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台财人字第0910072565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财政部台财人字第0910072565号令修正发布全文33条;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财政部各地区国税局组织通则第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处理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行之。
第3条 本局设下列各科、室:
一、服务科。
二、审查一科。
三、审查二科。
四、审查三科。
五、审查四科。
六、法务一科。
七、法务二科。
八、稽核科。
九、征收科。
一○、信息科。
一一、秘书室。
一二、人事室。
一三、会计室。
一四、监察室。
一五、政风室。
前项各科、室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分股办事。
第4条 服务科掌理规划设计、管制考核、服务及宣导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规划设计股:
(一)各税稽征程序、稽征技术及相关业务等工作简化暨研究发展之推行及汇办。
(二)协调各单位办理稽征业务检讨作业。
(三)税政文献及国际租税资料之搜集、整理、研究暨编印。
(四)简化各税纳税手续及稽征程序之推行及汇整。
(五)自动化作业之协调及评估。
(六)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增、修订及维护作业。
(七)各单位人力配置规划方案之拟定。
(八)推动作业标准化暨加强稽征方案之汇办。
(九)参与暨建议制度汇办及基层人员沟通座谈会作业。
(一○)本局业务方针、工作计画(含先期作业)、年度及中长程施政计画之研订及汇编。
(一一)各项稽征作业之协调、联系或评估事项之汇办。
(一二)重要会议之筹办及纪录。
(一三)财政年报及工作报告之编拟暨立监院巡查业务之拟定。
(一四)税收预测及稽征成本分析之研拟及汇办。
(一五)各单位责任目标之编订及评估执行差异情形。
(一六)开拓税源防止逃漏研议工作之联系及汇办。
(一七)上级参访或考核之演示文稿制作。
(一八)行政革新业务汇办。
二、管制考核股:
(一)查核技术手册编修订相关作业。
(二)局长巡视各单位指示事项汇办。
(三)功能编组作业手册之增修订与维护。
(四)定型函稿增修订及维护作业。
(五)公文处理作业手册增修订及维护作业。
(六)立、监委员嘱办事项追踪、列管。
(七)重要会议会报之筹办及交办事项之分办。
(八)财政部稽征业务考核暨相关作业。
(九)本局稽征业务考核暨相关作业。
(一○)审计部通知处理事项之列管及汇办。
(一一)报部列管案件及上级重要交办事项之汇整及管制作业。
(一二)公文检核。
(一三)行事历编修及管制作业。
(一四)本局出版品及图书数据库之管理。
(一五)其它管考事项之处理。
三、服务股:
(一)分局、稽征所纳税服务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二)税务查询事项之解答。
(三)为民服务训练事宜。
(四)上级机关考核为民服务绩效之联系及汇办。
(五)各单位为民服务工作绩效之考核及服务人员电话测试。
(六)执行业务者帐簿验印之受理。
(七)储蓄免扣证之核发及督导管理。
(八)新闻剪报资料及舆情反映资料之搜集、通报及管制。
(九)纳税人反映意见之处理、统计及分析。
(一○)人民陈情案件之管制、统计及分析。
(一一)协谈案件成果之统计及分析。
(一二)为民服务意见之调查、统计及分析。
(一三)纳税服务绩效之统计及分析。
(一四)民意电子信箱(含局长信箱)相关处理事宜及案件追踪管制。
(一五)为民服务重点工作项目拟订执行及考核事项。
(一六)全功能柜台服务作业之执行及督导。
(一七)税务题库计算机语音及传真作业(一八)债权人查调债务人财产及所得课税数据管理作业。
(一九)公务机关查调财产及所得课税资料之报部核示。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有关资料或卷宗之相关业务。(资料之调阅及提供由各业务主管科办理)(二一)其它有关纳税服务事项。
四、宣导股:
(一)各项国税法令宣导资料之编印及提供。
(二)所得税申报辅导作业计画之规划及执行。
(三)新闻发布作业计画之拟订、协调及管制。
(四)各项税务讲习会、座谈会之筹划及执行。
(五)学校租税教育及学生纳税服务队之筹办。
(六)上级或其它机关委托办理租税教育及宣传活动之规划及执行。
(七)统一发票宣导事项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
(八)本局简介编印。
(九)国税通讯编辑及发行。
(一○)各项活动摄影。
(一一)优良纳税义务人之选拔。
(一二)大事纪要资料汇整。
(一三)各项租税宣导活动之计画及执行。
(一四)外宾之接待。
(一五)其它有关宣导活动事项。
第5条 审查一科掌理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及未分配盈余申报案件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审查一股至六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责任目标之规划。
