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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2-29 生效日期: 1997-12-29
发布部门: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和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X射线探伤机,是指利用X射线对工业产品的缺陷进行无损检测的仪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生产经营工业X射线探伤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工业X射线探伤机必须持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未领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五条 生产工业X射线探险伤机必须具备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和工装设备,有与生产加工、装配调试、试验、包装、贮存等相适应的工作环境和实验室。生产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周围环境,保证人身安全。


    第六条 生产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单位应具有完整、正确统一的技术文件和计量检定规程、产品标准、产品说明书,制定必要的计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射线防护管理制度。
  产品说明书应注明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指标,印有《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批准文号的标志。


    第七条 工业X射线探伤机必须按计量检定规程进行出厂检定,并出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检定所使用的标准计量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不具备产品出厂检定条件的单,其产品可委托丹东市射线仪器检测中心检定,但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 首次生产工业X射线探伤机,必须按规定向省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输样机试验,并取得省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样机试验证书或型式批准证书。


    第九条 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对生产经营做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计量检定人员和射线做作业人员须经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年审由市卫生部门组织实施。未参加年审或经年审不合格的,许可证作废,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年检。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工业X射线探伤机的企业变更、停业,须按规定到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发前从事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的单位单位,由技术监督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和限期整改,对具备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输有关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工业X射线探伤机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分别由技术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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