先加盖业务公章的空白存单(折)交外勤人员揽储。
  四、协储员和外勤人员收储的现金要及时交帐。记帐员签开存单(折)时,存款日期原则上以协储员和外勤人员将款交给储蓄所的日期为准。
  五、各种定额储蓄存单、有价单证,应由协储员和外勤人员办理领用手续,定期交帐结清。

    第二十七条 储蓄代办费的核算与支付手续
  储蓄代办费是银行付给储蓄代办单位和储蓄代办人员的劳动报酬,必须按规定计算支付。
  一、储蓄代办费每月(季)计付一次,由管辖行(处)储蓄管理部门或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负责计算。计算时填制“代办费计算清单”一式两份、经复核无误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送管辖行处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接到“代办费计算清单”后,据以填制“手续费支出”科目借方记帐凭证,“代办费计算清单”作附件,然后,按照代办合同规定付给储蓄管理部门(或储蓄事后监督部门)。
  储蓄管理部门(或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应通知代办单位(人)填制“储蓄代办费收据”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加盖代办单位公章(代办人可签名)交储蓄管理部门(或储蓄事后监督部门)。
  二、储蓄代办费应根据每月代办的月平均储蓄存款余额计算。月平均储蓄存款余额的计算公式是:月内每次报帐储蓄存款余额之和除以月内报帐次数。
  三、储蓄代办点和协储员的储蓄代办费按双方协议或合同规定计算支付。

    第二十八条 代保管有价单证的帐务处理
  一、单位和个人要求储蓄所保管有价单证时,应填写一联“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申请书”,列明单证种类、期次、面额、张数、号码、金额等,与单证一并交记帐员。
  记帐员接到申请书与有价单证核对无误后,登记“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并填制“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一式三联,加盖名章后与申请书、有价单证一并交出纳员。
  二、出纳员经复核无误,三联收据和申请书作如下处理:
  1.有价单证装袋密封入库保管;第一联粘贴在密封袋外面。
  2.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委托人收执,作为到期领取的凭据。
  3.第三联送储蓄事后监督部门。
  4.申请书作“代保管有价单证”表外科目收入记帐凭证的附件。会计分录:
  收入: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至××户
  三、代保管的有价单证,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应单独装入密封袋入库保管。
  四、代保管的有价单证,应收取代保管手续费。收费时,由记帐员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两联,签章后与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经审核无误,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后交委托人,一联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收入户
  五、委托人到期提取有价单证时,应持交代保管收据,交记帐员。
  记帐员经审查无误,注销“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与密封袋上的凭证核对无误,拆封清点,将有价单证交记帐员复核后交委托人。代保管收据第二联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剪下第一联作附件。会计分录:
  付出:代保管有价单证及物品至××户
  委托人因其他原因,需提前支取代保管有价证券时,应预先与储蓄所约定支取时间。办理提前支取,应审验身份证件,但不退手续费。
  六、代保管收据丢失,可办理挂失止付,挂失手续比照存款凭证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查询、止付、没收储蓄存款的处理规定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察、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储蓄存款时,必须由县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如存款人的姓名、储蓄机构名称、存款日期等情况;储蓄机构不能提供原始帐册,只能提供复印件。对储蓄机构提供的存款情况,查询单位应保守秘密。
  二、如要求停止支付存款时,必须向银行提出县或县级以上司法部门的正式通知,经县市级以上银行核对后,通知所属储蓄所办理暂停支付手续,停止支付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自动撤销。如需延长,应重新办理暂停支付手续。
  三、人民法院判决没收罪犯储蓄存款时,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书办理。人民法院判处民事案件中有关储蓄存款的处理,执行时应由当事人交出存单(折),储蓄所凭存单(折)办理;如当事人拒不交出存单(折),须强制执行时,按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办理,当事人的原存单(折)作废,并按清户办法处理。在分户帐(卡)和取款凭证上注明“根据人民法院××字××号××书办理销户”字样。

    第三十条 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的处理规定。
  一、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至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三、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四、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五、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系禁汇国家,按上述规定办理有困难时,可由当地侨团、友好社团和爱国侨领、友好人士提供证明,并由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再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继承人所在国如未与我国建交,应根据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居住国外的继承人继承在我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能否汇出国外,按我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有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交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债券发售与兑付的核算手续
  一、发售债券
  1.债券发售时,由客户填写“购买债券交款单”列明姓名、地址、金额等,连同现金一并交记帐员。记帐员审核交款单清点现金无误,发给购券人号牌,将交款单、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根据交款单,清点现金无误后,按交款单配付债券并在交款单上分别加盖个人名章和“现金收讫”戳记,并注明券别张数,然后,将交款单和债券交记帐员。记帐员按交款单注明的券面金额复点债券,核对印章、收回号牌,将债券交给客户。
  2.营业终了,记帐员根据交款单汇总填制“其他应付款”科目记帐凭证,交款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其他应付款至应解债券户
  同时按照债券的种类、分面额汇总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并凭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付出:有价单证至××证券户
  发售债券的款项,应按规定及时上划管辖行(处)。上划时由记帐员填制特种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另外填制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式两联,送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第一联内部往来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附特种转帐贷方凭证送管辖行(处);第二联内部往来报单与特种转帐借方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应解债券户
    贷: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二、债券的兑付
  1.兑付债券时,应由持券人填制“债券兑付清单”,列明姓名、兑券面额,连同债券交记帐员。记帐员清点债券数量,并审查债券是否到期;是否属于本行兑付;是否伪造券面图案、花纹、无误后,发给号牌,然后计算应付利息,并将利息填入“债券兑付清单”,加盖名章,将券、单交出纳员。
  出纳员复点债券,核对券、单、息无误后加盖名章,将债券剪去右上角(切线约五公分),并在正面中心部位加盖“付讫”戳记,然后按兑付清单上的本息数配付现金,在兑付清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将现金、清单交记帐员。
  记帐员按清单复点现金,呼号收回号牌,将现金交兑券人。
  营业终了,记帐员根据清单分别结计出债券本金、利息;出纳员根据已兑付的债券结计出本金、利息,相互核对无误后,由记帐员根据清单填制“其他应收款”科目记帐凭证和表外科目记帐凭证,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至代兑付债券本金户
         至代兑付债券利息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收入:已兑付××债券至××债券户
  2.兑付的债券应按规定上划。上划时,由记帐员填制兑付清单一式二份,根据兑付清单填制特种转帐借方、贷方凭证各一联,再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一式两联,一并送出纳员。
  出纳员复核无误后,在内部往来划款报单上加盖业务公章,附一联兑付清单和特种转帐借方凭证,连同兑付的债券送管辖行(处)。特种转帐贷方凭证与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第二联转帐。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至代兑付债券本金户
           至代兑付债券利息户
  同时填制表外科目记帐凭证
    付出:已兑付××债券至××债券户