二、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三、未分配盈余申报案选案查审计画之拟定。
四、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及清决算申报案件之审查及抽查。
五、股东可扣抵税额帐户变动明细申报表及未分配盈余申报书、审查、抽查、重核、更正。
六、营利事业所得税更正及重核案件之调查及核定。
七、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机关或团体及其作业组织申报案件之审查及抽查。
八、原物料耗用通常水准调查及研拟。
九、同业利润标准与所得额标准之研拟。
一○、薪资及利率通常水准之研拟。
一一、审查人员训练之规划及执行。
一二、营利事业所得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一三、台湾地区营利事业所得税稽征业务联系会议之筹办。
一四、计算机查帐业务之规划及处理。
一五、资产重估价案件之审查。
一六、营利事业所得税奖励减免案件之审查。
一七、税务代理人有关业务之处理。
一八、分局、稽征所审查作业计画之督导及考核。
一九、申请使用蓝色申报书案件之审查。
二○、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技术手册增修订之汇办。
二一、各类审查书表之增、修订。
二二、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二三、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二四、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二五、绩效统计。
二六、审查案件相关帐证之检收及发还。
二七、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考核及申报成果统计分析等相关行政业务。
二八、营利事业所得税各项申报作业应用书表之统计、汇整及请印。
二九、营利事业所得税未申报及滞怠报案件相关行政业务。
三○、营利事业所得税课税资料之研提。
三一、会计师管理业务。
三二、在台无固定营业场所及代理人之营利事业、通知申报及申报受理等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三三、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定业务。
三四、其它审查及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6条 审查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之调查、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
分设六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执行业务查核股:
(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年度审查作业计画之拟订、督导与考核。
(二)执行业务者、补习班、幼儿园、托儿所等业务收入调查作业之规划及督导。
(三)执行业务者书面审查标准之研拟。
(四)执行业务者收入及费用标准之研拟。
(五)申报案件之查核。
(六)执行业务及其它所得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定业务。
二、综合所得税股:
(一)年度综合所得税扣缴申报及结算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拟订、考核及申报成果之统计、分析。
(二)年度综合所得税扣缴申报、结算申报及外侨所得税申报收件作业相关书表之统计汇整、请印、保管及提供。
(三)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审查注意事项之拟订。
(四)综合所得税(含外侨)、营利事业所得税扣缴业务及其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五)分局、稽征所扣缴预算分配之规划及督导。
(六)扣缴检查业务计画之拟订、管制及考核。
(七)综合所得税减免案件之审查。
(八)申请增资缓课股东或出资人所得案件之审查。
(九)一般租金标准与财产交易所得标准之拟订。
(一○)非自住房屋租赁所得查核作业计画之拟订及考核。
(一一)华侨及外国人综合所得税年度稽征作业计画之拟定、管制及考核。
(一二)华侨及外国人纳税申请书表、纳税手册之拟定。
(一三)外侨所得税行政事项之处理。
(一四)综合所得税未申报作业之规划及管制。
(一五)综合所得税人工归户通报作业之规划及管制。
(一六)综合所得税相关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订业务。
(一七)非营利事业税籍数据管理业务。
(一八)其它有关综合所得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三、个案调查股:
(一)个案调查作业计画之订定及执行。
(二)其它项目案件之审查及核定。
四、遗产及赠与税第一股
(一)遗产及赠与税之审查及核定。
