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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9 生效日期: 1999-12-09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具有从事农业生产与管理专业技术水平和业余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第一线从

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

生产与管理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均可评定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

第三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晋升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是不同范围的工作

,两者所评职称互不套改或转换。但是,凡符合条件者,取得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并不影响其向有关政府部门申报国家

各类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宪法法律,热爱农业,献身

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

第五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以农业生产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农业生产和技术推广中实际问题

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根据不同职称等级考虑已达到的科技文化水平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等级定为:技术员、助理技师、技师、高级技师。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

作的性质,在职称等级前标明专业类别。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技术员:
  (一)获得农业部门颁发的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或者初中毕业后参加150学时以上系统的初等农

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第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或经营管理,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

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三)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明显,获得群众好评。

第八条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助理技师:
  (一)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协助技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二)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
  (三)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四)取得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良好。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农业职业中学以上毕业学历,或高中毕业后参加300学时以上中等农业技术培训并获

得结业证书,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

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二)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或能指导本专业某一方面的技术工作;
  (三)能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四)取得助理技师职称3年以上,在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或经营管理实践中成绩显著。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高级技师:
  (一)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农业职业高中以上毕业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独立解决本专业农业生产中的技术难题;
  (二)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市、县级以上科技推广成果鼓励,或开发出适应本地生产的优良品种,创立

市、县级农业生产品牌;或总结、创造过一项以上能在本市、县大范围内运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或经营管理经验;
  (三)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

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四)能结合生产的实践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

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技师开展技术工作;
  (五)取得技师职称4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级农民技术职称评审的具体条件,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情况

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或晋升相应的

技术职称。

第十三条  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管理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在省、县(市)、乡(镇)建立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分别负责评审高级技师、技师、助理技师

、技术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或晋升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9至15人组成,主要由各级农业、科技管理部门、农业技术推广组

织及学术团体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组成,有条件的地方可吸收2至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考评小组,各专业考评小组由3至5人组成。

第十六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方可召开评委会

;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的2/3以上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委会的委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

投票。

第十七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表》,附上能反映本人技术业务

水平、业绩的有关材料及产品样本,并接受有关业务考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操作考核。

第十八条  技术员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专业考评小组考核并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乡(镇)评审委员会评定

。助理技师、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经乡(镇)评审委员会推荐,市、县、自治县专业考评小组提出考核评议意见后报

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评定。上述3个级别职称评审结果均报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高级技师职称由个人申请,市、县、自治县评审委员会推荐,报省评审委员会评定,并报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

第十九条  高级技师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技师及其以下技术职称证书由市、县、自治县人

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由省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条  对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填写农民技术人员登记卡,建立农民技术人员业务技术档案(包括

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和学习的科目、时间、成绩,完成技术推广任务和获奖情况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民技术人才

市场,开展人才技术咨询服务,具体工作由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过去评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应按本规定的要求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标准条件者,予以承认

,纳入统一管理,并颁发相应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农业基层组织招聘的农民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已在现岗位工作的农民技术人员如未达

到本规定所要求学历或业务培训标准者,应按要求参加培训,达到相应的标准;达不到标准的,应予辞退或调换其它

工作。

第二十三条  获得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享有以下待遇:
  (一)在招聘乡(镇)基层组织农业技术人员时优先受选,在受聘期间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二)可直接与生产单位或农户进行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
  (三)优先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四)参加技术培训、讲座、技术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学术会议;
  (五)优先获得农业科技开发推广项目;
  (六)报考高、中等农业院校同等条件时优先录取;
  (七)具有农民技师以上职称的,可由政府资助到农业院校接受免费培训。

第二十四条  评定或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

农民技术职称的,应撤消其骗取的技术职称,并对有关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原制定的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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