第八章 储蓄事后监督

  储蓄事后监督是储蓄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避免和减少差错,保障储户利益,维护建设银行储蓄在群众中的信誉,不断提高核算质量和服务质量,必须建立储蓄事后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储蓄事后监督组织
  一、直接管辖储蓄所的行处,在储蓄管理部门内,必须建立储蓄事后监督。储蓄事后监督部门是管辖行(处)管理日常储蓄会计核算业务的职能部门。通过储蓄事后监督,集中对所属储蓄所的日常会计核算进行明细监督和综合核算。
  二、对不便于实行集中监督的储蓄所、城市中业务量大的储蓄所,可以单独配备储蓄事后监督人员,但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必须属于管辖行处储蓄管理部门直接领导。
  三、储蓄代办所、联办所的事后监督工作,统一由管辖行处储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四、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要配备足够的人员。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应由业务熟悉、胜任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
  五、管辖行处要对储蓄事后监督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保证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储蓄事后监督工作的原则规定。
  一、为了明确责任,维护储蓄事后监督工作的独立和公正,事后监督人员不得到被监督储蓄所代班顶岗。
  二、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对储蓄所经办的所有业务必须逐笔监督,不得抽查、重点检查,杜绝漏查现象。
  三、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必须对所辖储蓄所每日的核算资料及时进行监督审查,不得拖延,更不得敷衍塞责。
  四、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对发现的差错应逐笔登记“差错登记簿”,并及时发出查询书(电话查询查复者,事后须补发查询查复书),通知有关储蓄所立即查清更正。储蓄所接到电话通知或查询书后,登记“差错登记簿”,认真查清,及时回复。
  五、储蓄事后监督人员应根据制度规定,结合本行处的情况分工负责,可以一人监督几个储蓄所,对业务量大的储蓄所也可以由几个人监督,但必须做好分工协作。
  六、储蓄事后监督应设立副本分户帐,对储蓄业务进行全面监督。

    第三十四条 储蓄事后监督内容
  一、储蓄事后监督初查
  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对各储蓄所送来的会计核算资料应分别启封,严格分清,以免混淆。并进行下列初审:
  1.审核储蓄所的核算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2.核对科目日结单(凭证整理单)所列凭证张数和附件与所附会计凭证是否相符,金额是否正确,各科目日结单上的昨日余额加减本日借贷发生额是否等于本日余额,本日借贷发生额合计数是否相等,本日余额借贷双方合计数是否相等。
  3.营业日报表所列四栏数字是否与科目日结单一致,开销户数、本日结存户数是否正确。表内四栏是否轧平,表外科目内容是否完整,业务资料栏是否填列,签章是否齐全。
  二、明细监督
  1.卡片帐类储蓄存款的事后监督
  (1)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核打开户单和销户存单的户数、金额合计是否与凭证整理单相符,无误后,在凭证整理单上加盖名章。
  (2)审核新开户副本卡片帐与开户单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并加盖个人名章后,将副本卡片帐按档次、帐号顺序放入卡片帐箱内。
  (3)根据销户存单抽出帐箱内的副本卡片帐,核对帐、单、储户印鉴相符后,逐笔审核利息、保值贴息的计算与支付是否正确,对提前支取的销户存单,还应审查存单背面有无证件名称及号码或单位证明。是否加盖“提前支取”戳记。部分提前支取换新开存单的,其开户单和副本卡片帐上,是否注明“由××号存单部分转存”字样。在销户存单、副本卡片帐及利息清单上加盖个人名章,在副本卡片帐上加盖“销户”戳记。
  (4)根据凭证整理单登记副本“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结计余额并加盖名章。
  (5)帐务处理后事后监督人员应在记帐凭证和副本卡片帐上加盖名单。
  2.专用帐类储蓄存款的事后监督
  (1)按二级科目分档次核打存、取款凭条的借贷方金额和开、销户数是否与凭证整理单相符;逐张审查存、取款凭条填写内容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凭印鉴支取的是否留有印鉴,印章是否齐全。
  (2)根据存、取款凭条,逐户从帐箱中抽出该户的副本帐页记帐,并与存取款凭条上的存款余额和积数核对相符。
  (3)根据凭证整理单登记副本“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结计余额并加盖名章。
  (4)逐户复核销户的利息计算和支付是否正确。
  (5)帐务处理后,事后监督人员应在记帐凭证和副本帐页上加盖名章。
  3.其他帐的事后监督
  (1)其他应收应付款项性质是否正确,挂帐理由是否正当,是否久悬不决。
  (2)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与营业外收支帐户运用是否正确,收支是否符合规定,计算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合法。
  (3)内部往来划款报单使用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帐户余额是否正确,异地托收、同城划转、资金清算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4)现金出入库手续是否按规定办理,库存现金是否超过限额。
  (5)根据储蓄所的记帐凭证逐笔登记副本明细帐,并加盖个人名章。
  4.根据表外科目收入、付出记帐凭证登记副本“有价单证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根据挂失凭证、托收凭证、同城划款凭证登记副本“挂失登记簿”、“异地托收登记簿”、“同城划款登记簿”。依据登记簿对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代保管有价单证的领入、发出和结存进行监督。
  三、储蓄事后监督的综合核算
  1.根据各储蓄所的凭证整理单编制汇总凭证整理单,根据汇总凭证整理单登记汇总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
  2.根据“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和“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填制表外科目收入记帐凭证(领用单作附件)和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入库单作附件)并凭以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和“有价单证登记簿”。
  3.根据各储蓄所的科目日结单编制汇总科目日结单,根据汇总科目日结单登记总帐。
  4.根据总帐和有关帐簿编制储蓄营业报表。
  5.总帐、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登记簿和营业报表的有关数字必须相互核对一致。
  6.定期装订会计凭证,并按规定编号、签章,及时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以便保管及日后查核;按会计印章的启用、注销日期登记“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根据会计交接内容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九章 同城划转和异地托收