(二)遗产及赠与税钜额或特殊案件之审查。
(三)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定业务。
(四)其它有关遗产及赠与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五、遗产及赠与税第二股
(一)遗产及赠与税之审查及核定。
(二)遗产及赠与税钜额或特殊案件之审查。
(三)办理遗产及赠与税通知申报、催报、申报收件作业计画之拟定及考核。
(四)办理遗产申报案件之编列及移送等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五)遗赠税申报等业务应用书表之统计、汇整及请印。
(六)重大钜额遗产及赠与税案件课税资料之搜集及主动选样调查遗赠税相关资料。
(七)分局、稽征所、遗产及赠与税稽征审查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
(八)遗产捐赠不计入遗产总额、农业用地核准全额扣除案件查核计画之拟定及考核。
(九)农业用地不计入赠与总额案件查核计画之拟定及考核。
(一○)遗产及赠与税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定业务。
(一一)其它有关遗产及赠与税稽征业务之处理。
六、遗产及赠与税第三股:
(一)遗产及赠与税之审查及核定。
(二)遗产及赠与税钜额或特殊案件之审查。
(三)审查案件之分案、派查。
(四)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五)审查案件相关帐簿、凭证之检收及发还。
(六)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七)绩效统计。
(八)遗产及赠与税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定业务。
(九)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7条 审查三科掌理货物税、烟酒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之调查、稽征,违章检举之查缉及项目调查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货物、证交税股:
(一)货物税、烟酒税:
1货物税、烟酒税产制厂商申报各项月报表之审查。
2货物税、烟酒税选案查核、厂商检查及稽查计画之拟订与执行。
3货物税、烟酒税各项稽征计画、责任目标之拟订及绩效报表之编制。
4货物税、烟酒税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5货物税记帐额度之拟定。
6货物税证照之请印。
7货物税、烟酒税稽征作业手册及相关书表格式之编(修)订。
8货物税饮料品抽样化验作业计画之拟定与执行。
9货物税厂商申请或停止实施替代照证案件之核转。
10货物税厂商申请以电子计算器开立专用完(免)税照案件之核准。
11货物税、烟酒税免税原料抽样送验及用料标准之核定。
12货物税、烟酒税相关业务规划及督导。
13货物税、烟酒税课税资料开发之计画拟定业务。
14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证券、期货交易税:
1证券(期货)商代征证券(期货)交易税业务之查核。
2未上市公司股票让售资料之调查及处理。
3证券、期货商代征奖金之核发。
4更正退税案件之审理。
5违章案件之审查。
6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7未上市证券发行公司检查计画之拟定与执行。
8分局、稽征所办理证券(期货)交易税业务之督导。
9公文收发及催办。
10证券、期货交易税课税资料开发业务之计画拟定业务。
11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查缉一股、二股:
(一)年度查缉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检举密告案件之调查。
(三)局外单位通报违章案件之审查。
(四)违章查缉案件之分案、派查。
(五)派查案件之稽催及管制。
(六)上级交办事项之处理(七)其它机关委查事项之处理。
(八)分局、稽征所办理检举违章漏税案件之督导。
第8条 审查四科掌理营业税之调查、稽征、核定及相关行政等事宜。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稽征行政股:
(一)预算之规划、编制、分配、分析及督导。
(二)法令疑义之请释及解答。
(三)各项稽征计画、责任目标之拟订。
(四)应用书表之增、修订。
(五)各项稽征报表之统计及分析。
(六)统一发票印制、发售、配号、调拨及销毁等相关事项之规划管理。
(七)统一发票给奖有关事项。
(八)开立统一发票绩优营业人之推荐及选拔。
(九)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项目查核股:
(一)财政部年度性遏止逃漏查核项目作业计画之拟订及执行。
(二)因地制宜查核项目作业计画之拟定及执行。
(三)重大违章漏税案件之查核。
(四)各项查核成果汇整及签报。
(五)项目查核案件之分案、派查及管制。
(六)新课税资料需求之研提及审查阶段课税资料之通报处理。
(七)分局、稽征所年度项目查核作业之督导及考核。
