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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工商银行系统开办中间业务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13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 新计价费[2001]1772号
中国工商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各地、州、市物价局:
  你行《关于我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情况的报告》收悉。中间业务代理是目前各商业银行三大主体业务之一,是实现经营多元化,扩大效益的支柱型业务。经研究,同意工商银行系统中间业务代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执收单位在开展中间业务代理收费时,应坚持自愿委托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以合同形式约定服务。在实施收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税务发票,亮证收费,依法纳税。
  本通知二00二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附:中间业务代理收费
  附表  中间业务代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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