    第三十五条 储蓄存款同城划转的会计处理手续
  储户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费用,因携带现金不方便,可以申请将款项划转给同城的收款单位。
  一、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储户申请办理同城款项划转时,除按规定办理存款的支付手续外,还必须填写“同城划款委托书”一式四联,详细写明收款单位名称、帐号、开户银行(或城市信用社)等。
  记帐员审查无误,登记“同城划款登记簿”,根据委托书填制“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式两联,加盖名章后连同四联委托书一并送出纳员复核。
  出纳员复核无误,第四联委托书加盖业务公章作划款回单退储户收执,在内部往来报单第一联上加盖业务公章后附划款委托书第二、三联(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送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委托书第一联作内部往来划款报单的附件,与储蓄存款支取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借:××储蓄存款至××储蓄存款××户
    贷: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办理同城款项划拨,应按规定收取结算手续费。“收费凭证”一式两联由记帐员填写并加盖个人名章后与现金一并交出纳员(也可转帐支付)。
  出纳员审查收款无误,在一联收费凭证上加盖业务公章,由记帐员转交储户,作为收款收据,另一联收费凭证加盖“现金收讫”或“转讫”戳记作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至××储蓄存款××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收入户
  二、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处)会计部门收到所属储蓄所送来的内部往来划款报单及其附件后,核对收款单位的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及大、小写金额等无误,作如下处理:
  1.收款单位在本行开户的,以内部往来划款报单第一联与委托书第二联转帐,委托书第三联加盖业务公章作为收款通知给收款单位。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储蓄所往来户
    贷:××存款至××单位户
  2.收款单位在他行开户的,应另填制两联划款凭证,一联划款凭证附原委托书第二、三联送收款单位开户行(或通过票据交换),另一联划款凭证与内部往来划款报单第一联转帐。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储蓄所往来户
    贷:××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第三十六条 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的会计处理手续
  储户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可以凭存款凭证和有关证明,通过当地储蓄所申请办理异地储蓄存款托收手续,在当地储蓄所支取或继续存储。
  一、委托行储蓄所托收手续
  储户持异地银行储蓄存单(折)要求托收时,应验对储户身份证及调动、迁移等有关证件,并在存单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等内容(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应由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同时在存单(折)上加盖“内部划转,拾得无效”戳记,如系凭印鉴支取者,必须加盖原预留印鉴。然后填制“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一式四联。如储户要求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应在委托书上加盖“提前支取”戳记;要求转存、续存的,应注明“转存”、“续存”字样,如要求以电报划回者,还应加注“电报划回”字样。
  第一联委托书加盖业务公章和经办人名章,连同第二联(收妥通知书)(电报划回者第二联与第四联一起留存,待后处理,不寄发)及存款凭证等,一并用挂号信函件直寄原存款储蓄所,第三联(临时收据)加盖业务公章交委托人收执,凭以存款收妥后换取新存单(折)或支取现金;第四联留存储蓄所凭以登记“异地托收登记簿”后,随当天凭证送事后监督部门。
  委托书上的“原存款行行名”和“委托行行名”栏应填明“××行××储蓄所”,不能只填××储蓄所,以免造成联行划款的困难。
  办理异地托收业务,每笔应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和邮电费。收费时,由记帐员填制“收费凭证”一式两联,加盖名章后与现金一并交出纳员。
  出纳员经审查无误,在收据联上加盖业务公章,交记帐员转交储户,另一联加盖“现金收讫”戳记代替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手续费收入至手续费收入户
    贷:其他应付款至待交邮电费收入户
  二、原存款储蓄所的处理手续
  原存款储蓄所收到异地储蓄所寄来的“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委托书”第一、二联(电报划回者无第二联)及所附的存款凭证,经审查存单(折)无挂失、止付、冻结等情况后,登记“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当天办理结清和划转手续,具体按下列情况处理。
  1.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和活期储蓄存款的处理。
  记帐员按到期支付和销户的办法转销帐户,并按规定计算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两联,然后,在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注明支付日期和利息金额,加盖业务公章;填制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式两联,交出纳员复核无误后,登记“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及销记“开销户登记簿”,内部往来划款报单第一联附托收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及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将本息一并划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第一联委托书作内部往来报单第二联的附件,与存款支付凭证及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办理转帐。会计分录:
  借:××储蓄存款至××储蓄存款××户
  借: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至保值定期储蓄贴息户
  或:利息支出至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贷: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2.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除按以上到期销户办法处理外,要求续存的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利息应按原订利率,计算到划款日前一天止。要求提前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按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其他处理手续比照以上“1”的处理手续办理。
  三、原存款行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的处理手续
  管辖行(处)会计部门接到储蓄所内部往来划款报单及所附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后,经审查无误,将委托书第二联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随联行往来凭证划转委托储蓄所管辖行(处)。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储蓄所往来户
    贷:联行往帐至××行户
    或:省辖往帐至××行户
  四、托收的储蓄存款划回委托储蓄所的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的处理手续。
  委托储蓄所的管辖行(处)会计部门收到联行凭证和所附托收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经审核无误,填制“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随附托收委托书第二联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送委托储蓄所,第二联与联行划款凭证转帐。会计分录:
  借:联行来帐至××行户
  或:省辖来帐至××行户
    贷:内部往来至××储蓄所往来户
  五、委托行储蓄所收到款项的帐务处理。
  委托储蓄所收到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的内部往来划款报单及附件后,作如下处理:
  1.到期定期储蓄存款与活期储蓄存款的处理。
  (1)内部往来报单和所附的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及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应与登记簿核对相符,凭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销记“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将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专夹保管,内部往来划款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另填制一联转帐贷方凭证将存款本息转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贷:其他应付款至待付托收款户
  如系电报划回的还应在留存的委托书第二联(收妥通知书)上注明原存款行的支付日期、本金和利息等,然后通知储户办理转存或取款手续。
  (2)委托人持委托书第三联(临时收据)来储蓄所办理支取或转存手续时,记帐员经与保管的委托书第二联核对无误后,填制“其他应付款”科目借方记帐凭证,由储户在委托书第三联上签收,与委托书第二联一起作记帐凭证附件,然后将本息付给储户或按规定办理转存手续,在“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上注明“支取”或“转存”及时间。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待付托收款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或:××储蓄存款至××储蓄存款××户
  2.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的处理
  (1)对管辖行处会计部门转来的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的托收帐务处理手续,比照到期定期储蓄存款(1)的手续办理。
  (2)委托人要求续存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时,应按原存款日期和原订存期利率,开给新存单。划回的利息不得支付应另填制转帐贷方记帐凭证(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作附件),转入“应付利息”科目或“利息支出”科目。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至待付托收款户
    贷:定期储蓄存款至××定期储蓄存款××户
    贷:应付利息至储蓄定期存款利息户
    或:利息支出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六、如托收存款凭证在邮寄途中遗失,委托行储蓄所可根据“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中的帐号、户名和金额,向原存款储蓄所办理挂失,原存款储蓄所经查确认存款未被支取时,应同意办理挂失,将本息按规定划出。