(八)违规营业通报事项。
第9条 法务一科掌理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烟酒税、货物税行政救济、违章处理及各税法律事务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救济第一、二股:
(一)复查案件之处理。
(二)税捐之行政处分诉愿、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出庭及上诉案件之补充说明。
(三)其它有关行政救济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二、违章股:
(一)违章案件之审理及裁罚。
(二)裁罚案件更正之审理及核定
(三)办理裁罚审议小组决议事项(四)当事人申请阅览资料或卷宗。
三、管制股:
(一)案件之管制及催办。
(二)违章案件缴纳保证金额之处理。
(三)举发奖金之核发。
(四)罚锾之人工销号、分配及划解。
(五)罚锾奖金之分配及划解。
(六)各项违章案件财务罚锾提成之分配。
(七)公文收发之管制及催办。
(八)绩效之统计。
(九)复查委员会及裁罚审议小组之提会相关事宜。
(一○)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0条 法务二科掌理综合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证券交易税、期货交易税行政救济、违章处理及各税法律事务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行政救济第一、二股:
(一)复查案件之处理。
(二)税捐之行政处分诉愿、行政诉讼案件之答辩、出庭及上诉案件之补充说明。
(三)其它有关行政救济案件案例之分析及研究改进事项。
(四)税务法令之转行。
(五)税务法令适用疑义之研议。
(六)税务法令修正意见之研议及汇报。
(八)国家赔偿案件之处理。
(九)税务法令之搜集整理及汇编。
二、违章处理股:
(一)违章案件之审理及裁罚。
(二)裁罚案件更正之审理及核定。
(三)办理裁罚审议小组决议事项。
(四)当事人申请阅览资料或卷宗。
(五)公文收发之管制及催办。
第11条 稽核科掌理各税审查案件之复核,职掌如下: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营业税案件之复核。
二、综合所得税执行业务所得暨其它所得案件、个案调查案件查审案件之复核。
三、遗产税、赠与税申报案件查审案件之复核。
四、违章检举查缉案件之复核。
五、声复审计部抽查案件之复核。
六、货物税及证券交易税稽征业务之抽核。
七、上级交办应行稽核案件之查核。
八、税务法令之研究及建议。
九、各税项目之查核。
一○、选查资料之搜集与汇整。
一一、选查案件之派查、管制及稽催。
一二、选查案件工作底稿、帐簿凭证之点收及归还。
一三、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一四、绩效统计。
一五、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2条 征收科掌理税款征收、划解退税、清理欠税及欠税执行等事宜。
分设二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征收划退股:
(一)征收业务之规划。
(二)分局、稽征所有关征收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三)大批退税作业计画之拟订。
(四)有关公库代收税款报表编制之辅导。
(五)各项税款划解业务规划及督导。
(六)分项税捐收入状况之统计。
(七)分局、稽征所有关退税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八)其它行政事项及有关征收、划解、退税业务之处理。
二、欠税清理及执行股:
(一)欠税清理业务之规划。
(二)欠税清理作业计画之拟订。
(三)欠税、罚锾挚发债权凭证案件之清理计划拟订。
(四)限制及解除出境案件之管制及处理。
(五)各项欠税清理报表之审核、统计、汇编。
(六)分局、稽征所有关欠税保全、移送执行、债权凭证保管、债权登记及参与分配等清理业务之督导及考核。
(七)配合行政执行处办理滞纳及罚锾案件执行事件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宜。
(八)钜额欠税案件项目追查业务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宜。
(九)清算、破产及重整案件申报租税债权及办理相关作业程序之审核。
(一○)其它有关欠税清理业务及执行事项之处理。
第13条 信息科掌理自动化作业之规划设计及执行、例行性课税资料搜集、整理、通报、保管规划、单照管理等事宜,分设五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系统一股:
(一)营利事业所得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二)征课管理系统执行及维护。
(三)管理信息系统执行及维护。
(四)营所税派案系统执行及维护。
(五)各项应用系统执行进度之拟订及考核。
(六)各项应用系统之评估、检讨、改进系统及整合规划。
(七)电作信息系统之开发设计及推行。
(八)电作业务疑难问题之联系、协调及解决。