    第三十七条 储蓄存款通兑与资金清算
  一、通兑的基本规定
  1.办理通兑应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水平等具体情况审慎进行,参加通兑的储蓄所必须具备通兑的条件,通兑的范围应逐步开展,保证帐务不错不乱,不出问题。
  2.为了确保核算正确、资金安全,一般只办理不记名储蓄存款的通兑。
  3.参加通兑的储蓄所印章必须由共同的管辖行(处)统一刻制,并发送印模。
  4.代付资金应通过管辖行(处)会计部门及时清算。
  二、通兑的帐务处理
  1.记帐员接到储户持来的他所存单,认明通兑范围并审查无误,计算应付利息,填制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式两联,与存单一齐交出纳员。
  2.出纳员经审查无误,在存单上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和名章,将本息交记帐员。记帐员复点无误呼号核对,将本息交储户。
  3.每日营业终了,将代付存单按储蓄所分别整理,填制代付储蓄存款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与兑付的存单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保管待清算;另填制一张“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记帐凭证,代付清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至代付储蓄存款本金户
         至代付储蓄存款利息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三、代付资金的清算
  1.代付储蓄所的处理
  代付储蓄所根据代付清单填制一联“其他应收款”科目转帐贷方凭证,同时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附兑付存单、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和一份代付清单发送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第二联转帐。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贷:其他应收款至代付储蓄存款本金户
           至代付储蓄存款利息户
  2.管辖行(处)会计部门接到兑付储蓄所送来的内部往来报单第一联及其附件,审查无误后,根据兑付清单所列金额,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及名章,附兑付清单、存单及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一并送原存款储蓄所,第二联内部往来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原存款储蓄所往来户
    贷:内部往来至兑付储蓄所往来户
  3.原存款储蓄所的处理。
  原存款储蓄所接到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的内部往来划款报单及其附件,经审查无误后,根据代付清单填制转帐借方凭证与内部往来科目转帐。会计分录:
  借:××储蓄存款至××储蓄存款××户
  借:利息支出至活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至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户
  或:应付利息至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户
    贷:内部往来至××行处往来户
  各储蓄所代付资金也可以由管辖行(处)集中清算。管辖行(处)要设专人,定时定点进行。具体处理方式和手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办法。

第十章 现金出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储蓄所办理现金出纳工作,应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出纳制度”规定执行。坚持钱帐分管,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押运,严禁一人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严格执行制度,做到收款要复点,付款要复核。坚持交接手续和查库制度。

    第三十九条 储蓄所的库存现金额度,由管辖行(处)根据实际需要核定。超过限额的现金,应交回管辖行处的现金业务库;不足限额的,要向管辖行(处)现金业务库领取。储蓄所的库存现金额度,以三天平均支付量为宜。管辖行(处)对储蓄所的库存现金额度,可根据业务变化,每半年或一年调整一次。库存现金额度的核定以不积压资金又不影响支付为原则。

    第四十条 储蓄所的现金出纳工作,必须做到:
  一、对储户存入的现金,临柜人员要根据存款凭证当面点清,并经复核,发现长短款应立即退补,坚持一笔一清。
  二、储户取款时,出纳员应根据存单、取款凭证和储蓄存款利息清单配款,交记帐员复核后方可支付。
  三、发生业务当时记帐,当日结帐,不准白条抵库。
  四、每日营业终了,应登记“库存现金登记簿”,保证帐款相符。现金应双人点数入箱(封妥)后,用运钞车送管辖行(处)业务库保管。
  五、管辖行(处)和储蓄所负责人应经常检查库存现金情况,并登记查库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上级行反映。

    第四十一条 现金差错的处理
  一、储蓄所发生短款,应立即向所长和管辖行(处)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认真查找。查找无着落时,应由责任人写出短款情况报告,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有章不循的,要追究经济责任并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属于贪污舞弊的,要追回赃款,依法处理。
  具体处理手续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储蓄现金错款处理办法”执行。各级行对储蓄现金错款的审批处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发生长款,应查清长款原因,如系多收储户的,应及时退还储户,如确实无法查清退还的,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列作银行收益,不得以长款补短款或隐匿长款。
  三、储蓄所发生长款或短款,当天未能查清的,经负责人同意,在“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列帐,由负责人在记帐凭证上签字,待查清原因后,再作处理。
  四、联办所和代办所发生错款,管辖行(处)应协助查明原因,按联、代办单位与银行签定的协议办理。
  五、各种长短款差错,均应登记“差错登记簿”,详细记录,以备查考。

    第四十二条 储蓄所领取、交存现金的帐务处理
  储蓄所现金库存不足领取现金时,是由储蓄所直接到管辖行处会计部门领取现金;还是必须通过储蓄事后监督部门审查后,再到管辖行处会计部门领取,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各行的具体业务情况确定。
  一、领取现金的帐务处理
  1.储蓄所向管辖行提取现金时,应填制“内部现金提款单”一式二联,(经过事后监督部门的仍应填制提款单一式三联,事后监督部门留存一联)由储蓄所负责人审查,在第二联提款单(正联)加盖予留印鉴章,交取款人持单到管辖行提取现金。
  2.管辖行会计柜台接到储蓄所交来的第二联“内部现金提款单”,经审查并折角验印无误,据以填制“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二联,第二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内部现金提款单作附件,另编制贷方记帐凭证。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储蓄所往来户
    贷:现金至业务现金户
  经复核后,在二联内部往来报单上加盖转讫章,第一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连同提款单由内部递交出纳柜台办理付款手续。
  出纳人员审查内部往来报单和提款单无误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在内部往来报单和提款单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将第一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连同现金交给取款人,内部现金提款单退会计柜台。
  3.储蓄所领回现金后,以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内部往来报单作贷方记帐凭证,留存的第一联提款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贷:内部往来至××管辖行往来户
  二、交存现金的帐务处理
  1.储蓄所交存库存现金时,应填制“内部现金交款单”和“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各一式二联,经负责人审查,二联交款单和第一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上加盖印鉴章,连同现金交管辖行出纳柜台。
  2.管辖行出纳柜台审查内部往来报单和交款单无误后,登记“现金收入日记簿”。款项收妥后,在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和二联交款单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出纳及复核员个人名章,内部往来报单和第二联交款单送交会计柜台,第一联交款单退交款人。
  会计柜台审查无误后,第一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作贷方记帐凭证,交款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现金至业务现金户
    贷:内部往来至××储蓄所往来户
  3.储蓄所将留存的第二联内部往来划付款报单作借方记帐凭证,管辖行退回的第一联交款单作附件。会计分录:
  借:内部往来至××管辖行往来户
    贷:现金至储蓄所现金户