(九)配合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整体规划及开发系统之试办作业。
(一○)自动化作业手册之编撰及维护。
(一一)系统程序进馆及改馆之管理。
二、系统二股:
(一)综合所得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二)遗产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三)赠与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四)派移案管制系统执行及维护。
(五)全国财产查调系统执行及维护。
(六)影像查调管理系统执行及维护。
(七)国税地方税信息查调系统执行及维护。
(八)户政信息查询系统执行及维护。
(九)全功能柜台操作系统执行及维护。
(一○)各项应用系统执行进度之拟订及考核。
(一一)各项应用系统之评估、检讨、改进系统及整合规划。
(一二)电作信息系统之开发设计及推行。
(一三)电作业务疑难问题之联系、协调及解决。
(一四)配合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整体规划及开发系统之试办作业。
(一五)自动化作业手册之编撰及维护。
(一六)系统程序进馆及改馆之管理。
三、系统三股:
(一)营业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二)营业税数据库查询系统执行及维护。
(三)货物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四)证券交易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五)期货交易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六)烟酒税系统执行及维护。
(七)营业税派案系统执行及维护。
(八)违章案件管制系统执行及维护。
(九)行政救济管制系统执行及维护。
(一○)各项应用系统执行进度之拟订及考核。
(一一)各项应用系统之评估、检讨、改进系统及整合规划。
(一二)电作信息系统之开发设计及推行。
(一三)电作业务疑难问题之联系、协调及解决。
(一四)配合财政部财税资料中心整体规划及开发系统之试办作业。
(一五)自动化作业手册之编撰及维护。
(一六)系统程序进馆及改馆之管理。
四、机器操作股:
(一)计算机设备新增、更新计划之拟订及经费预算之评估。
(二)计算机设备及耗材之租购、安装运转及维护叫修。
(三)主机线上或批次作业机时之安排、执行、统计分析及机器操作疑难问题之处理。
(四)数据库管理维护。
(五)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维护。
(六)信息安全作业。
(七)系统安全管制及通行码配发。
(八)企业内、外网站系统维护。
(九)媒体档案之配置、保管、备援及管理。
(一○)程序馆、步骤文件之管理。
(一一)灾变仿真及回复计划之拟定、演练。
(一二)机房门禁管理及作业环境之维护。
五、资整及管制股:
(一)自动化作业计划之拟订及执行。
(二)办公室自动化各系统执行及维护。
(三)自动化教育训练计划之拟订及执行。
(四)外包登录计画之拟定、汇办。
(五)各项电作业务行事历及电作需求之管制。
(六)各税课税资料保管计画之拟订。
(七)各类课税资料搜集、整理、通报及运用管制作业计画之订定(含ITA系统)暨相关书表之请购作业。
(八)各类课税案卷保管、借调及申报书调还案作业之规划、督导与考核。
(九)各税课税资料通报管制作业业务。
(一○)课税资料逾保管年限之清理及销毁之规划。
(一一)执行业务者、补习班、?稚园、托儿所、其它各项非扣缴资料、财团、社团法人设立资料搜集、通报作业计画之订定、督导、考核。
(一二)各项数据输入进度之管制、督导及考核。
(一三)各课税搜集及申报资料逾保管年限之销毁业务之规划。
(一四)各税申报案件资料保管、提供等业务之规划。(保管、提供归属各业务主管科)(一五)内部信息稽核。
(一六)Intranet、Internet网页设计维护。
(一七)公文之收发及催办。
(一八)各单位登录站人力评估。
(一九)预算、概算编列。
(二○)计算机图书及系统文书之管理。
(二一)单照管理。
(二二)计算机耗材之管理。
(二三)各项综合性业务之处理。
(二四)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第14条 秘书室掌理文书、事务、出纳、档案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文书股:
(一)公文书之总收文及分文。
(二)文稿之收缮、校对、编号及总发文。
(三)文稿之销号及归档。
(四)各单位公文收发人员作业之训练。
(五)机密公文书之处理(含检举案件)。
(六)印信典守。
二、事务股:
(一)土地及建筑物之产权登记、维修及管理。
(二)财产之接管、维护、报废及变卖。
(三)员工宿舍之分配、管理及检修。
(四)各种办公用品、器材之购置、核发及保管。
(五)驾驶、技工、工友之雇免及管理。
(六)各种车辆之调派管理及肇事管理。
(七)油料、水电、电话、环境卫生之管理。
(八)各项事务费用之支付、报销。
(九)各会议场所之管理。
(一○)防护团之组训事宜。
(一一)营建及修缮工程。
三、出纳股:
(一)零用金核销及保管。
(二)各项出纳帐簿、表报之编制及登帐。