第十一章 重要单证和印章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重要单证的管理
  重要单证按性质分为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两种。各种重要单证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严密的进、出库和领用制度,坚持章证分管的原则。
  一、有价单证的管理
  有价单证要视同现金进行管理。坚持章、证分管,互相制约,互相核对的原则。有价单证的领用、上缴、调拨,必须由保卫人员押运,不得托运、邮寄或交他人捎带。
  1.有价单证的出入库
  (1)储蓄所向管辖行(处)领取有价单证时,应填制二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加盖业务公章,并经所负责人签章后,持向管辖行(处)领取。
  管辖行(处)经审查无误后加盖名章,据以发给有价单证。管辖行(处)二联领用单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由管辖行(处)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的附件,凭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二联退交储蓄所。
  (2)储蓄所领回有价单证后,由记帐员填制表外科目收入凭证(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作附件)加盖名章后交出纳员。出纳员经复点有价单证无误后,加盖名章。
  表外科目收入凭证作记帐凭证。由记帐员据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有价单证在点收入库时,如发现数量,金额或号码与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不符,经复核证实后,可先行据实列帐,同时向管辖行(处)查询。
  储蓄所内部其他人员领用有价单证时,应由领用人与保管人员办理领交手续。
  2.有价单证的上缴与调拨
  (1)储蓄所向管辖行(处)上缴各种剩余未发售的有价单证时,按单证的种类、面额、号码填制“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一式二联,经管辖行(处)审核无误后,收回上缴的有价单证,二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作如下处理:
  第一联由管辖行(处)作表外科目收入记帐凭证的附件,凭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二联退交储蓄所。由记帐员填制表外科目付出凭证(“重要单证入(退库)单”作附件)。
  (2)储蓄所之间需要调拨有价单证时,必须报经上级行(处)批准后,办理调拨手续,不得擅自调拨。调拨时,调出储蓄所先向管辖行(处)办理退库手续,调入储蓄所再向管辖行(处)办理出库手续。
  3.作废有价单证的处理
  凡因残缺不全或签发错误而作废的有价单证,应加盖“作废”戳记。由记帐员填制二联“重要单证入(退)库单”在备注栏写明“作废”字样,加盖名章并经复核无误后,一联入(退)库单随作废的有价单证上缴上级行(处)入库保管;一联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附件,凭以登记“有价单证登记簿”,在登记簿注明“作废”字样。
  二、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
  重要空白凭证包括储蓄存单、存折、内部往来报单、内部现金提款单、委托代保管有价单证收据等。
  1.重要空白凭证的计价核算
  各种存折按每本1元计价核算,其余的重要空白凭证均按每份(套)1元计价核算。
  2.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
  储蓄所向管辖行(处)领用重要空白凭证时,应填制二联“重要单证领用(出库)单”。具体手续比照有价单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3.作废重要空白凭证的处理
  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如有毁损或填写错误不能使用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填制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及时登记“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装订在当日的会计凭证后面。
  4.重要空白凭证不准作教学实习材料。如需用作业务技术比赛的,要经县以上行领导批准,办理领用手续,并在凭证上加盖“作废”戳记后方可使用。
  5.库存重要空白凭证,至少每月盘点一次,做到帐实相符。
  三、有价单证的销毁
  1.在发行行处集中销毁的。保管行(处)上交已兑付的有价单证时,具体手续比照有价单证上缴的有关规定办理。
  2.销毁前,由有价单证保管部门填制三联“重要单证销毁清单”,应逐张详细列明单证的名称、面额、号码、数量金额等,并与有关帐卡核对相符,经复点单证无误后,方可销毁。
  3.销毁后,参加销毁的人员要在销毁清单上签章证明。在下级行销毁的,下级行以一份销毁清单作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附件,以一份归档,永久保管,同时报送上级行一份,由上级行储蓄业务部门归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与保管
  印章对内用以明确责任,对外证明债务关系,是办理收、付款项的有效依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妥善保管。
  一、印章的刻制
  业务公章由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统一制定格式(文字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管辖行(处)名称××储蓄所),由地、市、州支行统一刻制,出纳、记帐人员应有字迹清晰的名章一枚。刻制业务公章和个人名章,不得使用易变形材料。
  二、印章的使用
  1.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及其装订后的凭证封面应由有关人员在签章处签盖名章。属于提取现金、冲正错帐、调整帐目、出纳长短款的凭证,还应由储蓄所负责人盖章。
  2.签开的各种存单、存折,除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外,还应加盖业务公章。
  3.发售的各类债券、定额存单,应按要求加盖业务公章和发售人名章。
  4.办理现金收付,除应在现金收付凭证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外,还应加盖“现金收讫”和“现金付讫”章,在整点好的现金扎把条上和打捆后的封签上加盖出纳人员名章。
  5.内部往来报单和业务查询(查复)书上加盖业务公章与经办人员的名章。
  6.异地托收凭证和挂失申请书等凭证,在交储户收执的一联上,应同时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
  7.在各种帐簿上,如每笔业务发生后,都要加盖记帐人员和复核人员名章。装订后的帐簿封面上应由有关人员在盖章处盖章。
  8.编制的“储蓄营业日(月、年)报表”应加盖有关人员名章和业务公章。
  9.签发存单、存折和有价单证时,应随用随盖,严禁事先盖章。
  10.为了减少交接手续,可根据储蓄所业务情况,每个柜(班)发一枚业务公章,并编号加以区别。
  三、印章的保管
  1.储蓄所对于印章必须建立严密的管理制度。业务公章要按照制度规定,指定人员保管使用,个人名章也要妥善保管,章在人在,离柜必须收起,不能交给代班人使用。每天营业终了,业务公章必须入库保管,严防遗失和被盗用。
  2.业务公章启用时,由管辖行(处)在“会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上预留印模,登记启用日期并由使用储蓄所的领用人签收;停止使用时在登记簿上注明停止使用日期和原因,并把印章收回切角后保管。
  3.业务公章与个人名章要爱护使用,应经常保持印章清洁,字迹清晰。

第十二章 会计报表与年终决算



    第四十五条 会计报表
  一、储蓄会计报表的作用
  1.全面集中反映一定时期储蓄业务活动情况,便于各级行处及时掌握储蓄业务动态,指导工作。
  2.储蓄会计报表是反映储蓄会计核算的总结,通过科目、帐户反映储蓄业务资金活动情况,是检查和监督会计核算的工具。
  3.会计报表是考核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依据,并且可以为业务部门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二、编制会计报表的要求
  1.数字必须真实、准确;
  2.内容必须完整;
  3.编制必须及时。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储蓄会计报表主要是储蓄营业日(月、年)报表,它是储蓄所每期结帐后编制的综合性报表,也是各级行处储蓄业务部门逐级汇总的报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分行增设二级科目的在上报总行会计报表时,应按总行规定的报表格式上报。
  储蓄营业日(月、年)报表的编制:
  1.“上日(月、年)余额”栏的金额应与上期期末的余额一致。
  2.“本日(月、年)发生额”根据总帐本期借、贷方发生额填列。日报填列每日的发生额;月报填列每月的累计发生额;年报填列每年的累计发生额。
  3.“本日(月、年)余额”的金额,应按总帐期末余额填列;
  4.各科目的上日(月、年)余额加、减本日(月、年)借、贷发生额,必须等于本日(月、年)余额。
  5.根据总帐的表外科目数字,填列表外科目的上日(月、年)余额、本日(月、年)收入、付出发生额和本日(月、年)余额并与各有关登记簿核对一致。
  6.业务资料各栏的数字,根据有关登记簿及有关资料填列。
  (1)本期止累计凭证张数和本期止累计业务笔数的统计数是每年的1月1日至报出日止的凭证累计张数和按规定折算的业务笔数(业务量含事后监督核算业务)。
  (2)本期止会计帐户数从储蓄所开业之日起到报出日止的实有帐户数(含事后监督部门帐户)。
  四、平衡关系:
  1.上日(月、年)余额借方(贷方)±本日(月、年)发生额借方±本日(月、年)发生额贷方=本日(月、年)余额借方(贷方)
  2.本日(月、年)余额借方合计=本日(月、年)余额贷方合计
  3.本日(月、年)发生额借方合计=本日(月、年)发生额贷方合计
  五、管辖行(处)要对各储蓄所上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全辖的汇总。各级行处汇总报表的填制份数,根据需要由各行自定。
  六、各级行处和储蓄所在上报月(年)度报表时,要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扼要说明表列数字形成情况及变化原因,补充报表数字所不能表达的实际内容。
  七、会计报表的报送
  1.储蓄所每日(月、年)营业终了,应向储蓄事后监督部门报送储蓄营业日(月、年)报表。
  各级储蓄业务部门每月(年)应汇总全辖的储蓄营业月(年)报表,逐级上报,并抄送同级会计部门并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月终了后十五日内将全辖营业月报表报送总行筹资储蓄部一份。