(三)黄金、外币、有价证券、公债、存单、原封等担保品寄存台湾银行后凭证之保管。
(四)各项公款、押标金之收受及存库。
(五)各项经费之支付。
(六)员工薪资、罚锾奖金、年终奖金、考绩奖金、不休假加班费、休假补助费、差旅费、加班费、值日(夜)费等之发放。
(七)保险费、互助金、住宅贷款、急难货款、优惠存款、法院扣款、小额贷款、所得税、房租等之扣缴。
(八)扣免缴凭单之填发申报。
(九)其它款项之代收及代付。
四、档案股:
(一)归档文稿之点收及销号。
(二)归档文稿之分案、立卷及点藏。
(三)归档之整理、归卷、装订及典藏。
(四)逾期档案之销毁。
(五)档案调、阅卷之管理。
(六)卷柜之调整及整理。
(七)档案应用。
(八)编订机关档案分类及保存年限区分表。
第15条 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第一股:
(一)组织编制、办事细则及员额配置之报核。
(二)职务归系案件之拟定及报核。
(三)印信之制发、缴销及启用报备。
(四)人事业务绩效考核之汇办。
(五)预算员额之报核。
(六)考试分发及升迁考核案件之拟办。
(七)职员任免、迁调案件之拟办。
(八)铨审、动态登记案件之陈报。
(九)约聘、雇人员及其它临时人员之聘(雇)、解案件之拟办。
(一○)人事人员管理及其它行政事项之处理。
二、第二股:
(一)职员平时考核之管理。
(二)职员考绩(成)、奖惩案件之拟办。
(三)约聘、雇人员考核案件之拟办。
(四)优秀人员之选拔及表扬。
(五)服务奖章之请颁。
(六)职员训练、进修之规划及执行。
(七)职员之差勤管理。
(八)国父纪念月会之筹办。
(九)员工出国案件之核办。
三、第三股:
(一)待遇、福利及员工文康活动之筹办。
(二)薪俸、各项其它给与及税务互助之审核。
(三)退休、抚恤及资遣案件之拟办。
(四)退休人员及在职死亡人员遗族之照护。
(五)公教人员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之拟办。
(六)急难贷款案件之审查。
(七)人事资料之管理及各项人事报表之编制。
第16条 会计室掌理岁计、会计(含征课)及统计等事宜。分设四股,各股之职掌一、第一股:
(一)岁出概(预)算之筹划、审核及汇编与预算追加、追减及变更之办理。
(二)分配预算之审核、汇编及修正分配预算之办理、审核。
(三)经费流用、保留之办理、审核。
(四)本局之预算之控制。
(五)动支第一、二预备金之申请。
(六)内部审核业务之执行。
(七)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之监办。
(八)绩效报告之审核、汇编。
(九)主计法规之研究、建议及改进。
(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二、第二股:
(一)经费类记帐凭证之编制与会计簿籍之登载、清理与核结。
(二)国库集中支付书表之编报及审查。
(三)经费类会计凭证、簿籍及会计案卷之整理、保管及送审。
(四)内部事后复核业务之执行。
(五)各种代收款项收付之审核。
(六)本局及各稽征所零用金之分配、审核、拨补及检查。
(七)本局采购事项之监验。
(八)经费类会计报告之审核、汇编。
(九)各分局经费类会计事务之督导、检查及考核。
(一○)岁出决算之审核、汇编。
(一一)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三、第三股:
(一)征课会计报告及各项报表之审核、汇编。
(二)岁入类会计凭证、报表之编制、审核、登帐及装订、保管。
(三)岁入类会计报告之审核、汇编。
(四)岁入预算之分配及岁入决算之审核、汇编。
(五)岁入会计及征课会计业务之内部审核及管理。
(六)各项违章案件财务罚锾之汇编、核对及奖金提成分配之审核。
(七)汇编国税收入演示文稿。
(八)编制各项国税之预算执行及税收征绩。
(九)其它上级交办事项。四、第四股:
(一)国税征课实况统计报表之编报。
(二)公务统计报表之编报。
(三)国税收入之调查、统计及分析。
(四)年度统计资料之核编、发布及提供。
(五)统计书刊及资料之建文件与管理。
(六)本局及所属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送审、奖惩、考核等人事作业及「主计人事信息系统」之管理。
(七)公文之收发、催办及管理。
(八)其它行政综合业务及上级交办事项。
第17条 监察室掌理税务风纪之查察及维护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税务人员优劣事迹之调查处理。
二、税务人员风纪情事之调查处理。
三、涉及税务风纪事项之逃漏税案件之调查处理。
四、税务人员违法渎职案件之调查处理。
五、税务人员违纪案件之调查处理。
六、税务人员遭诬告案件之调查处理。
七、税务人员档案资料之建立与管理。
八、一般税务风气之调查反应。
九、上级交查交办事项。
一○、其它有关税务风纪应行监察事项。
第18条 政风室掌理政风管理、安全防护、公务机密维护等事宜。分设三股,各股之职掌如下:
一、政风工作计画之策划、拟订及推动执行。
二、政风法令之拟订、修正事项。三、政风法令之宣导及优良政风事迹之表扬。
四、端正政风及防制贪污工作实施计画之订定及推动执行。
五、贪渎预防及业务防弊措施之拟订及执行。
六、检举案件之调查处理。
七、本机关政风状况之调查分析及政风兴革建议。
八、政风督导小组之设置、推动暨政风督导考核及奖惩建议事项之办理。
九、公务机密维护计画之拟订及推动执行。
一○、信息保密措施之推动及泄密案件之调查处理。