    第四十六条 储蓄年终会计决算
  会计决算由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两部分组成。年度终了后,各级行处都要按规定办理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各储蓄所要按照上级行的规定进行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工作。
  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工作,各储蓄所不得提前结帐,当年发生的会计业务必须全部列入当年的帐务中,以保证会计年度的正确划分。
  一、储蓄年终会计决算的准备工作
  1.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工作是在日常储蓄会计核算基础上进行的,是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年度总结。日常储蓄会计核算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工作。
  各储蓄所应在11月底对帐务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对和试算平衡,有问题的要及时查清。
  2.各储蓄所及储蓄事后监督部门要提前清理帐目。管辖行(处)要加强对储蓄所的检查督促,对核算力量弱的储蓄所,必要时应派人指导工作,不能让错帐跨年。
  3.挂帐的应收、应付款项要抓紧积极清理,年终一般应无余额。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清理时,应抄列科目余额表,并加以文字说明。原则上年终前不再发生新的应收、应付事项。
  4.根据有关帐卡的记录,对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发现余缺,要核查原因,进行处理,造成毁损的,要报告管辖行(处)。
  5.外勤、协储人员经办的业务,要按规定办理结清手续,不得跨年。
  6.按照登记簿的记录,核实库存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代保管有价单证的数量,做到帐实相符。
  7.按规定上划的利息支出、手续费收支、营业外收支和其他应收应付科目中应上划管辖行(处)会计部门的款项,年终应无余额。
  8.收到的内部往来报单必须全部结转入帐,以免造成未达帐项。结帐后应签发对帐单与受理行的会计部门核对帐务,如不相符,要及时查对清楚。
  二、新旧帐簿的结转
  1.储蓄所在12月31日全部帐务核对相符后,应及时办理新旧帐簿的结转,为新年度帐务作好准备。
  2.各种卡片帐系一次性帐页,为便于核对,新年度继续延用,不办理结转。
  3.活期储蓄存款和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等的专用帐,继续延用,不办理结转。但必须在年终最后一笔业务之下,通栏划一道红线,以便识别年度。
  4.储蓄存款科目分户日记帐和其他科目明细帐结转时,应先在旧帐页的最后一行余额下加盖“结转下年”戳记,然后将余额过入新帐页,在新帐页第一行日期栏写1月1日,摘要栏加盖“上年结转”戳记,旧帐页帐首各栏项目也一并过入在新帐页帐首上。
  5.总帐年终结转时,应编制“会计科目结转对照表”。结转对照表左方填写本年度的会计科目;右方填写下年度的会计科目,凭对照表建立新年度总帐。
  6.帐户结转后,各科目分户帐余额之和与总帐该科目余额应核对相符;总帐各科目借贷双方余额之和必须平衡。
  7.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有价单证登记簿(未发行有价单证登记簿、已兑付有价单证登记簿)、库存现金登记簿办理结转。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同城划款登记簿、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继续延用;交接登记簿,差错登记簿、查库登记簿按年度设置,不需结转,但不得连续使用。
  8.结转后的旧帐页按总帐、分户帐、登记簿等分别装订。装订时应按科目顺序、帐户页次整理,加帐簿封面封底并沿装订线装订。由记帐员、复核员、负责人盖章,装订后的帐簿送管辖行(处)存档保管。
  三、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
  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是反映全年度储蓄业务资金活动的基本报表,各级行处应认真编报。
  1.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的填制:
  (1)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应编报“储蓄营业年度报表”。
  (2)年度报表的“上年余额”栏的金额应与上年结转数一致。
  (3)“本年发生额”栏的金额,根据总帐结计的全年借贷方累计发生额和“储蓄存款分户日记帐”填列。
  (4)“本年余额”栏的金额,应根据总帐和“储蓄存款分户日记帐”12月31日的余额填列。
  (5)各科目的上年余额加减本年借贷发生额,必须等于年末余额。
  (6)表外科目有关栏目数字,必须与有关登记簿的数字核对一致。
  (7)业务资料各栏的全年累计数字,应根据有关的登记簿数字及有关资料填列。
  2.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应加盖业务公章和有关人员名章后上报。
  3.管辖行(处)要对各储蓄所上报的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进行全辖汇总。管辖行(处)汇总报表填制的份数由各行处根据需要自定。
  4.各机构在上报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的同时,必须编写决算文字说明,以便对全辖年度内储蓄会计核算工作及决算报表编报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储蓄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和决算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应于次年2月10日前上报总行两份。
  储蓄年终会计决算其他报表应按上级行的决算要求填报。

第十三章 会计交接与会计档案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交接
  一、会计交接是分清移交人和接办人的责任,使工作前后衔接,防止帐务混乱。保证储蓄会计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因此,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机构撤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
  二、办理交接之前,移交人应清理完手续,办妥未了事宜。
  三、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储蓄所的人员交接由储蓄所负责人监交;储蓄所负责人交接和储蓄所机构撤并由管辖行(处)派人监交;储蓄事后监督人员交接由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负责人监交;储蓄事后监督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其管理部门人员监交。
  四、交接时,移交人应将全部的工作和问题,向接办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写出书面材料。
  五、移交人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要逐项核对接收。
  六、出纳、记帐人员交接
  1.出纳人员的交接
  (1)库存现金应与有关帐簿核对一致;
  (2)不能以任何条据、凭证抵充现金;
  (3)现金和有价单证移交,在移交清册上必须分别注明名称、面额、张数、金额,其合计数必须与有关帐簿相符;
  (4)保管的业务公章按规定办理移交;
  (5)由出纳人员负责执掌的各种防卫、保安器具,亦应按规定办理移交;
  (6)未处理的出纳长短款和应收、应付款帐户核对相符,并在移交清册中作详细说明,俟后查清,仍由移交人负责。
  2.记帐人员的交接
  (1)各科目分户帐和表外科目登记簿必须与总帐核对一致;
  (2)各种储蓄存款的户数应与开销户登记簿一致;
  (3)凭印鉴支取储蓄存款的分户帐卡,必须附有印模清晰的印鉴片;
  (4)挂失的存单、存折,要逐户抄列清单,并与挂失登记簿核对相符;
  (5)记帐人员使用的章戳,保管的报表、记满的帐页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6)保管的重要单证要与有关登记簿核对一致。
  七、临时顶班代岗,应当面交接现金、业务公章、重要单证等,并要严格按照“交接登记簿”的要求登记、签章。
  八、储蓄所负责人办理交接时,除按以上办法交接外,并应将交接日止的会计帐务财产等,作全面的核对。核对无误后,造具当日营业日报表一式三份,由交、接、监三方盖章,附在交接清册之后。交接清册,一份留储蓄所,一份报管辖行(处)。
  九、储蓄机构撤并的交接
  1.撤销的储蓄所在撤并前应核打各种存款分户帐余额与存款分户日记帐、总帐户数、金额核对相符。
  2.各种未了事项及帐务应在撤并前进行清理,处理完毕。如未解决,必须移入接办储蓄所继续处理,并将详细情况作出书面移交。
  3.现金、未发行的有价单证及重要空白凭证应如数上交管辖行,如需交接办储蓄所留用者,双方必须通过管辖行办理调拨手续,不得直接移交。
  4.撤并单位应在撤并日轧平当日帐目后,填制撤并日的营业日报表一式两份。同时根据各种存款分户帐按储蓄种类分档次逐户抄列余额表一式两份,其他科目应按帐户抄列余额表或清单一式两份。各种余额表或清单应与撤并日营业日报表有关数据核对相符,并由经办员和所负责人在每张余额表或清单上签章,并加盖业务公章。
  5.帐务划转,表内科目按撤并日余额,填制内部往来报单通过上划管辖行会计部门划转接办储蓄所。表外科目按种类填制表外科目付出记帐凭证,注明“移交××所办理”字样并转销各科目余额。撤并所应编制撤并日结束业务的“营业日报表”一式两份,各科目余额均为零,以示业务结束。
  6.撤并所原用各种存款分户帐可移交接办储蓄所继续使用。为明确责任,撤并所应将活期、零存整取帐在撤并日最后余额下划一道红线,并由经办人员在余额前盖章。对定期一次性记录的底卡帐,应逐张加盖所名章。移交底卡帐张数、金额应与移交日各该科目余额表的户数、余额相符。
  7.撤并储蓄所对各种销户帐页、满页帐、明细帐、储蓄存款分户日记帐,登记簿(除开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代保管有价单证登记簿、储蓄存款异地托收登记簿、同城划款登记簿交接办所继续延用外)均应按规定整理、装订,送事后监督部门保管。业务公章应由管辖行收回切角,并在“会计印章使用保管登记簿”上注明“×年×月×日××所撤消”字样。
  8.撤并储蓄所根据撤并日填制的各种余额表或清单,未了事项说明书以及有关财物等一并造出“××储蓄所移交清册”一式三份,并加盖撤并所业务公章后装订造册,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移交清册上必须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一份送管辖行(处)存档。
  接办储蓄所收到撤并储蓄所交来的移交清册及其帐簿后,应逐项进行核对,并根据管辖行划来的各种存款余额和其他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当日办理转帐,将帐务并入本所总帐及有关明细分户帐的科目内。
  9.接办储蓄所对撤并所移交来的各种存款分户帐及有关帐簿应继续使用,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十、移交后,如发现原经办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或移交单位负责。

    第四十八条 会计档案
  储蓄会计档案是银行的重要档案之一,必须加强管理。
  一、储蓄业务每年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均为会计档案。
  二、储蓄所和储蓄事后监督机构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装订成册,并登记“记帐凭证、帐簿、报表保管登记簿”。各储蓄所的会计档案在装订后造册后送交管辖行(处)保管,储蓄所不保管会计档案。
  三、管辖行(处)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在本部门保管一年,以备查索。期满之后,应立卷造册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四、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会计档案一律不得外借。本单位需要查阅或调阅时,应按管理规定办理查阅或调阅手续。外单位需要查阅时,须持正式函件,并经县以上行处批准,方可查阅、抄录、复制,但档案原件不得借出。
  五、根据建设银行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储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
  1.会计凭证及其附件保管15年;
  2.总帐和各种明细分户帐保管15年;
  3.登记簿保管5年;
  4.储蓄营业日报表保管5年,月报表保管10年,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六、根据储蓄业务的特点,以下会计档案应单独立卷永久保存。
  1.挂失申请书(经储户签章)和挂失登记簿;
  2.转入收益的不动户清册;
  3.经司法部门对没收财产、分割财产、死亡绝户、财产继承权等所发送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4.有价单证销毁清册;
  5.会计移交清册;
  6.开销户登记簿;
  7.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各项规定,各级行处必须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由总行统一研究和修订。在未修订前应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条 以前所发有关储蓄会计核算的规章制度,凡与本制度相抵触者,概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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