一一、公务机密维护之教育及宣导事项。
一二、机关设施安全防护之拟订及执行。
一三、协助陈情请愿事件之处理。
一四、受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查阅及审核事项。
一五、其它上级交办事项。
第19条 局长综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局工作计划与工作报告编拟之指示及决定。
二、本局概算编制与预算分配之指示及决定。
三、本局各项稽征税目预算执行之监督。
四、本局业务之分配、调整及改进。
五、本局及所属单位及各级人员之任免、迁调、奖惩与考核。
六、本局各单位及所属机关工作之监督、指导及考核。
七、本局各项税课适用法令、规章重要原则之指示采择。
八、本局重要公文、文稿之批阅及核判。
九、重要税务案件变更处理方式之决定。
一○、重要会议之主持及参加与纪录之核定,暨其它非由其主持之各种会议记录之核定。
一一、各单位主管与所属机关主管请假及其余职员请假七日以上之核准。
一二其它有关重要业务、事务之处理。
第20条 副局长襄理局务,其权责如下:
一、重要业务及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
二、重要文稿、文件之核阅。
三、局长不在局时局务之代理。
四、本局甄审委员会及考绩委员会之主持。
五、各种会议局长不出席时之主持。
六、各种会议之参加或代表局长出席。
七、各单位职掌分配调整之建议。
八、随时提请局长注意之重要事项。
九、局长特交事项。
一○、其它有关业务之赞襄。
第21条 主任秘书权责如下:
一、文稿、文件之核阅。
二、重要机密文件之处理及分配。
三、各单位工作推进之配合联系。
四、本局工作计画及工作报告之汇编。
五、各科、室间权责争议之协调。
六、重要会议之参加。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局长、副局长交办事项。
第22条 科长、室主任各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监察室主任、会计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风室主任,并受财政部赋税署、上级会计、人事、政风机构之监督)综理本科、室业务,其权责如下:
一、本科、室主管案件之分配与文稿之审核。
二、本科、室业务及工作计画之签拟及工作计画进度之考核。
三、依照本局处理公务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本科、室主管决行事项之核定。
四、本科、室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拟订及解释。
五、本科、室各级职员考核、奖惩之签拟。
六、本科、室人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七、职责上应呈报局长之重要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23条 股长分承各该科长、室主任之命处理公务。权责如下:
一、本股主管案件之分配、审查及初核。
二、本股主管业务之分配及指导。
三、本股职员平时及年终考绩之提供意见。
四、本股职员工作之调派及指挥、监督与日常事务之处理。
五、本股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法令之解释及答复。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24条 秘书、稽核、督导、分析师、审核员、专员、设计师、管理师、税务员、科员、助理员、书记等人员,各承长官之命,依法办理主办事项。
第25条 本局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层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26条 本局为检讨业务、推进工作、把握预算之执行,并解决各科、室处理业务时所发生之困难起见,每月举行局务会议一次,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分局长及稽征所主任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7条 为应业务联系之需要,每月举行局务会报,由局长、副局长、主任秘书、科室主管及秘书等核稿人员组成之,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8条 本局为应业务需要,得随时组织各种委员会或小组,审议有关事宜。
第29条 本局得视各辖区稽征业务需要,报请核准后设分局或稽征所,其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30条 本局文书管理依行政院颁文书处理手册处理之。
第31条 本局职员管理,依照公务人员服务法之有关规定处理,其考勤依照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32条 本局之事务管理,悉依事务管理规则之规定办理。
第33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本细则修正条文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